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完善財政管理體制意見
時間:2022-06-08 09:54:00
導語:市政辦完善財政管理體制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田橫島旅游度假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財政管理體制,進一步理順市、鎮(包括街道、經濟開發區、田橫島旅游度假區,以下統稱鎮)及市直工業基地財政分配關系,調動全市上下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提高市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對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完善。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立良好的分配機制為出發點,進一步完善市鎮收入分配辦法,合理劃分市鎮兩級財政支出范圍,明確支出責任,實現市鎮事權與財權相統一;逐步縮小鎮間財力差距,努力實現鎮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有效保證市級財政調控能力;明確“定向招商”和重點功能區稅收分成機制,提高鎮級培植稅源積極性,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1、事權和財權相統一原則。合理確定市鎮兩級事權范圍和支出責任,將鎮級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資、公用經費等納入市級財政預算;有效配置鎮級財力,努力使市鎮財權與事權相適應,建立良好的市鎮財政分配關系。
2、保證財力穩定增長原則。按照“屬地征收、稅收分成、超收財力分檔分成”的辦法,適當提高市級參與分成比例,增強市級財政調控能力;在兼顧市級財政支出需求同時,加大對困難鎮的補助力度,進一步增強鎮級財政自求平衡能力,確保市鎮財力穩定增長。
3、保障與發展相結合原則。按照“保工資、保運轉、保穩定、促發展”的要求,優先保證鎮級編制內實有人員經費,維持鎮級政權和農村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滿足鎮級社會事務性基本支出,提高鎮級財政保障能力;統籌鎮級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入規模等因素,適當核定促進經濟發展資金,調動鎮級發展經濟積極性。
4、理順重點區域財政分配體制原則。進一步理順市與市直工業基地的收入分成辦法,促進市與市直工業基地收入穩定增長;明確重點工業功能區和“定向招商”稅收分配辦法,打破區域收入分配界限,調動各級招商引資的工作積極性。
5、簡明規范、便于操作原則。對鎮、市直工業基地收支標準按照統一口徑核定,公開、公正、公平,力求簡單透明,統一規范,便于操作。
二、財政體制調整的內容
(一)市鎮兩級收支的劃分
1、財政收入級次的劃分。
(1)市級固定收入:
①耕地占用稅(不含道路占地和公益性項目占地繳納耕地占用稅),契稅。
②市級非稅收入,包括各類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排污費收入、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等專項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
③其他市級收入。
(2)鎮級固定收入:
①道路占地和公益性項目占地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②城建稅。
(3)市鎮共享收入:
①各鎮行政區域內除城建稅外的其他地方工商稅收,市鎮實行五五分成。
②年及以后年度,對市級確定的定向招商項目實現的地方工商稅收(城建稅除外),市、項目引進鎮、項目落戶鎮分成比例為30%、40%、30%(引進項目在當地鎮落戶的,市與鎮仍按五五分成),城建稅全部屬于項目落戶鎮。為支持我市重點工業功能區建設,對女島船舶工業功能區和汽車及零部件工業功能區新引進企業實現的地方工商稅收市級留成部分,自年起五年內全部返還工業功能區,專項用于重點工業功能區建設。
③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含城中村改造)產生的建筑營業稅和房地產銷售營業稅地方收入部分,市、鎮、村分成比例分別為40%、40%、20%;對城中村改造在舊村址范圍內規劃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用地不足被拆遷村(居)民住宅用地的1.5倍,并經調劑后仍不足1.5倍的,有關稅收分成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執行。
2、財政支出級次的劃分。
(1)市級財政支出:市級財力安排的各項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國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商業服務業等事務、金融監管等事務支出、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糧油物資儲備管理事務、國債還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轉移性支出等。
(2)鎮級財政支出:鎮級財力安排的各項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國防、公共安全、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商業服務業等事務、金融監管等事務支出、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糧油物資儲備管理事務、國債還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等。
鎮級義務教育學校的在編教師工資、民辦退休教師退休費、遺屬和退職人員生活補助、中小學公用經費(含免除雜費補助)、危改資金、減免課本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納入市級財政支出范圍。
(二)收支基數的確定
本次體制調整以年為基期年。
1、收入基數的確定。以2009年各鎮收入完成數為依據,剔除教育費附加、耕地占用稅、契稅及非經常收入后增長15%,按照調整后的市鎮收入劃分范圍,鎮級分成部分作為各鎮年的收入基數。
2、支出基數的確定。將各鎮必需的工資性支出、社會事務性支出等必需支出全部納入支出基數,同時適當考慮鎮級經濟發展資金需求。
(1)工資性支出基數:按年各鎮全年應負擔的在編實有人員工資、住房公積金、各項保險等工資性支出確定各鎮工資性支出基數。
(2)社會事務支出基數:包括暫住人口管理費、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離休干部活動經費、離休人員醫療費、義務兵優待金、優撫對象優待金、離退休人員規范補貼、退役軍人公益崗位安置費、農村低保補助、農村養老保險補助、新農合補助等,按照各鎮年應負擔的數額核定。
(3)社會服務性支出基數:通濟街道、環秀街道、經濟開發區按照總人口數×40元/人核定,龍山街道、北安街道按照總人口數×30元/人核定,其他鎮按照總人口數×20元/人核定,主要用于各鎮計生、居委會、環境保護等各項服務性、公益性支出。
(4)公用經費基數:按各鎮年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實有人數10000元/人.年核定。
(5)促進經濟發展支出基數:按照各鎮年分成前收入基數的一定比例核定。年分成前收入基數300萬元以內部分(含300萬元,下同)不核定;300萬元至1800萬元部分在20%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工商稅收保障能力和工商稅收努力程度調整核定;1800萬元至4000萬元部分按照5%核定;4000萬元至8000萬元部分按照3%核定;8000萬元以上部分按照1%核定。主要用于各鎮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招商引資、企業扶持資金、促進重點項目發展等方面的支出。
(6)公共基礎設施養護支出基數:按照各鎮年城建稅收入基數核定。
(7)不可預見性支出基數:按照工資性支出、社會事務支出、公用經費的2%核定。
將上述各項支出匯總,即為各鎮年支出基數。
(三)收入上解和支出補助
1、收、支基數確定后,支出基數大于收入基數的鎮為補助鎮,支出基數大于收入基數部分作為補助基數,實行定額補助。收入基數大于支出基數的鎮為上解鎮,收入基數減去支出基數后,10%部分作為鎮新增的促進經濟發展支出,90%部分上解市級,實行定額上解。
2、為保證市級對民生投入的穩定增長,設立民生事業發展資金。年及以后年度,對鎮當年實現財力超上年財力部分(年按實際財力超體制財力基數部分計算),按照一定比例上劃市級作為民生事業發展資金。其中:每年各鎮實現的財力超過上年財力10%以內部分(含10%,下同),全部屬于鎮級;超過上年財力10%至20%之間部分,市級按照30%上劃財力;超過上年財力20%至30%之間部分,市級按照40%上劃財力;超過上年財力30%以上部分,市級按照50%上劃財力。
三、市直工業基地財政體制
市直工業基地區域內實現的地方工商稅收,扣除應負擔的出口退稅、對外援助資金后,由市與市直工業基地按照以下比例劃檔分成:1000萬元以內部分(含1000萬元,下同),市級不分成,全部屬于市直工業基地;1000萬元至3000萬元部分,市級與市直工業基地三七分成;3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市級與市直工業基地四六分成;5000萬元以上部分,市級與市直工業基地五五分成。工業基地應撥付村莊部分,由工業基地自其分成收入中按原規定分配到村莊。
四、其他規定
1、市級耕地占用稅,每年年末市財政將50%部分專項補助各鎮及市直工業基地。
2、對各鎮應負擔的出口退稅,以年度我市應負擔的出口退稅額為基數,以后年度我市應負擔的出口退稅額若不超過基數,由市級全部負擔;超基數部分,市、鎮按照當年分成后各自出口退稅總額占全市出口退稅總額比重分擔。
3、自年起,根據我市產業布局調整意見整體搬遷的轄區內企業,項目搬遷投產后5年內,以搬遷前3年實際上繳的平均地方稅收按現行體制確定的收入為基數,遷出鎮和上繳市級基數分成部分不變;增量部分由市級與遷入鎮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成。搬遷企業上繳的財政收入全部納入搬遷后企業所在鎮進行考核。從第6年起,遷入鎮企業上繳的地方稅收,由市級與遷入鎮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成。
4、新的市鎮財政體制確定以后,除國家重大稅制改革、單位管理權限變動等客觀情況外,收支基數不作調整,以后年度新增支出,市鎮通過增收或節支自行解決。
5、各鎮應大力發展地方經濟,確保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為調動鎮促收積極性,不斷優化收入質量,市級將統籌考慮各鎮收入努力程度,建立鎮級增收激勵性轉移支付辦法,對于組織收入努力程度較高、稅源培植基礎較好且收入質量較高的鎮,適當給予獎勵;對當年鎮實現財力不達體制財力基數的鎮,將相應扣減促進經濟發展財力基數。
6、城建稅全部下放后,各鎮、市直各工業基地轄區內的綠地養護、環境衛生、市政公共設施維護等支出,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各鎮、市直各工業基地負責。
7、自年起,對外援助資金、上級及我市出臺的對企業的扶持資金,除另有規定外,由市鎮根據收入分成比例分級負擔。
8、本財政體制原則上一定五年不變,自年1月1日起實行。《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意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同時廢止。
本次財政體制調整具體事項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 上一篇:鎮委加快環境整治方案
- 下一篇:農村財會人員培訓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