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辦法
時間:2022-02-17 17: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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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我鎮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落到實處,扎實做好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考核工作,按照《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鎮全面推行湖(渠、塘壩)長制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鎮對各村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目標考核。
二、考核組織
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鎮長制辦公室和鎮級河長(湖長)聯絡員單位負責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實行自查、核查、考核得分初評、領導小組審定的方式進行。實行“一票否決”制,“一票否決”的情形包括:弄虛作假的,對2條主要河流及重大水污染事件應對不力并導致嚴重后果的,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受到國家、省、市、縣通報批評的,未按要求落實工作體系的,該村的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四、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體系建立、制度建設、工作推進、目標完成、創新成效等情況。具體考核辦時,將根據本辦法明確的開合內容和鎮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重點及階段性推進要求等,實時增補考核事項。
(一)組織體系建立情況
考核內容:建立鎮、村河長組織體系,出臺鎮級河長制工作方案,成立鎮河長制領導小組,設立總河長制辦公室、河長制辦公室,落實河長制辦公室人員、經費,建立河長制辦公室工作機制,確保河長制工作正常運轉。
(二)制度建設情況
考核內容:制定出臺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督查方案,建立河長制巡查監管執法制度、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部門協作制度、工作驗收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初步建立起責任明確、制度健全、運轉高效的河長制工作體系。
(三)工作推進情況
考核內容:2020年四張年度工作清單的編制及相關任務完成情況、調查摸底工作完成情況,一河一策和一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編制情況、河湖日常巡查監管執行情況、宣傳報道情況、信息共享和報送情況、社會監督情況等。
(四)目標完成情況
考核內容: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五)創新成效情況
考核內容:各村民委員會在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方面的創新性、特色性工作及取得的顯著成效。
五、考核程序
(一)發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根據年度工作開展情況,鎮河長制辦公室會同鎮相關部門制訂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審定后,印發考核工作通知,明確客戶端具體時間安排、考核事項及相關要求。
(二)自查
各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按時報鎮河長制辦公室。
(三)核查和抽查
根據年度考核工作內容與重點,鎮河長制辦公室組成考核工作組,對各村上報的自查報告和佐證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進行核查,對考核事項逐一評分核算。在上述核查基礎上,對各村民委員會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內容包括:對相關佐證材料進行核對;對工作任務推進情況進行抽查;對創新成效開展實地調查評價;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復核等。
(四)形成考核結果
鎮河長制辦公室召開考核工作會議,會審各村民委員會的自查、核查、重點抽查與現場檢查綜合考核得分;向全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書面報告各村民委員會年度考核情況;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各村民委員會考核結果。
六、考核時間
(一)2020年11月底前發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二)2020年12月底前各村民委員會向鎮河長制辦公室書面報送自查報告及佐證材料;
(三)2021年1月底前考核工作組到各村民委員會開展資料核查和現場抽查;
(四)2021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報告,并將考核情況上報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
七、佐證材料要求
佐證材料是全面反映各村民委員會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成效的重要佐證,也是考核評分的重要依據,各村民委員會要加強考核佐證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要確保相關資料數據真實、合理、準確、一致,全面、系統、客觀反映工作成效。
八、考核評分及等級
考核評定工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
(一)考核評分
考核得分按組織體系建立、制度建設、工作推進、目標完成、創新成效分別計算分值,其中:組織體系建立10分、制度建設情況15分、工作推進55分、目標完成情況15分、創新成效5分,年度支出總分不超過100分。
(二)考核等級確定
考核等級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考核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為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經查實出現“一票否決”情形并經查實的村,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考核成績計0分。
九、考核結果運用
(一)考核結果公告與使用
年度考核結果經縣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向各個村民委員會通報,并交由鎮紀委,作為對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以及鎮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考核納入鎮目標績效考核加扣分考評內容,分值為20分。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的村,考核得分相對70分,每增加1分,目標績效考核相應地增加0.5分;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的村,考核得分相對80分,每增加1分,目標績效考核相應增加0.7分;考核得分在90-100分的村,考核得分相對90分,每增加1分,目標績效考核相應增加0.8分;考核得分在70(不含)分以下的村,目標績效考核得分為0分。
(二)獎勵與表彰
對在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黨委、政府按相關規定予以通報表揚或給予表彰獎勵。
(三)整改檢查
考核結果通報要求進行整改的村,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向鎮黨委、政府書面報告整改措施,整改情況及效果納入下一考核年度考核的內容。
(四)責任追究
對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在考核工作中有瞞報、謊報、漏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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