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衛生管理條例計劃
時間:2022-02-08 04:57:00
導語:制訂衛生管理條例計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二、立法理由:**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及《立法法》授權深圳市經濟特區制定特區法規的立法權,其適用范圍是經濟特區即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和鹽田區,不包括特區外的寶安區和龍崗區。《深圳市醫療衛生管理條例》是用于調整全市六個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以避免目前這種特區法規難以調整特區外寶安區和龍崗區的不利局面,因此選擇較大市法規作為制定的目標。
三、目的意義:(該法是一部戰略法)
醫療衛生事業是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加強管理,明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患者的權利和義務,對于醫療衛生事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我市醫療衛生事業得到較快發展,衛生法制建設也在不斷加強,出臺了部分醫療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醫療衛生單位及其人員的規范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離理想的法制化的衛生事業仍有很大的距離,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法定職責不清。醫療衛生單位向公眾提供的是健康的產品,而產品的生產需要諸多要素,如醫療用房,人員、設備、資金、信息和衛生材料等。這些要素的提供需要計劃、人事(編制)、國土、財政、統計等部門的通力合作。但是目前什么職能部門履行什么職責、履行多少職責沒有明確的規制,隨意性比較大,以致于職責不清,任務不明,使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沒有法定的分工和量化。造成醫療衛生單位在提供健康產品過程中因要素不足或提供不及時而不能滿足群眾對健康產品的需求,造成公眾的抱怨。其二,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監管模糊。對醫療衛生單位向公眾提供健康產品過程中的監管缺乏法定的分工和權限,如財政行政部門管什么、衛生行政部門管什么、物價部門管什么,沒有法定的分工,出現監管不力和不到位。其三,醫療衛生機構權利不清。醫療衛生單位在向公眾提供健康產品過程中有什么樣的權利,如對病人處置的權利,收取費用的權利,公布醫療資料的權利等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醫療衛生單位履行什么義務也沒有法律的規范。其四,醫務人員權利不明。醫務人員在從事醫療衛生活動過程中行使什么權利,履行什么義務,侵犯患者的合法權益應承擔什么責任都沒有完整的法律界定。其五,患者的權利義務不確定。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享有什么權利(如醫療自主權、醫療選擇權、醫療平等權、人格權等),履行什么義務(如提供疾病信息的義務、配合診療的義務,接受檢查的義務、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等沒有法律的規制。鑒此,亟待制定《公共醫療衛生管理條例》來對上述事項進行規范。因此,制定相應法規予以規范勢在必行。
四、組織保障:
成立制定《深圳市醫療衛生管理條例》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下設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副主任:
辦公室工作人員:
五、工作步驟及進度
(一)調查研究(2008年3月-7月)
1、收集資料。收集國內外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政策、做法以及立法情況,并將情況進行整理歸納,作為起草法律條文的素材。
2、調查研究。去國家衛生部了解有關醫療衛生方面的政策以及將來改革的動向;到醫療衛生管理工作做得比較好的兄弟省市了解相關情況;到一些醫療衛生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國家考察,吸取經驗。
(二)匯總資料并寫出調研報告(2008年8月)
(三)法律文本的起草(2008年9月)
(四)法律文本的征求意見和修改(2008年10月-11月)
(五)法律文本上報市法制辦(200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