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14 16: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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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規范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并依照建設部令第157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晉發改服價發〔2018〕709號《關于完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的通知》的要求,參照《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與使用管理辦法》(同政辦發〔2018〕8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產生城鎮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資源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的費用,不含清掃保潔費用。

第四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對象為本縣縣城建成區和鵲兒山鎮、店灣鎮的鎮政府駐地建成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常住居民(包括城中村居民)、暫住人口、交通運輸工具等。

第五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具體征費工作由縣公用事業管理中心組織執行,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組織征收我縣城鎮建成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各委托代征單位征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監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票據的使用和管理;

(四)核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減免;

(五)加強制度建設,規范服務要求;

(六)其他有關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相關事項。

第六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不同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

第七條同一征收對象,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按上述標準分項征收。

第八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計收,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第九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票據。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專用票據由專人領用、管理、核銷。

第十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后,除清掃費和特種垃圾處理費及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性收費仍執行現行規定外,其它與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關的重復收費一律停止。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有償服務的,除支付雙方約定的服務費外,還應當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下列對象經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部門核準后可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享受城鎮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常住居民憑有效證明,經征費部門核準后免交常住人口類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連續二個月以上水、電、氣表走數均為零的居民住戶免收走數為零期間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從事個體經營的政府優撫對象、非營利性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經征費部門核準后減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對于嚴重虧損的企業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緩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但不得免交,緩交期限不超過6個月,對緩交企業應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委托物業管理、銀行等有管理或服務職能的單位,與房費、水費、電費、煤氣費以及管理費等一并征收,也可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或其它社區組織代收。實行委托收費的應當與代征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提取當年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的10%列入財政預算,用于支付代收單位手續費,此項費用由縣財政撥付縣公用事業管理中心統一管理支付。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人員在日常收費中,必須持證上崗,文明收費。

第十八條拒絕、阻礙征費人員正常征費或辱罵、毆打征費工作人員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征費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