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購銷機構商業賄賂工作總結
時間:2022-01-29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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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醫藥購銷領域領域商業賄賂是一項十分復雜和艱巨的工作,目前,我局治理醫藥購銷領域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正有條不紊地開展。
1、領導重視,健全機構,精心部署。縣治理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動員大會召開后,我局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局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負責治理醫藥領域商業賄賂各項日常工作。全局形成了分級管理、條塊結合、職權明晰的工作網絡,切實加強領導,為扎實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根據縣《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意見及實施方案》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下發了《××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各階段工作目標和任務,力求做到早計劃、早部署、早行動。
2、動員教育,提高認識,營造氛圍。我局對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進行了廣泛動員。6月4日,召開全局干部職工及縣醫藥公司負責人參加的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動員大會,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動員和具體部署。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央《關于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及縣局《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開展以“遠離紅包回扣”為主題的大討論,進一步明確專項治理工作的意義、目標任務、工作舉措以及相應政策規定。同時,通過懸掛條幅、定制制度、舉辦服務承諾等多種形式,加大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宣傳力度,闡明政策,曉以利害,正確引導,廣泛宣傳中央關于治理商業賄賂的部署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強化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干部職工認清了商業賄賂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了積極參與專項治理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3、調查摸底,真抓實干,確保實效。縣局主要領導以身作則,親自率隊,于7月份開始深入基層單位,扎實、細致、全面地進行調查摸底,摸清醫藥購銷領域不正當交易行為的表現形式及其特點、容易發生的主要環節和重點崗位,深入分析原因,在此基礎上確定本單位的工作重點,并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個層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體思路和對策,及時研究解決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治理措施,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在實施過程中,我們把專項治理工作與糾風工作相結合,與建立健全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相結合,努力為群眾辦實事,解決實際困難,緩解人民群眾醫藥購銷問題。嚴肅查處受回扣、紅包等違規違紀問題,讓群眾看到專項治理工作邊整邊改的成效。
4、建立制度,落實責任,通力合作。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建立由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并主動與紀檢監察、工商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信息通報、情況交流等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時,縣局對全縣醫藥機構的專項治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督查,掌握工作進展和實際效果,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對進展滯后的單位進行重點幫助,限期整改。并明確規定對于治理不嚴、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敷衍塞責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存在問題
我局治理醫藥購銷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雖然總體進展順利,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1、個別工作人員存在思想認識偏差。一是認為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是領導的事情,與己無關。二是認為法不責眾,別人能過關,我也不會有事。三是認為行賄方是主動的,不解決行賄問題,受賄也解決不了。
2、個別醫藥機構存在畏難情緒。有些機構擔心開展專項治理專項工作會損害自身形象,挫傷職工積極性,對開展工作產生畏難情緒。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結合醫藥行業特點,繼續組織全局人員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認識。一是要充分認識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專項的重大意義,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和省市縣黨委、政府的部署要求上來,增強自覺性和緊迫感。二是要重新認識誠信經營是實現商業利潤的必經之“坎”,這一關把好了,商業賄賂就失去生存的條件;這一關把不好,商業賄賂就會暢通無阻。三是要認識到對收受回扣存在僥幸心理,其后果是嚴重的。無論誰收受回扣,都是違紀違法,必定會受到法律、紀律的制裁。
2、突出抓好“三大教育”。一是開展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教育,引導干部職工學習孔繁森、任長霞、鄭培民等英雄模范人物以及身邊優秀黨員的先進事跡,牢記“八榮八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榮辱觀。二是開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剖析醫藥購銷領域的反面典型,使干部職工認清商業賄賂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三是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教育干部職工正確認識未來的職業生涯價值取向,進一步增強忠于職守、誠信服務、嚴守法紀、廉潔從業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3、繼續抓好案件查處工作。要組織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認真檢查收受生產經銷企業及其經銷人員給予的財物、回扣、贊助等方面的問題。對情節輕微的,以批評教育和自我糾正為主;對主動說清問題并認識錯誤的,依據有關規定從輕或免予處分;對經組織幫助說清問題并認識錯誤的,依據有關規定減輕處分;對存在不正當交易行為,經組織幫助仍不交代問題、不上繳所收錢物、甚至頂風違紀的,要依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要從保護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嚴格把握政策,充分發揮政策和教育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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