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執法巡查工作意見

時間:2022-08-27 09: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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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執法巡查工作意見

一、主要工作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深入貫徹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范》、《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實施辦法》。年初市局與各分局(所)簽訂的《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責任書》。各分局(所)要與轄區村(社區、居委會)簽訂巡查責任書,層層落實巡查責任,強化對轄區國土資源的日常巡查和對重點地區的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建立快速高效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防范機制。

二、主要措施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繼續實行分片區包干、責任到人的辦法。全市劃分為五個片區,第一片區負責古里鎮、沙家浜鎮和東南開發區;第二片區負責尚湖鎮、辛莊鎮;第三片區負責支塘鎮、董浜鎮、梅李鎮;第四片區負責虞山鎮、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第五個片區負責碧溪新區(經濟開發區)、海虞鎮。由局領導、法規監察科、監察大隊及其他業務科室有關負責人共同分片區包干,負責本片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各國土資源分局(所)負責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各分局(所)長是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負總責。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的主要任務是:檢查轄區內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決杜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準征(占)用土地、非法出讓土地、破壞基本農田、侵害農民利益以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重大損失等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依法嚴肅查處,同時對已批準的各類建設用地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各分局(所)對城鎮規劃區、基本農田保護區、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城鄉結合部等地區要進行重點巡查。對轄區的巡查各分局(所)每周不少于二次,市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巡查和對鎮抽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局領導及業務科室負責人對負責片區的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市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各分局(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臺帳,創新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制度。各分局(所)每月25日前向監察大隊上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月報表和分析報告,并抄報所在鎮人民政府;監察大隊每月向局領導和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上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月報表和分析報告。

三、巡查職責

國土資源分局(所)是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的主要力量,分局(所)長是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及經辦人員是直接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一)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絡,調整充實網絡人員,劃定巡查區域,確定巡查負責人;(二)對巡查人員開展培訓,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和臺帳;(三)對巡查人的巡查情況和效果進行考評;(四)巡查實行零報告、專項報告和定期報告制度,并實行案件情況通報和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報告應真實、規范,保證按時上報,不瞞報、漏報;(五)巡查單位對巡查發現的重大、突發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專項報告;(六)巡查單位應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巡查工作開展情況。

國土資源監察大隊負責全市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組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和培訓,指導分局(所)開展巡查活動,配合片區領導做好巡查工作;(二)對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巡查區進行巡查,對分局(所)的動態巡查情況和效果每月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三)定期向局領導、本級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報告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情況;(四)依法嚴肅查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中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加強完善土地聯合執法監察機制。要緊緊依托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12345便民服務熱線電話和數字城管網絡,確保在第一時間內獲得信息,提高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快速反應能力。要加強與城鄉規劃局、城管執法局、住建局、公安局等單位的聯動配合,定期通報巡查中發現的苗頭性、熱點性問題及處理意見。各分局(所)要主動聯系當地建管、公安、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門,積極開展專項巡查,形成合力,快速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有效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四、考核獎懲

(一)組織領導:市局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考核領導小組,由局長擔任組長,成員由等同志組成。

(二)考核對象:各分局(所)所有在職在編人員(機關借用除外)。

(三)考核內容及方法:各分局(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制考核由市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實施,考核工作采取聽匯報、查臺帳、看現場、依據《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制百分考核表》和實績綜合評議的辦法進行,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年終結合衛片執法檢查及動態巡查百分考核表進行綜合考評。

對村(社區、居委會)監察員、信息員的考核獎勵辦法由各分局(所)自行制定。

(四)責任追究:根據省紀委、組織部、監察廳、人社廳和國土廳五部門下發的《省黨政領導干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1、分局(所)未落實巡查責任,未在規定期限內發現本轄區新發生違法用地的;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制止的;對違法行為不能制止、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所在鎮政府或相關部門的,局考核領導小組將對分局(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誡勉談話。

2、分局(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導致違法行為在違法狀態存續階段未被查處的,局考核領導小組將對分局(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

分局(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同一年度內受通報批評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在年度考核中,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評定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責令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