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土地出讓工作安排
時間:2022-04-10 0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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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管理,規范和完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圍繞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需要,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實際和2011年市中心城區經營性土地出讓計劃執行情況,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民生、促發展”的戰略目標,全力保障“大”建設發展用地要求。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城區土地市場秩序,在堅持科學合理、統籌安排、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土地原則的同時,加大保障性住房、棚改房、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應量,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和建設特大城市目標早日實現。
二、編制原則
1、符合“兩個規劃”的原則,即出讓宗地符合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城市總體規劃;
2、依法報批、征收原則,即出讓宗地已完成土地農轉用報批和征收;
3、依法收儲原則,即出讓宗地已納入政府實物收儲的范圍;
4、“凈地”出讓原則,所有土地在出讓前均已達到“凈地”出讓條件,未達到“凈地”出讓條件的一律不推向市場;
5、保障性住房用地優先原則,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34號)精神,優先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
6、控制宗地規模原則,依據國土資源部《限制用地項目目錄》規定,單宗經營性用地出讓不能超過300畝;
7、有序平穩、合理推向市場原則,做到成熟一宗出讓一宗,若計劃出讓地塊時機不成熟,可將預出讓地塊中達到“凈地”出讓條件的宗地追加出讓。
三、計劃指標
2012年經營性土地出讓計劃28宗,面積1315.518畝(詳見附件2);預出讓計劃15宗以上,面積1218.3畝(詳見附件3)。
四、計劃執行要求
本計劃下達后,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要及時提供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市國土資源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嚴格按照計劃要求組織出讓。未列入本計劃的宗地,不得供地、用地。確需公開出讓的宗地,應按《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審批工作規則》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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