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計劃

時間:2022-08-25 0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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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計劃

我以為,要做好新世紀、新階段的宗教工作,把之納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構想,必須從思想上進一步明確宗教工作的理念、思路和目標。

一、“以人為本”、“求同存異”.明確宗教工作理念。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宗教工作要樹立“以人為本”和“求同存異”的工作理念。前者是新世紀新階段黨的執政理念,后者是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和諧理念。群眾利益無小事,這種利益應該既包括政治權利、經濟權利,也包括信仰權利。宗教工作涉及的社會群體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鑒于我國宗教領域的狀況,我們還不能忽視五大宗教以外、為數眾多的民間信仰的信眾。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在政治上、經濟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異是比較次要的差異,這就決定了信教群眾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積極力量。基于這一基本的政治判斷,新時期的宗教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宗教工作“以人為本”,集中表現在“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這個政策既是尊重、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也是最大限度地團結廣大信教群眾的必然要求,對于增強黨同信教群眾的血肉聯系與宗教同社會的和諧關系,不斷鞏固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具有重要意義。“求同存異”的思想就其精神實質來說,體現了一種政治文明的包容性和寬容精神。政治的包容與寬容既是一種政治文明,還是一個國家經濟、文化強盛的重要體現。“求同存異”反映了政治文明的多樣性與差異性的互動關系,具體在宗教工作中,“同”即“政治之同”,“異”即“信仰之異”,其間同不斥異,異不妨同,這就是“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這是我們黨處理同宗教界人士關系的基本原則。只有堅持和貫徹這個基本原則,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才能不斷擴大,黨的執政基礎才能愈加鞏固。

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理清宗教工作思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定有序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三個基本特征。和諧社會的構建要通過有效的制度化法制化途徑,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宗教事務是一種社會事務,管理宗教事務、解決宗教問題,必然要遵循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思路。《憲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以及《宗教事務條例》的頒布,從不同層面上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宗教工作者既要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改進管理方式,逐步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行政行為,又要自覺接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監督,努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宗教事務條例》已從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就要求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工作者,必須具備應有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必須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觀念。為此,我們要以學習、宣傳和貫徹《宗教事務條例》為契機,推動宗教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加強宗教工作三支隊伍(黨政領導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訓,進一步營造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宗教工作的良好氛圍。特別是要注意在工作實踐中積極探索并建立健全符合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的宗教工作機制,整合宗教事務管理資源,不斷加強宗教工作隊伍建設和執法主體建設,創新和強化宗教事務管理機制,繼續推進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建設。

三、積極引導、促進適應.把握宗教工作目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基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的長期性、群眾性和特殊的復雜性而作出的科學論斷,也是宗教工作長期不懈努力的目標。“相適應”不是相替代或者相調和。宗教要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就是要妥善處理好自身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問題;黨和政府的“積極引導”要體現在通過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努力營造一種和諧的社會環境,把握正確的政治導向,堅持正確引導、熱情鼓勵、改進服務和積極推動。就是要按照同志所提出的,在明確“兩個基礎”的前提下,堅持“兩個要求”,落實“兩個支持”,通過宗教界自身的努力和我們積極的引導,不斷拓寬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渠道和途徑。要堅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中深入開展一系列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活動,使宗教界人士牢固樹立順應時代、與時俱進的意識和自覺,努力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并借以團結、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我們還要繼續鼓勵和支持各級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運用各種渠道,通過力所能及的方式,廣泛開展賑災濟困、捐資助學、修橋筑路、助殘敬老、保護環境、施醫贈藥等公益活動,樹立新時期宗教界服務社會的良好形象。要增進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之間的和睦相處,使全體信教群眾都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力量。就福建宗教而言,還要發揮在海外影響深遠的特殊地位和毗鄰臺港澳的特殊區位,加強同境外宗教界的聯誼,尤其是在對臺交往中要發揮“人同宗”、“神同源”的優勢,為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