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審計局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2 04: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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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審計局印章管理制度

為加強局印章管理,保證用印的合法、及時、安全、正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局印章包括:“中共市任城區委審計委員會”印章、“中共市任城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印章、“中國共產黨市任城區審計局黨組”印章,“市任城區審計局”印章、“市任城區審計局財務專用章”等公章。

第二條局印章的用印范圍:(一)“中共市任城區委審計委員會”印章用于:以區委審計委員會名義制法的公文、其它涉及區委審計委員會工作用印。

(二)“中共市任城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用于:以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制法的公文、其它涉及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用印。

(三)“中國共產黨市任城區審計局黨組”印章用于:局黨組制發的公文、其它涉及黨務工作用印。

(四)“市任城區審計局”印章用于:局機關公務活動制發的公文、公務活動介紹信、證明信、合同或協議及外來會簽文件、其它需使用印章的事項。

(五)其他印章,分別用于與各自職責范圍有關的事項。

第三條“市任城區審計局”印章由辦公室保管;“中共市任城區委審計委員會”印章、“中共市任城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印章、“中國共產黨市任城區審計局黨組”印章由辦公室統一代管;其他印章由局有關科室保管。

第四條機關印章必須專人保管,用印專人負責。不經批準,不得擅自交與他人。如用印出現問題,由批準人承擔責任,未履行批準手續的,由印章保管人或代管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使用局各類印章,須經局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或授權簽字批準(釘釘辦公“蓋章申請”)。除辦公室外,局各單位、科室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六條非本單位在職人員本人個人貸款或擔保申請用印的,原則上不予用印。

第七條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局印章,局主要負責人無法簽字批準時,必須經局主要負責人電話授權,印章管理人員做好記錄,方可用印,事后應當及時補簽批準手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空白憑證用印。

第九條使用局各類印章,由申請人在釘釘辦公按照“蓋章申請”線上流程進行登記申請。

第十條局辦公室定期對印章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