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減排計劃
時間:2022-11-05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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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落實我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切實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市**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制定本計劃。
一、總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實責任,控制增量、消減存量,強化監管、綜合推進,確保實現污染減排約束性指標,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3.國家環境保護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編制指南》
(三)編制原則。
1.系統控制原則。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從資源消耗、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工程治理、監督管理等全過程提出綜合工作方案,系統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2.同口徑比較原則。以2005年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統計范圍、基數、口徑為計劃編制范圍,將排放總量基數分為環境統計發表調查工業企業、非發表調查的一般測算工業企業、生活源三部分,現狀分析和未來綜合措施均按照同口徑分類進行歸納。
3.動態變化原則。污染物減排計劃編制重點在于規劃各項工程,以能形成穩定削減能力的硬件建設為主,將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總量動態削減量的工程因素作為核心,注重實效,強化新增量部分的預測。
4.責任分解落實原則。以實現從上到下的約束性指標為基本要求,通過計劃編制,將污染減排目標責任層層分解,將減排任務落實到年度、部門、地區、責任單位和企業。
5.可達性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在綜合考慮新增量的基礎上,做好新增量、存量、減排量之間的系統分析,使減排目標和計劃任務相吻合,強化可達性分析。
(四)口徑和范圍。
基準年:以2005年為基礎,同時分析200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增減變化情況。
總量排放基數與范圍:主要污染物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確定的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二、污染物排放減排目標任務
(一)總體目標:到2010年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控制在13000噸,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排1610噸。二氧化硫目標總量控制在93800噸,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排20200噸。
(二)2008年目標:力爭全年減排二氧化硫(SO2)10000噸,減排化學需氧量(COD)2000噸。
三、減排措施
(一)二氧化硫減排措施(計劃減排二氧化硫10000噸)。
1.工程減排(共計減排二氧化硫7703噸)。通過抓好污染物重點工程減排措施實施減排。全面實施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切實抓好建設項目“三同時”,大力發展城市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工程,推廣使用潔凈煤及新技術,加強消煙除塵、固硫脫硫和節能技術的運用。
(1)供熱企業除塵脫硫改造工程。對近三年無法拆除的鍋爐實施脫硫改造,年內完成67家168臺4391蒸噸鍋爐的廢氣污染治理項目,減排二氧化硫1473噸(按2個月減排量計)。
(2)工業企業煙氣治理工程。2008年完成重點工業煙氣治理項目預計減排二氧化硫6230噸。
2.產業結構調整減排(共計減排二氧化硫1497噸)。對生產工藝落后、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逐步依法淘汰或關閉,對建成區內的高污染企業逐步進行搬遷或重新整合。關停寶鋼集團新疆八一鋼鐵公司兩個二氧化硫排放項目。
3.監督管理減排(共計減排二氧化硫800噸)。
(1)對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市總排放量80%以上的200家重點企業開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準確地摸清重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建立動態管理檔案,并對主要污染源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施,同時監測部門要對重點污染源實施監督性監測,每半年至少1次。環境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重點減排企業、減排工程的環境監察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要督促各排污單位認真落實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將其納入本單位的管理體系,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及管理人員,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操作規程、運行費用核算、監視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污染治理設施能夠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2)做好燃煤鍋爐污染物排放監管工作,督促各單位正常運行除塵、脫硫設施,對各單位燃煤鍋爐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不定期監測,依法處罰煙塵、二氧化硫、煙氣黑度超標排放的單位,保證達標排放,預計減排二氧化硫800噸。
(二)化學需氧量減排(計劃減排化學需氧量2000噸)。
1.工程減排(共計減排化學需氧量1500噸)。2008年建成米泉污水處理廠,預計減排化學需氧量1270噸(按3個月減排量計)。對中石油烏石化分公司煉油污水處理系統及寶鋼集團新疆八一鋼鐵公司焦化廢水生化處理站進行完善改造,預計可減排化學需氧量230噸。
2.結構調整減排。結合青格達湖治理工程對水磨河流域內的部分企業實施關停、搬遷和治理,預計減排化學需氧量300噸。
3.監督管理減排(共計減排化學需氧量200噸)。對200家重點企業建立動態檔案,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每半年至少1次。加強對重點減排企業減排工程的環境監察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
四、可達性分析
(一)政策保障。一是協調落實1.5分/度的脫硫電價,對電廠脫硫建設加大資金支持,幫助電廠及早完成脫硫設施建設;二是加強與自治區、軍區、兵團、武警及中央駐烏單位關于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溝通協調,對烏昌地區環境治理進行統籌部署,出臺利于環境管理的相關政策,實現統一管理;三是進一步明確煤電、煤化工項目建設的環境技術政策,從項目選址開始就避免產生環境問題;四是制定和執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環境管理、排污許可證、污染源自動監測管理及污染物減排落實等環境法律、政策。
(二)資金保障。加大對全市重點減排項目及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的投入,保證污染物在線監測、除塵脫硫設施專項治理、空氣質量監測子站建設等減排項目的順利落實。
(三)科研保障。協調國家環境科學院派駐大氣污染防治專家到我市環境科研所進行業務支援,并以**市冬季大氣污染作為研究對象,開展國家級污染防治課題研究,幫助**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治理措施。
(四)能力保障。在**市實施環境監察隊伍的垂直管理試點,增強環境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
五、重點任務
(一)繼續加強環境科研。
進一步推動環境科研工作,在現有大氣污染成因調查工作的基礎上,加強國際國內科研合作,繼續深入分析研究大氣污染成因、污染物遷移轉化和擴散規律,為城市規劃建設、治理大氣污染提供科學依據。
(二)努力改善能源結構。
一是做好供熱規劃。制定和落實全市整體供熱規劃,推進資源整合,加快大型熱源建設,積極發展城市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天然氣供熱。二是繼續做好建筑節能工作。完成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實現新建、改建節能建筑面積300萬平方米,綜合節能率達50%以上目標;三是加快經濟社會各個領域電氣化改造,增加城市電氣化率,以電代煤、以電代油,逐步改變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四是對地下水資源進行調查研究,做出合理規劃,推進利用地熱供熱試點工作。
(三)加大對環保重點企業的監管。
1.加強污染源調查。結合國務院2008年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對全市200家環保重點企業開展污染源調查,了解各單位污染物排放相關情況,有效監控污染物排放及治理狀況,把調查工作與建立和完善科學、完整、統一的環境統計指標體系、監測體系、考核體系結合起來,全面掌握污染排放情況,提供翔實、全面的環境信息,提高監測監管能力,確保完成“**”節能減排目標任務。
2.制定污染防治規劃,整治現有工業污染。加強對現有企業排污監管,嚴格執行環境許可證制度,確保企業持證排放、達標排放,實現總量減排。從全市200家環保重點企業開始,加強對重點工業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通過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合理配置資源、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淘汰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產項目,取締、關停一批污染嚴重、治理無望的小企業,為大工業發展騰出環境容量,走新型工業化道路。
3.加強新建項目污染控制。推進規劃環評工作,加強石化、煤電、煤化工、交通、城市建設領域開發建設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建立規劃環評硬性制約機制;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制定我市新建項目環境禁批、限批政策。
4.加大工業園區整治力度。加強園區環保準入審查,嚴格控制新建項目。對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或淘汰類的建設項目、不符合《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電石行業準入條件》等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環保審批要求的建設項目,不批復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工業園區進行摸底、清查和集中整治,糾正降低環境準入門檻、阻撓環保現場執法、違規減免或取消排污費等一系列違法行為。對工業園區內未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企業,一律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對建有污水處理設施但不達標排放的企業限期治理,治理期間實施限產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整治或關閉;對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轉、污染物排放超標的企業,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屬于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和設備,一律按規定淘汰;對私設排污管線或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停產整治;對故意超標排放、弄虛作假、屢查屢犯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違法企業,依法從嚴處罰;對達標無望的,依照有關規定徹底關閉。
5.加強宣傳教育和科研工作。制定全市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宣傳教育方案,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上設立宣傳欄,通報工作成果、減排進展以及治理經驗,發揮輿論監督和宣傳引導作用,鼓勵市民共同參與,努力營造人人關心重視環保、關注環境質量的良好氛圍,為構建環境優美、生態良好、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的現代化國際都市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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