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銜接助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04 16:38:39
導語:財政銜接助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加強過渡期內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市市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銜接資金是中央、省、市財政專項補助我縣和縣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資金。
第二章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三條財政部門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任務需要及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本級銜接資金,保持投入力度總體穩定。
第四條銜接資金主要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進行分配,并結合相關政策因素及績效考核結果等因素進行測算。分配銜接資金時,應統籌兼顧脫貧村和非貧困村實際情況,推動均衡發展,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村、革命老區予以適當傾斜支持。
第五條縣鄉村振興局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民宗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在中央、省、市財政銜接資金下達我縣20日內,提出財政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送縣財政局。
縣級財政銜接資金在縣人代會批準20日內向縣鄉村振興局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復預算。
縣財政局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年度預算安排等,結合縣鄉村振興局和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研究確定分配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將銜接資金下達縣直有關單位。
第三章資金支出范圍
第六條按照中央、省、市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政策要求,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將銜接資金與其他用于鄉村振興的財政性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1.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強化及時幫扶,對監測幫扶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可安排產業發展、小額信貸貼息、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相關支出。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2.外出務工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穩定就業,省級、市級資金可分別對跨省、跨市就業的脫貧勞動力適當安排一次性交通補助。縣級資金也可安排用于跨縣就業的脫貧勞動力一次性交通補助。采取就業幫扶車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繼續向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劃”補助。
(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1.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并逐年提高資金占比,支持農業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推動產銷對接和消費幫扶,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支持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2.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主要包括水、電、路、網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以及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衛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3.實施少數民族產業發展、以工代賑項目、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發展。
(三)符合中央和省、市、縣級政策要求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其他相關支出。
第七條銜接資金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欠發達地區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
第四章資金使用
第八條銜接資金項目審批由縣級負責,各相關部門在安排銜接資金時要兼顧脫貧村和非貧困村、脫貧群體和其他農村人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可統籌安排不超過30%的中央財政銜接資金支持非貧困村發展產業、補齊必要的基礎設施短板及縣級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省、市、縣各級統籌銜接的資金總額用于上述方面比重由縣級結合當年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確定。
第九條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銜接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辦法要求。在選擇具體項目時,優先支持可通過土地流轉、拋荒整治、務工就業、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帶動村集體經濟、農戶穩定增收的項目。
第十條縣級可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統一從銜接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統籌安排用于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銜接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村級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營。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加強銜接資金和項目管理,上級銜接資金下達后,原則上2個月內要落實分配方案,并向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備案。銜接資金分配方案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責任單位、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實施時間計劃、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資金使用方案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縣鄉村振興局會同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向縣級人民政府(或中共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縣、鄉、村(行政村)三級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級要求,完善項目實施管理,落實績效管理要求,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銜接資金,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銜接資金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縣財政局負責銜接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下達資金,指導鄉鎮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我縣銜接資金監督檢查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定期開展銜接資金監督檢查。縣級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按要求配合審計、紀檢監察、巡察機關做好銜接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十七條縣級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笫十八條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財政局會同縣鄉村振興局、縣發展改革委、縣農業農村水利局、縣林業局、縣民宗局負責解釋。《縣財政局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民族事務委員會縣農業委員會縣林業局關于印發〈縣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財農〔2018〕48號)、《縣財政局縣扶貧開發局關于印發〈縣縣級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負面清單”〉的通知》(財農〔2019〕45號)同時廢止。
- 上一篇: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
- 下一篇:住建局建筑工程品質提升年行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