市委辦環境保護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時間:2022-06-15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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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辦環境保護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不斷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九五一”目標任務和思路舉措的要求及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安排部署,結合年度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考核實施細則

一、考核對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二、考核內容、標準和方法

(一)縣市區、市屬開發區。

考核內容:

1.總量減排工作情況。重點考核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當年污染物削減量。

2.環境質量改善工作情況。考核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年度水、空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按照省“四個辦法”和全市“重點空氣片區、23條河流”專項治理標準要求,重點考核市控以上重點污染源、城鎮污水處理廠、水質控制斷面、市市區及各縣市空氣環境質量改善等方面的情況。

3.年百項重點環保工作完成情況。

考核標準:

1.實行百分制考核。總分值為100分,其中,總量減排工作占20分,水環境質量改善工作占20分,空氣環境質量改善工作占30分,百項重點環保工作占30分。

2.參照“四個辦法”進行日常檢查、監測,并將檢查、監測結果和在線自動監控數據作為考核依據。

3.“一票否決”事項:轄區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完不成年度總量減排任務(減排量以省環保廳認定結果為準),水質控制斷面年終不達標和城區空氣環境質量良好率低于年水平的,取消獲獎資格。

4.在結構調整、清潔生產、生態保護、環境執法、污染物新增排放控制等方面有創新或突破的,可適當加分,加分最高不超過5分。

考核方法:

1.總量減排工作。

(1)實行百分制考核。

(2)具體計分及排名辦法如下:

減排工作綜合得分=減排量得分×0.8+新增量得分×0.2。其中,減排量以省環保廳最終認定的結果為準,新增量以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按照《減排細則》計算的結果為準。減排量得分:COD、氨氮、SO2、氮氧化物四種污染物減排量分別按照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名,四種名次相加,再按照從小到大的順序排名,第一名為滿分100分,每退后一名減2分。

新增量得分:COD、氨氮、SO2、氮氧化物四種污染物新增量的噸數相加,按照從小到大的順序排名,第一名為滿分100分,每退后一名減2分。

2.水環境質量改善工作。

(1)實行百分制考核。總得分為以下(2)、(3)、(4)、(5)、(6)項得分之和。

(2)對全市市控以上重點廢水污染源計算達標率,本指標分值為20分。重點廢水污染源達標率得分為“重點廢水污染源達標率×20”。沒有市控以上重點廢水污染源的,參照百項重點環保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百項重點環保工作中水環境質量改善項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標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3)對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計算達標率,本指標分值為30分。城鎮污水處理廠達標率得分為“城鎮污水處理廠達標率×30”。沒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參照百項重點環保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百項重點環保工作中水環境質量改善項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標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4)對全市23條河流水質控制斷面分別制定要達到的水質目標(見附件),計算實現目標率,本指標分值為30分。重點水質控制斷面得分為“重點水質控制斷面實現目標率×30”。考慮到上游對下游水質的影響,具體考核時按實際情況剔除上游因素。衡量水質是否達到了改善目標,以全年監測數據的平均值為依據。以COD實現目標率的50%與氨氮實現目標率的50%之和,作為斷面實現目標率。轄區內有多個水質控制斷面的,計算綜合水質平均實現目標率。沒有重點水質控制斷面的,參照百項重點環保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百項重點環保工作中水環境質量改善項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標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5)對百項重點環保工作中水環境質量改善項目進行考核,本指標分值為20分,按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水環境質量改善項目得分值折算。

(6)“四個辦法”檢查通報減分。重點廢水污染源、城鎮污水處理廠、重點水質控制斷面超標被省環保廳、市環保局每通報一次分別減2分、1分;同一重點廢水污染源、城鎮污水處理廠、重點水質控制斷面超標被省環保廳、市環保局多次通報的,在第一次通報減2分、1分的基礎上,依次按每次3、4、5分和1.5、2、2.5分減分。同時被省環保廳和市環保局通報的,按省環保廳通報標準減分。

3.空氣環境質量改善工作。

(1)實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工作分類進行,中心城區和各縣市分類考核。總得分為以下(3)、(4)、(5)、(6)、(7)項得分之和。

(2)主要考核內容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空氣自動監測站點建設、“四個辦法”市控及以上重點污染源達標率和重點片區空氣質量改善專項治理工作情況。

(3)空氣自動監測站點建設得分。本指標分值為10分,按轄區內年度空氣自動監測站點建設個數平均扣分,按期完成并實現正常聯網運行的得滿分。延期完成的,每延期一個月扣2分,扣完本項得分為止。

(4)空氣質量改善得分。本指標分值為中心城區30分,各縣市10分。達到規定的改善目標的,得滿分。達不到規定的改善目標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5)對市控以上重點廢氣污染源計算達標排放率,本指標分值為中心城區30分,各縣市40分。重點廢氣污染源計算達標排放率得分,為“重點廢氣污染源計算達標排放率×30(40)”。沒有市控以上重點廢氣污染源的,參照百項重點環保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百項重點環保工作中空氣環境質量改善項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標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6)重點片區空氣質量改善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得分。本指標分值為中心城區30分,各縣市40分,以市政府考核督查組考核為準。凡發現超標污染源、揚塵單位(路段)、排放油煙單位、冒黑煙單位(含機動車)、產生異味單位,每個次扣1分;不編制落實重點片區空氣質量改善治理方案的,扣20分。本項賦分扣完為止。

(7)“四個辦法”檢查通報減分。重點廢氣污染源被省環保廳、市環保局每通報一次分別減2分、1分;同一重點廢氣污染源被省環保廳、市環保局多次通報的,在第一次通報減2分、1分的基礎上,依次按每次3、4、5分和1.5、2、2.5分減分。同時被省環保廳和市環保局通報的,按省環保廳通報標準減分。

省環保廳、市環保局對中心城區9個自動空氣監測站點空氣質量通報,排位后3名的,分別按每次減2分、1分計算;同時被省環保廳、市環保局通報的,按省環保廳通報標準減分。

市環保局對各縣市現有11個自動空氣監測站點空氣質量通報,對月平均良好天數低于65%,且排位后5名的,按每次減1分計算。

4.百項重點環保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詳見政辦字號。

(二)市直部門。

重點考核相關市直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開展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在環境聯合執法、重點環保工程建設、重大環保專項行動開展、區域流域及水源地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作開展及配合情況,對全市總量減排、環境質量改善、百項重點環保工作等任務目標完成的貢獻情況。

三、組織領導

1.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環境保護局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主要負責考核細則的制定、日常工作的開展和監督檢查等。

2.檢查考核。減分考核實行月通報制度,通報報送范圍為市級領導、各縣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年終考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依據量化標準計算出考核分數。

3.考核結果應用。本考核結果,作為年終全市環境保護工作表彰先進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