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2 04: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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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村組集體財務管理,規范村組財務收支行為,維護集體和群眾利益,根據《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市農村三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鎮所有獨立核算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條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是村組集體財務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村組財務管理、指導、監督和培訓,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受村民委員會、村股份經濟聯合社委托代為記賬。
第二章資產、資源管理
第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筑物、辦公設施、機械設備、工具器具、經濟林木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及集體統一經營的資源性資產,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應列為固定資產。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對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等資源逐項登記。集體資源進行承包、租賃的,其承包、租賃方案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獲得的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經營、興辦公益事業等。
第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購置、變賣、報廢等處置固定資產和對資源性資產進行轉讓、發包、出租、出借等時,應由村委會提出購置或處置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政府審核,審核通過后將方案公示7日后實施,價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村”兩委”會討論決定,并有書面會議記錄。價值5000元以上的按“四議兩公開”管理程序進行決策,并報鎮政府審批,同意后簽定合同,并報鎮產權交易中心備案。
第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的轉讓、發包、出租、出借等必須簽定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費用原則上按年度進行收取,最長不得超過本屆村“兩委”會剩余的任期時間。
第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每年年底對所簽定的合同進行清理,及時清收應收未收的合同款項。
第九條村文書和村民小組長分別負責本村組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保管不善損壞、丟失者由其本人負責賠償。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村組不準違反規定亂設賬戶,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公款私存、平調、挪用、侵占、截留集體資金。村集體經濟組織嚴禁舉債,確需舉債的,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兩委”會審核、鎮政府審批后方可實施。否則,按照誰舉債,誰承擔的原則由其個人償還。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賬內統一核算。
第十二條集體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向農戶或其他單位收取各種款項時,必須開具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省農村集體財務收款憑據》。不準用自制收據或白條向農戶和單位收取款項。嚴禁坐支、出借、挪用、白條抵庫等違規使用集體資金現象。
第十三條各項收入三日內及時存入銀行賬戶,入庫時間超過三個月且收入數額較大的移交鎮紀委或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支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對外財務結算應當使用國家稅務、財政部門監制的合法票據。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財務開支審批程序。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字或者蓋章,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簽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方可報銷;單項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開支申請,填寫《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動用集體資金申請審批表》,監委會主任(理財小組)、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后報鎮分管領導審批,批準后報鎮機構付款。5000元以上的按“四議兩公開”程序決策,并經鎮政府領導辦公會集體批準后按程序支付。
第十六條各類工程項目的實施,從項目的立項、預算、確定施工單位、合同簽定、決算、驗收等環節,必須按照“四議兩公開”的工作程序進行,支付工程款時必須將村會議記錄、《工程預算書》、《施工合同書》和《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動用集體資金申請審批表》、《工程驗收報告單》報鎮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審核,經鎮政府審批后方可按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票據結算實行“報賬制”管理,即:每月10日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組織專門會議,對上月發生的支出進行統一審核,填寫《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動用集體資金申請審批表》,收集全所有原始憑證并按要求簽字蓋章后,報送鎮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報賬,同時安排本月支出計劃,并形成相關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屬于村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村民小組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歸村民小組所有。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培育經濟增長,以及村基礎設施和開展公益事業建設等方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土地補償費;不得用于發放村干部報酬、支付經營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和福利發放;不得出借;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四章會計核算
第十九條會計必須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登記入賬的各項收入必須要有真實完整的合法憑證,原始憑據不完整、審批手續不齊全的,會計有權拒絕報賬。
第二十一條會計核算必須做到財務核算準確,科目運用正確,報表編制及時,確保賬實、賬證、賬賬、賬表相符。
第五章民主理財、財務公開
第二十二條村集經濟組織應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3—5人組成。村級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由村監督委員會擔任,負責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切收入和支出;組級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負責監督本組一切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實有效。
第二十三條民主理財小組應采取集中行使其監督審查權,不準私下分別簽字審核,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應加蓋個人名章,個人名章應報鎮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四條村組財務公開程序要規范、內容要全面,所有公開內容要經民主理財小組核實,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監委會主任、民主理財小組和會計簽字蓋章后向群眾公布。
第二十五條村組財務每季度公開一次,重大項目的收支情況必須在工程事項結束后單獨逐項逐筆向群眾公布。
第六章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鎮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對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并向鎮政府負責報告審計工作。每年至少對村級財務審計一次,村“兩委”任期屆滿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發生變動時進行離任村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嚴把票據入賬審計關,做到“八不準”即:涂改復印的票據不準入賬;票據日期、單位名稱不填或大小寫金額不一致不準入賬;原始票據上必須有領款人、經辦人、理財小組、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村監委會主任簽字審批,否則不準入賬;購置固定資產、發放非生產性補助或重大開支事項沒有審批報告的不準入賬;原始票據開支事項不清楚,沒有明細的(如辦公用品明細、集體用工明細、工程費用支出明細)不準入賬;開支事項不真實的票據不準入賬;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票據不準入賬;不合法不合理的支出票據不準入賬。
第二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監委會主任在審批票據時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照章辦事、嚴格審批各項開支,做到“八不準”。
第七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制度第六條,未按規定程序購置或處置固定資產、資源的,扣除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年終考核總分5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制度第七條,各類合同簽定不規范的,扣除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年終考核總分3分,扣除報賬員年終考核總分1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制度第八條,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收入不能按時回收,屬于本屆村集體經濟組織任期內簽定合同的,每3000元扣除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年終考核總分1分,屬于歷史遺留的,對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酌情扣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三條,各項收入不按時存入銀行賬戶的,按入庫時間超過10天的,扣除責任人年終考核分2分,入庫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扣除責任人年終考核分3分,入庫時間超過二個月的,扣除責任人提終考核5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五條,支出審批把關不嚴,出現虛列支出報賬等問題,扣除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終考核總分5分、監委會主任年終考核總分3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七條,不按要求的時間報賬,發現一次扣除責任人年終考核分2分,并扣除報賬員年終考核分1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制度第二十三、二十四條,村組財務收支情況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不及時的,每次扣除報賬員和村民小組長年終考核分2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制度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二十四條,構成違規、違紀的,交由鎮紀委進行處理,構成違法的交由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之日起生效,同時鎮人民政府2017年9月28日印發的政發【2017】318號《關于印發鎮村組集體財務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作廢。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如與上級部門制定的各項制度、辦法不一致時,以上級部門制定的制度、辦法規定為準。
本制度由鎮產權交易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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