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建設計劃
時間:2022-07-01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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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住房現狀和需求
第四章政策與策略
第五章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建設“和諧衡陽,效益衡陽”和湘南中心城市的總體目標,加強對年度城市住房建設的指導和統籌,制定本計劃。
第二條本計劃以《衡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總體規劃》和《衡陽市近期建設規劃(2007~2010)》、《衡陽市住房建設規劃(2007~2010)》為依據,按照國家和本市房地產調控的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進行編制。
第三條本計劃的編制范圍為衡陽市行政轄區。
第四條在計劃期限內,凡在市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項住房建設活動,應符合本年度實施計劃;與住房建設相關的各項政策、計劃,應與本計劃協調。
第五條本計劃堅持以滿足不同收入層次居民住房需求為導向,以住房供求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為原則,促進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充分發揮住房作為國民經濟基礎性配套設施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住房現狀和需求
第六條市區內住房現狀。依據我市2007年住房調查,至2006年底,全市住房總建筑面積為2470萬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6.7平方米。
第七條期內住房需求。依據《衡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總體規劃》、《衡陽市住房建設規劃(2007-2010)》及《衡陽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2007-2010)》中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達到100萬,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的規劃要求,規劃期內,我市住房總需求為530萬平方米。其中2008年住房建設面積131.5萬平方米,具體分配如下:(一)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共109.37平方米,計1.08萬套;(二)經濟適用房建筑面積共18萬平方米,計2769套;(三)廉租住房建筑面積共4.13萬平方米,計920套。
第三章年度住房建設計劃
第八條商品住房建設計劃。
2008年計劃建設商品住房1.08萬套,建筑面積109.37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原則是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證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原則上達到70%以上。
商品住房主要分布于華新開發區片、長湖片、湘江東岸風光帶沿線、雁峰片。
第九條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
2008年計劃建設經濟適用房2769套,建筑面積18萬平方米,單套建筑面積控制為65平方米以內。
經濟適用房企業自建經濟適用房8萬平方米,政府劃撥土地新建10萬平方米,重點在珠暉區。
第十條廉租住房建設計劃。
2008年計劃建設廉租住房920套,建筑面積4.13萬平方米,單套建筑面積控制為45平方米以內。
年度廉租住房采取本地區直管公房危房改造及新征土地相結合方式建設,公房危房改造,主要分布于石鼓區草后街地段、石鼓區望城路地段,另擬在珠暉區和平鄉東山村地段新征地約20畝新建廉租住房。
第四章政策與策略
第十一條積極落實住房發展規劃目標,實施高效,集約的住房用地供應政策。
1、保證住房用地供應,調整住房供應結構。規劃期內,應當按照全市住房發展規劃目標,適度增加住房用地供應規模,進一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各類住房,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原則上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應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
2、適當提高住房建設開發強度。針對我市土地資源日益緊缺的現狀,依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規劃期內,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住房建設的容積率水平。
3、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第十二條加強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
1、加強普通商品住房建設。應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價基礎上竟地價、竟房價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模式,積極推進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標出讓。
2、落實住房開發項目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設項目,必須明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套數)和住宅建筑凈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指標的確定,必須符合住房建設規劃及本年度建設計劃中項目相關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規劃期內,應進一步深化住房銷售制度改革,對新出讓的商品住房項目,逐步推行竣工驗收后銷售的模式。
第十三條加強政策性住房建設與管理,逐步擴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圍。
1、政策性住房規劃與建設。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統一規劃,市、區政府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建設。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設規模、套數、戶型、面積標準、裝修標準、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關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2、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由市、區兩級政府專項撥款或專項貸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應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設;進一步加強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監管,促進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合理、節約使用。
3、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促進住房保障由“以售為主”向“以租為主”轉化,著重建設各類公共租賃住房;擴大公共租賃住房的來源,可以將政府查處沒收的違建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對我市低收入戶籍人口和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住人員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對產業園區的居住配套功能。
4、完善經濟適用房管理。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各項政策,加大經濟適用房建設與銷售過程的監管,進一步落實經濟適用房簽訂購買合同起5年內不得轉讓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加大閑置土地處理力度,積極盤活存量土地及房地產,制止違法囤積土地的行為。
1、依據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根據造成土地閑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長開發建設時間,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土地置換,政府招標拍賣,依法收回并納入土地儲備等各類辦法,對閑置土地積極予以盤活。
2、妥善處理城市化過程中涉及的土地遺留問題,加大各類問題樓盤的處理力度,積極盤活各類存量房地產。
第十五條積極穩妥的開展城中村(舊村)改造。
為促進全市產業結構提升和空間布局優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環境,拓展全市住房供應渠道,滿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區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本著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統籌兼顧,綜合改造,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以空間形態改造為突破口,逐步實現全市城中村(舊村)居住生活環境的普遍改善。
第十六條發揮稅收,信貸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作用。嚴格按照國家調控政策,征收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
第十七條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程監管;對不符合規劃控制性要求,超出規定建設的住房依法予以處理直至沒收;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
第十八條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
1、進一步促進住房二級市場發展,促進住房梯度消費,優化住房資源配置。相關部門應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管理,完善房地產市場的中介服務體系,完善二手房網上交易系統,繼續提高二手房交易,辦證效率。
2、進一步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引導居民轉換消費觀念。相關部門應制定房屋租賃綜合稅費征收辦法,繼續擴大租賃管理覆蓋面,建立全市統一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資源庫,建立房屋租賃市場綜合管理長效機制。
第十九條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制度,建立多部門參與的房地產市場預警與金融風險防范聯合監測機制;加強住房調查,逐步完成全市住房狀況普查。
第二十條加強房地產市場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宣傳,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十一條加強住房發展的戰略研究與法制建設。應制定全市住房發展戰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法制建設,建立較為完善的住房與房地產業發展法制體系。
第五章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立住房建設規劃實施的分級負責制,加強政策的傳遞能力和與基層的溝通能力,增強政策的執行效率,強化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的住房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強化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度。以年度實施計劃作為落實住房建設規劃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實施計劃確定的住房目標和住房調控指標,是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的具體依據。計劃新建或改造住宅建設項目,必須與規劃部門和房產部門申報擬建項目的規模及套型面積設計計劃,由規劃部門會同房產部門根據年度住宅實施計劃進行審核和調整。對不符合年度住房實施計劃的住房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核準規劃選址。
第二十四條加強規劃實施的技術管理。在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編制體系、目標、內容、方法及標準上與上層次規劃緊密協調,建立住房資源的動態檢測系統與長效監測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完善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的監督管理。全面落實住房規劃及年度計劃實施的相關責任單位,嚴肅糾正違反住房規劃的行為并追究責任,加強住房規劃實施的檢查,完善住房建設規劃公共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