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計劃生育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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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計劃生育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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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保證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順利實施,提高機關依法行政能力,規范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管理與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應遵循的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即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權限、依據、程序和內容等方面要合法。二是合理性原則,即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在合法的基礎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則。三是要保證行政效率的原則,即要求行政機關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對相對人的要求要積極審查辦理,不能久拖不決。對各種違法行

為要及時制止。四是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三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行政執法依據,規范行政執法主體。

(二)明確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活動。

(三)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實行錯案追究制度。

第四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行為,是指我局按照《條例》以及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職能、內設機構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實施行政管理的行為。本規定適用于本局各科室和從事計劃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及其工作人員。

本局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全局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領導。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口管理辦,具體負責實施責任制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局長是我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總責任人,兼任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長;三名副局長兼任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副組長。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各股室負責人是本股室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直接責任人,并擔任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成員。副股長協助科長做好本股室行政執法工作,向股長負責;股室工作人員是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責任人,并向股長負責。

第二章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內容

第五條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包頭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章、辦法和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范圍和對象

(一)昆區轄區范圍內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

(二)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

(三)經銷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的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行為

(一)行政許可——包括《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證》、《生育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行政確認——包括病殘兒鑒定

(三)行政檢查——包括各類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檢查和目標管理責任制檢查。

(四)行政收費——包括病殘兒鑒定

(五)行政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

(六)行政獎勵——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行政執法職責

第八條凡特定的計劃生育執法行為,直接作出該行為的工作人員是具體責任人,審核該行為的工作人員是審核責任人,批準該行為的行政首長是批準責任人。各有關責任人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

第九條辦公室執法職責

(一)負責擬定全區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總結;對全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開展計劃生育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全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信息和動態,為領導決策提供情況和建議。

(二)負責制定本局內部各項政務和事務及老干部、人事、紀檢監察工作辦事制度并督促落實。對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廉政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黨員、干部的檢舉、申述;對違紀案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協助局領導對本局各股室的工作進行統籌、協調,保證局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提高機關工作效率。

(四)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與備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檔案管理工作。

(六)負責計劃生育外事事務。

(七)負責編制局計劃生育事業費和各項專項經費的預決算;依法做好全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的核撥與管理工作。負責對局各所屬單位和機關各股室經費開支的審核工作。管理局機關的財務和國有資產。指導基層建立健全計劃生育財務管理制度。協同查處計劃生育收費、財務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案件。

(八)負責加強全區人口計生系統社會撫養費征收、病殘兒鑒定收費的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人口計生系統貫徹《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處分暫行規定》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

(九)制定全區計劃生育干部隊伍建設規劃,指導全區計生干部隊伍建設。

(十)嚴格執行財政財務制度。加強本局財務監督和管理。

(十一)指導本機關的共青團、工會、婦女等群眾組織的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規劃統計股執法職責

(一)負責依法制定全區人口控制計劃,對各級落實人口控制計劃情況和目標管理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與考核評估。

(二)認真落實《統計法》,依法做好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對本局和基層人口統計質量工作進行檢查與監督。查處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中的違法違紀案件。

(三)負責做好人口計生系統信息軟件的管理與使用。

(四)負責做好全區人口數量、規模、結構態勢的預測與調研。

(五)負責《計劃生育服務證》和《生育證》的管理。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股執法職責

(一)負責做好全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開展優生優育技術咨詢和生殖保健服務工作,負責建立全區已婚育齡婦女查環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導基層實施各項計劃生育技術指標和節育手術常規,建立全區計劃生育手術質量檢查制度。

(三)負責獨生子女病殘兒的區級醫學鑒定的組織工作和結論擬定,并做好立卷歸檔。

(四)負責全區計劃生育服務網絡建設規劃的制定工作。

(五)負責對本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認真執行國家建立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和報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對全區避孕藥具供應、發放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

(八)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的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條宣傳教育股執法職責

(一)負責制定全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規劃。開展全民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和《條例》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全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做好全區基層人口學校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三)負責協調各新聞媒介共同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指導編輯、發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品。

(四)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計劃生育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人口管理辦執法職責

(一)負責制定全區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協調落實本局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對全區各級計生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每兩年組織一次全區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查處計劃生育違法行政案件和計劃生育突發事件。

(三)負責全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推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

(四)負責做好本級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來信來訪接待、咨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統信訪報表的匯總與上報工作。

(五)負責對特殊情況生育審批工作進行審核、辦證工作。

(六)負責做好本局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行政人員職責

(一)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同時應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本單位和上級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培訓,更新行政執法知識,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行政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嚴格依法辦事。不得利用執法之便謀取私利,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義務。應當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應當辦理的法定事項,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和借機刁難。

第四章行政執法程序及時限

第十五條區計生局的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行為均應以計生局的名義進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員按職責實施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時,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規定的辦事程序辦事。病殘兒鑒定和生育審批及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程序、行政確認、行政收費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凡涉及批準、許可、免除、鑒定、發證、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應當經行政首長批準,重大事件應經集體討論。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應該回避。

第十七條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員均應在法定期限或本局辦事程序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職責規定的工作任務。

(一)各類公文的辦理期限應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辦理公文的時限要求規定。

(二)信訪的受理、處理時限應嚴格執行《信訪條例》有關規定。(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惡性案件接報后應即時報告主管領導,并按規定逐級上報。

(四)行政執法檢查和調查取證時應有兩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員在場,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證執法。

(五)工作人員應依法保守單位秘密和相對人的個人隱私。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各股室應將執法責任落實到每個工作人員。區計生局每年對完成執法責任的股室和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以及對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執法過錯的工作人員予以表揚、獎勵,并將落實執法責任情況,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規定時限內不完成規定職責的,對有關分管領導和股室及責任人進行批評、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區計生局建立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對有過錯的行政執法行為,按規定追究有關審核責任人、批準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應按情節輕重、損害程度等方面,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責任人對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按照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控告。

第六章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二十條公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一)現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二)關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三)關于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和扶助制度。

(四)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和標準。

(五)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堅持的“七個不準”規定的內容。

(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七)其它需要公開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開計劃生育辦事程序

(—)《生育證》申請和審批程序;

(二)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程序;

(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領、查驗程序;

(四)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檢查程序;

(五)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

(六)計劃生育行政收費程序;

(七)計劃生育行政獎勵程序;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八)計劃生育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第二十二條公開計劃生育工作辦事結果

(一)《生育證》審批結果;

(二)并發癥會診結果和病殘兒鑒定結果;

(三)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

(四)計劃生育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公開計劃生育辦事機構

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將辦事機構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監督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

(二)行政執法行為符合法定職責范圍;

(三)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是否正確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

(五)在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合法的前提下,體現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效率原則;

(六)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七)其它應當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阻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對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要及時查處,并按過錯責任追究和評議考核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條為完善我局執法監督機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證我局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根據《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昆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計劃生育執法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局各股室從事計劃生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區計生局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條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要體現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昆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計劃生育執法責任制規定》等有關規定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具體行政行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行政執法過錯:

(一)為不符合生育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生育證》。在申請、審核和審批生育行為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病殘兒癥鑒定的;或者在調查、審核時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更改有關材料的。

(三)違反規定簽發有關計劃生育證件的。

(四)違法法定程序征收社會撫養費的。

(五)對群眾要求生育的申請材料不一次性告知、不及時受理或逾期不予答復的以及沒有在法定時限內辦結完畢的。

(六)在查辦計劃生育案件時徇私舞弊、泄漏案情,造成錯案或接受當事人宴請和賄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處理的。

(七)對群眾舉報的案件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違反《統計法》,在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和計劃生育檢查中弄虛作假的。

(九)違背國家“七個不準”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或財產權的。

(十)收費和征收社會撫養費時不使用自治區統一規定的執法文書和票據的。

(十一)行政執法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和不履行告知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必須實事求是,重調查,重證據,并根據執法過錯的性質、情節、影響、后果和主觀責任等,確定處理的種類和形式。

對經教育仍多次發生相同或類似的過錯,或者有明顯故意執法過錯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三十三條責任劃分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有關責任人分別承擔責任:

(一)直接作出該過錯行為的具體責任人不經審核責任人和批準責任人審批、批準,或隱瞞事實,致使審核責任人、批準責任人無法識別而造成執法過錯的,追究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具體責任人是兩人以上的共同導致執法過錯的,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部門和股室領導對分管的工作人員執法過錯負領導責任。

(二)該執法過錯行為經審核責任人、批準責任人審核批準的,分別追究審核責任人、批準責任人的責任;

(三)該執法過錯行為是領導指令干預或集體研究、認定造成的、追究領導者或決策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執法過錯行為的審查、認定和過錯責任的追究,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屬首次、影響輕微或尚未造成違法行政后果的執法過錯,適用股室內批評的,由本股室執法責任人認定并提出口頭批評教育;

(二)適用局內批評通報、減發或停發崗位獎勵金、不能評為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等次、取消當年晉升職務資格等追究種類的執法過錯行為,由局執法領導小組決定。

(三)適用行政處分的執法過錯行為,由局執法領導小組認定,依照行政處分的申報、審查、認定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四)構成犯罪的執法過錯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種類和形式:

(一)本股(室)內批評;

(二)本股內批評或通報;

(三)不能評為當年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等次;

(四)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五)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以上執法過錯追究的種類,可以并處。

第九章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和培訓制度

第三十六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接受政府法制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聯合舉辦的行政執法上崗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證方能上崗執法。

第三十七條對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績作為評先評優的資格條件之一。考核成績優秀的,具有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考核不合格的,暫停其行政執法資格,重新參加培訓且考核合格的,恢復其行政執法資格;如果連續三次考核不合格應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收回《行政執法證》。

第十章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條評議考核范圍

各級計生部門及執法人員均應按本制度進行評議考核。

第三十九條評議考核方式

(一)聽取被考核部門依法行政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的匯報;

(二)查閱被考核部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資料;

(三)現場抽查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召開執法人員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

(五)對被考核部門負責人和執法人員進行有關法律知識考試;

(六)邀請人大、政協等有關部門或者專家、學者進行評議。

第四十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內容納入本單位目標管理。

第十一章計劃生育舉報制度

第四十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昆區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和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條舉報對象是現居住在昆區轄區內的常住人口和流入人口。主要內容是:

(一)早育、政策外二孩、多孩和非婚生育瞞報、漏報信息;

(二)政策外懷孕瞞報、漏報信息;

(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故意瞞報政策外懷孕、政策外出生信息的單位和個人;

(四)政策內懷孕14周以上非法引產,以及非醫學需要使用B超鑒定胎兒性別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來人、來信、來電等方式,向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舉報,舉報人需留真實姓名。

電話舉報: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各辦事處計生辦辦公電話。

第十二章行政規范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第四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操作措施。

行政規范性文件擬定草稿后,須經局領導統一審查把關。

第四十五條審查把關的重點是:文稿內容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現行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如政策規定涉及相關部門,是按照職責權限,應由哪一級批準,是否需要廢止現行的有關政策法規性文書等。

第四十六條具體工作人員要對審核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備案,以便日后核查、確認、清理。

第四十七條承辦股室及工作人員要及時掌握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執行中的問題和不足,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如確實政策失誤,應及時建議廢止,并采取穩妥補救措施。

第十三章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第四十八條昆河鎮、各辦事處應當對本單位已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案卷等進行案卷評查。

第四十九條進行案卷評查的標準為昆區人口和計生局制訂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

第五十條區人口管理辦是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工作機構,負責對昆河鎮、各辦事處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十一條案卷評查采用單位自查為主,區計生局抽查為輔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昆河鎮、各辦事處應每季度將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進行整理,移送區人口管理辦進行評查。并由評查人簽名,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

第五十三條區人口管理辦應當將案卷評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案件辦理部門,并提出具體改進意見。案件辦理部門應根據反饋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十四條區人口管理辦應每半年對執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