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委托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03 04:18:13

導語:國資委委托管理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資委委托管理工作意見

為規范我縣國有資產的委托管理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和效益,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省國資委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委托管理行為,是指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國資委)作為委托人與接受委托的公司,通過委托管理方式,將縣屬國有企業或企業部分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被托管企業)委托管理的行為。

二、托管的目的,是在不改變被托管企業原產權歸屬的條件下,由托管公司根據被托管企業的資產財務狀況,通過重組、改制、關閉、轉讓、注銷、破產等方式,依法對被托管企業做出妥善處置。

三、縣國資委作為縣屬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委托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委托托管公司管理被托管企業的國有資產;

(二)對托管公司和被托管企業履行委托人職責,維護國有資產權益;

(三)指導托管公司對被托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托管公司提出的改革重組、破產關閉、資產處置等工作方案進行審批;

(四)對被托管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員的任免建議進行備案管理或審批;

(五)履行委托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托管公司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縣國資委要求對被托管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委托人權益;

(二)推進被托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具體負責督促指導被托管企業改制、關閉、破產方案的制訂、報批和組織實施;

(三)通過制定管理制度、統計、內審等方式,對被托管企業國有資產運營、處置和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四)承辦縣國資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托管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公司,建立規范的公司結構和管理機制;

(二)資產負債結構合理,財務狀況良好,具有獨立的法人和自主經營能力;

(三)公司領導層應具有資本運作、改制重組、合并分立、破產安置等方面的管理經驗;

(四)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和內控機制健全。

六、托管公司接管被托管企業的一般程序:

(一)對縣屬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托管時,縣國資委向托管公司提出托管意向并提供被托管企業或資產的基本資料;

(二)托管公司提出托管工作方案;

(三)縣國資委對托管工作方案進行研究同意后,做出托管決定。

七、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擬托管企業的基本情況分析;

(二)對擬托管企業的托管優勢分析;

(三)托管后對被托管企業進行重組、改制、關閉、破產的主要工作思路;

(四)為實現工作思路擬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八、托管公司受托管理期間,如因發生重大事項影響委托管理的正常執行,需變更、解除或終止委托管理關系的,由托管公司提請縣國資委同意。

九、縣國資委根據下列情況,可以與托管公司解除或終止委托管理。

(一)根據縣國資委的動態監督,認為托管公司無法完成托管工作任務時;

(二)托管公司或被托管企業經營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的,嚴重不利于托管的;

(三)托管公司在托管工作中發生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的;

(四)縣國資委根據資產管理運營要求,認為可以解除或終止托管關系的,可以解除或終止托管關系。

十、托管公司必須于半年、年度終了后的20天內向縣國資委遞交委托管理的工作情況報告及相關說明材料。

十一、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重大貸款擔保、資產重組和企業穩定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當被托管企業出現或預測出現上述情況時,托管公司應當立即向縣國資委書面報告。

十二、縣國資委應對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情況建立檔案,根據托管公司的報告,結合企業的各種統計報表,對委托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和監督檢查。

十三、縣國資委對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進行年度考核,擬定托管公司負責人年度考核與獎懲意見,并報縣政府批復。

十四、托管公司對被托管企業的管理,按照下列管理模式進行管理。

(一)對正常運營的被托管企業的管理:

1.委派產權代表,行使出資人權利或股東權利;

2.推薦或委派董事、監事人員,依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

3.通過簽訂經營目標責任書等形式,建立對被托管企業的目標考核體系;

4.審批被托管企業的長遠發展規劃、年度運營計劃和投融資計劃;

5.審核被托管企業上報的財務報告;

6.依照委托權限審批或報批被托管企業股權變動、資產處置等事項;

7.推進被托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具體負責督促指導被托管企業重組、改制方案的制訂、報批和組織實施;

(二)對已經停業停產、管理不正常的被托管企業的管理:

1.根據工作需要,管理或監管被托管企業的公章、營業執照等所有依法律程序辦理的有效證照、印章;

2.管理或監管被托管企業的所有財務資料,負責托管后的企業財務工作;

3.對被托管企業的資產進行必要的清理登記、編造清冊,對各項損失、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

4.審查被托管企業尚在履行期間的合同,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出解除或繼續履行合同的建議;

5.清理、處理被托管企業訴訟、仲裁案件;

6.對處于無人管理狀況的被托管企業指定留守工作組,并指導、監督被托管企業留守工作組的工作;

7.根據對被托管企業的清查和核實結果,提出資產重組、企業注銷、破產等處置方案,并開展相關工作。

(三)對縣國資委委托的企業國有資產、債權債務的管理:

1.對委托的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獨立核算,分項管理;

2.確定托管的資產的經營運作、重組或其他處置方式;

3.確定托管債權債務的處置方式。

十五、托管公司需認真履行托管工作的職責,制定相關的工作規章制度,編制托管工作專項經費預算,切實有效地推進被托管企業的改革、重組和發展。

十六、托管公司經費來源:

(一)政府安排的部分經費;

(二)改制企業資產的部分收入及利潤;

(三)破產關閉企業已核銷壞賬的后續追債部分資金;

(四)企業資產無償劃轉給托管公司后的處置利潤。

以上事項需報縣國資委批準。

十七、被托管企業應按托管公司的管理制度向托管公司報告工作,接受其管理。但當認為托管公司嚴重損害本企業利益的,可直接向縣國資委申訴,也可以提出調整托管關系的申請,報縣國資委決定。

十八、托管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國資委可對托管公司提出警示、暫停托管業務、并要求托管公司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責令經濟賠償;涉嫌犯罪的,依法提出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篡改、偽報托管工作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縣國資委報告托管工作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三)在對受托資產處置時不按規定進行評估或故意低估,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違反規定隱瞞、截留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縣國資委的管理制度,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造成被托管企業出現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違紀違法案件、重大企業不穩定事件的。

十九、本意見由縣國資委解釋。

二十、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