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總結

時間:2022-01-13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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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總結

一、前言

為加強和規范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集中使用效益,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收繳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04]7號)和《財政部環??偩株P于印發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2010年)的通知》(財建[*]318號),結合國家和天津市環境保護政策、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重點及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按照預算資金管理辦法,遵循誠實申報、公正受理、擇優支持、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

二、支持對象

(一)基本條件

申報*-2010年度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應坐落在天津市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繳納排污費,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為。

2、項目應符合《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收繳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04]7號)中關于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出范圍的有關規定。

3、項目有利于區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

4、項目應符合國家及天津市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前期工作基礎較好。

5、項目已編制了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完成了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除外)。

6、項目已具備開工條件,計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7、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支持以下項目

(1)屬于新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項目);

(2)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綠化、環境衛生項目;

(4)已開工建設(僅限于申報撥款補助)的項目;

(5)以前年度中央或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已經支持過的項目;

(6)不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的落后生產工藝及產品的項目。

(二)重點項目

*-2010年度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項目:

1、污染防治項目

(1)以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以及控制化學耗氧量排放總量為主的水環境污染防治項目;

(2)以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主的大氣環境污染防治項目;

(3)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項目;

(4)輻射環境污染防治項目;

(5)土壤污染防治項目。

2、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小康環保行動項目。

3、經國家或天津市有關機構認定或審定的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推廣應用及有助于推動循環經濟、資源節約的示范項目。

4、市級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

5、國務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對符合上述范圍的濱海新區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

(一)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支持方式分為撥款補助、貸款貼息兩種。

(二)申報市財政撥款補助(以下簡稱撥款補助)的項目,一般采取市財政撥款、區縣財政配套與項目單位自籌相結合的方式。市財政撥款比例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三)申報撥款補助的項目(裝機容量在30萬千瓦以上<含30萬千瓦>的電力企業申報脫硫項目除外)必須首先獲得與申報撥款補助金額同比例的區縣級財政配套資金支持。

(四)申報市財政貸款貼息(以下簡稱貸款貼息)的項目,貼息期限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貼息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借款基準利率。

四、項目申報

(一)申報程序

申報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的項目,除裝機容量在30萬千瓦以上(含30萬千瓦)電力企業的脫硫項目直接向市財政局、環保局申請外,其他項目由區縣財政局、環保局或申報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后,匯總向市財政局、環保局提出申請(詳見《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手冊》)。

(二)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區縣財政局、環保局或申報單位的主管部門向市財政局、環保局報送的資金申請正式文件、《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撥款補助項目申報匯總表》、《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貸款貼息項目申報匯總表》及每個項目的申報材料(詳見《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手冊》)。

市級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建設方案。

五、項目評審和實施

(一)評審程序

1、形式審查:項目的形式審查工作由市環保局負責,審核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等。

2、項目評審: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市財政局、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進行評審,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及專家評審結果對項目排序。對擬支持的項目統一納入項目庫管理。

(二)項目下達

對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市財政局、環保局根據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收支預算,按季度下達項目資金計劃。

(三)簽訂合同

根據已經下達的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市環保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撥款補助項目合同》或《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貸款貼息項目協議》。

(四)撥付資金

1、申報撥款補助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規定,在有關商業銀行開立項目專戶,對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顚S?。

詳見《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手冊》中“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撥款補助項目資金使用流程”。

市財政局根據項目資金計劃撥付資金。

2、申報貸款貼息的項目,市財政局、環保局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有資質單位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項目承擔單位實際使用貸款額度及其計息方式,直接將資金劃入項目承擔單位指定的帳戶。

(五)項目實施

1、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經制度的規定,科學、合理地安排和使用項目資金。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2、項目建設期間,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撥款補助項目合同》或《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貸款貼息項目協議》完成項目,如需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工期、調整項目預算,應當提前向市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待批準后方可變更或調整。

3、各級財政部門或環保部門應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實行跟蹤管理。

(六)項目驗收

1、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環保局的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審計。

2、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在三個月內完成驗收,驗收后將項目驗收報告提交市財政局、環保局。

污染防治項目承擔單位應委托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對既定的環境指標進行監測。

3、凡未及時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市財政局、環保局將視情況予以通報;對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項目承擔單位今后五年內申報使用天津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資格。

六、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申報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環??偩值纳陥笾改线M行項目申報。

(二)各區縣可參照本指南制定本區縣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