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2-08-17 05: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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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企業資金鏈安全保障,提高資金風險防范與化解能力,增強銀行對企業的信息,優化金融環境,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降低財務成本,促進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設立“縣企業應急周轉資金”(以下簡稱“周轉金”)。為確保周轉金的安全有效運作,規范周轉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周轉金按照“政府支持、專業管理、時應急、安全有償”的原則設立;并按照“短期、應急、有償、安全、救急不救窮”的原則運作,用于企業銀行到期借款的轉貸周轉。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駐縣金融機構所扶持的企業或者縣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
第二章周轉金的來源、使用原則
第三條縣政府授權縣財政局作為出資人,注冊2000萬元,組建縣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具體承擔周轉金運行及管理工作。今后,視周轉金的使用情況,適時增加周轉金的額度,更大限度的滿足企業對周轉金的需求。
第四條周轉金使用時間原則不超過5天,最長不超過10天。
第五條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使用周轉金的企業按實際使用天數繳納服務費。其中:使用周轉金1天至5天按照日萬分之二計算服務費;使用周轉金6天至10天按照日萬分之三計算服務費;使用周轉金11天以上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服務費。(周轉資金服務費計算天含頭和尾)。
第三章周轉金的使用程序
第六條企業申請使用周轉金,需提前10個工作日向縣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周轉金的使用原因、金額、使用期限及還款計劃等。
第七條申請使用周轉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周轉金使用時,企業沒有被依法采取注銷登記、查封賬戶、資產凍結等強制性措施;
(二)在縣域內銀行同意出具轉貸的確認書,申請周轉金的使用額度在銀行同意的轉貸額度內,單筆不超過2000萬元;
(三)申請日以前使用的周轉金已經還清,且一年內無違約記錄。
第八條申請使用周轉金的企業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縣企業應急周轉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承貸銀行保證書;
(三)縣應急周轉資金使用協議;
(四)企業周轉金借款借據;
第九條周轉金使用申請批準后,縣金融服務公司和企業、承貸銀行簽署三方協議,明確由承貸銀行對企業歸還周轉金無條件擔保。
第十條企業續貸成功后,優先將縣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發放的企業應急周轉金及服務費一并劃入縣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指定賬戶。
第十一條經審定不符合周轉金使用條件的,縣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當日告知企業。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周轉金的監督主體是縣財政局,審計、紀檢、銀監等部門依其職責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周轉金。對違反規定的視同挪用,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因承貸銀行故意提供虛假續貸保證書或出具續貸保證后,未兌現續貸承諾,導致周轉金不能及時、足額收回的,承貸銀行承擔該筆周轉金及服務費的代償責任??h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縣進行通報;
(二)減少該銀行的政府性存款,取消該銀行的有關獎補資金;
(三)縣政府對該銀行的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四條用款企業要做到誠實守信,準確提供相關資料,對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續貸或不配合承貸銀行辦理續貸手續,導致周轉金不能及時、足額收回的,列入企業信用黑名單,取消對該企業的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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