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糾紛協調工作總結
時間:2022-11-11 0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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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山林糾紛工作,在縣委、縣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縣林業局的直接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支持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穩定為核心,以行政區域內山林權屬爭議的排查與調處為重點,努力探索和建立完善調處新機制,提升“定紛止爭”能力,著力化解“急、難”山林權屬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平安林區。2014年度,全縣共排查山林權屬糾紛66起,其中村內36起,鄉(鎮)內跨村15起,跨鄉(鎮)4起,跨市及以上1起,涉林信訪件10起。結案64起,其中協議調處54起,涉林信訪答復10起,未結案2起。接待群眾來訪上千人次。糾紛總面積為2515畝,已調處糾紛面積2197,剩余糾紛面積318畝。排查率100%,結案率99%。從而有效地維護了林區的穩定,促進了林區經濟發展。
現將2014年度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責任落實
1、切實加強對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親自調度、分管領導直接指揮,安排了專項經費,配備了必要的辦公設備,解決了工作用車,保障了調處工作的開展。
2、制定了工作方案,落實了工作責任。縣鄉二級按照上級的相關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確了工作目標,落實了排查責任和調處責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對重點山林權屬爭議案件,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
二、抓排查除隱患,切實維護林區社會穩定
1、扎實開展山林權屬爭議清理排查,摸清爭議基本情況。通過不同形式的排查方法,對所發生的山林權屬爭議進行清理排查,查清是否屬于山林權屬爭議,查清爭議山場的面積、地點、四至范圍及爭議各方的訴求和調處意愿,查清調處的難易程度,查明是否存在矛盾激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隱患,查找是否有隱性的山林權屬爭議。
2、堅持把“保穩定”作為工作的立足點,及時分析我縣山林權屬爭議所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及時掌握重大、疑難爭議案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糾紛,始終把維護林區和諧穩定作為頭等大事抓緊抓好。
3、重視和加強信訪工作,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熱情耐心接待來訪人員,妥善處理來訪信件,特別重視做好初訪人員的接訪工作并及時做好重要信訪件的督辦,做到實地調查和及時回復,積極引導信訪對象通過合法程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切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
三、抓隊伍、強素質,切實提高調處工作能力
調處人員素質關系到山林權屬爭議調處的順利開展,因此,調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的提高顯的尤為重要。
1、以公平公正的心態,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責。
調處人員要正確履行職責,對于我們調處工作人員而言,不存在誰輸誰贏,只有客觀與否、公正與否,更不能將爭議當事人的利益訴求綁架在工作人員個人利益之上。如果我們工作人員個個都能以公平公正的心態,積極而正確地履行職責,爭議雙方發生群體性上訪或沖突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林農朋友們其實是講道理的,關鍵是我們在一線調處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客觀公正,不能片面誤導,要分別站在爭議雙方的角度,設身處地地進行分析和判斷,明辨是非和真偽,切實維護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認真細致收集證據,正確理解和運用證據,抓準調解方法。
收集并審核分析證據,是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核心環節。只要證據明晰,并且合法有效,調解處理就比較容易。
首先,我們必須全面細致收集證據,凡是與爭議案件相關的證據,如人證、言證、物證、書證、權證等,都可以收集;凡是當事人主動提供的證據,都可以收集。證據收集不等于證據采用或證據成立。證據收集之后,要依法依規對證據進行嚴格的審核和分析,進而確定并采用有效證據。有些在法理上無效的證據,對于形成工作人員的分析和判斷也許是有益的,該證據雖不能采用,但也不應勿視收集。
其次,要正確理解和運用證據,抓準調解方法。運用證據和抓準調解方法,是調處工作的又一核心環節。因此,工作人員只能老老實實、客觀公正地提出調處意見,準確分析和運用證據,也要準確理解和運用調處辦法,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情,只唯實,做個實實在在的調解員。
四、抓調處、重實效,積極穩妥化解矛盾糾紛
1、全力做好調解和處理工作,注重調解方式,并盡可能將山林權屬爭議化解在基層。充分發揮民間調解作用,把人民調解作為“第一道防線”。通過當地黨委、政府、“三送”工作組、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多渠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山林權屬爭議化解在基層。
2、組織專職隊伍,對歷年以來,已經排查受理且已辦結的、有重大影響、爭議時間長且案情復雜的、曾經發生過沖突的等類因語言不通和程序不到位,造成錯發證件引發的糾紛較多。下一階段,我們將以高度的政治敏型的案件進行回訪,重點關注協議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和避免爭議發生反彈,努力做到案結事了。
總之,2014年山林權屬糾紛工作,雖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主要是得益于縣委、縣政府和縣林業局領導對山林權屬糾紛工作的高度重視,得益于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和支持;得益于縣各鄉(鎮)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但我縣山調工作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現在:(一)辦案人員業務知識和調處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我縣果業發展無序開發,造成地形、地貌的變化,地物標的消失,加大了調處難度。(三)林改期間我縣聘請較多外地技術員搞林改,因語言不通和程序不到位,造成錯發證件引發的糾紛較多。下一階段,我們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責任感,以公道正派、真誠踏實的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切實做好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為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助手,把涉及山林權屬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社區、消除在萌芽狀態,為維護社會穩定和林業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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