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貧困生資助計劃

時間:2022-03-10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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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貧困生資助計劃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皖政〔20*〕74號),現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制定如下實施計劃:

一、主要目標與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加大財政投入,落實各項助學政策,擴大受助學生比例,提高資助水平,從制度上基本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

(二)基本原則: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

1.加大財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財政投入,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2.經費合理分擔。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我省承擔部分的分擔原則是,分級分擔,職責明晰;結合財力,區別對待;鼓勵支持民辦教育。

3.政策導向明確。在努力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機會的同時,鼓勵學生刻苦學習,接受職業教育,學習國家最需要的專業,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鼓勵學校面向經濟欠發達地區擴大招生規模。

4.多元混合資助。統籌政府、社會等不同資助渠道,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采取獎、貸、助、補、減等多種方式進行資助。

5.各方責任清晰。中央與地方、各相關部門及學校明確分工、各司其職、落實責任、完善制度,操作辦法簡便易行,并接受社會各界群眾監督,確保各項政策措施順利實施。

二、主要內容

(一)完善國家獎學金制度。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獎勵學生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與我省共同設立,用于獎勵資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含第二學士學位)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平均約占高校在校生的3%左右,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獎勵資助學生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適當向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及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傾斜。

我省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我省應分擔的部分,根據財政供給渠道實行分級分擔,即省級財政供給的學校由省級財政分擔、市級財政供給的學校由市級財政分擔;民辦高校、高職(含獨立學院)由省級財政全額承擔。

(二)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中央與我省共同設立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中等職業學校所有全日制在校農村學生(含縣鎮學生)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資助面平均約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在校生總數的20%。具體資助面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我省生源情況、平均生活費用、院校類別等因素綜合確定。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左右,學校可分為二至三檔。具體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適當向民族院校、以及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傾斜。

中等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和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資助所有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農村學生(含縣鎮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資助期限為兩年,第三年實行學生工學結合、頂崗實習。

我省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省、市按照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資金分擔辦法共同承擔。

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我省應分擔的部分,根據財政供給渠道實行分級分擔,即省級財政供給的中等職業學校由省級財政分擔,市級財政供給的中等職業學校由市級財政分擔,縣(市、區)級財政供給的中等職業學校由省級與縣(市、區)級財政按8:2比例分擔;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由省級與所在地市、縣(市、區)級財政按7:3比例分擔。

(三)進一步完善校內貧困學生資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4%-6%的經費,中等職業學校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繼續執行并不斷完善現有的校內貧困生資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資助經費投入抵減校內資助。

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各級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等面向各級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等資助項目。

三、工作要求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針對性強,涉及面廣,資金投入大,受益人數多,工作層面多,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學校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扎扎實實地把這件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大事抓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結合各自分工,強化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建設,加強工作領導,不斷完善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配套政策。各市、縣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制訂具體管理辦法。教育、勞動保障部門要將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情況納入辦學水平評估指標體系。各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擺在突出位置,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立專門的助學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學校助學工作管理制度,確保學校助學工作順利進行。

(二)確保資金落實。各級政府要足額安排、及時撥付應當負擔的資金,確保各級政府應當負擔的資金落實到位。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須按規定比例及時、足額從事業收入中提取經費,用于校內貧困生資助。要完善制度,嚴格程序,細化管理,確保助學資金及時發放、專款專用。

(三)規范收費管理。各地、各校要進一步嚴格教育收費立項、標準審批、收費公示管理工作,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堅決制止亂收費。加大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監督力度,切實減輕學生及家長負擔。絕不允許一邊加大助學力度,一邊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要對教育收費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規范支出管理。

(四)按時足額發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國家下達資金次數逐次發放。國家助學金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文件規定,采取銀行卡形式逐月發放,不得發放現金,不得將國家助學金打入飯卡或校園卡,更不得以實物或服務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學校要按政策界定資助對象,規范數據統計工作。對于數據統計中出現的錯報、漏報情況,由學校自行負責,確保讓所有符合資助條件的學生都能及時享受到國家助學金。對于資助對象變動或學生變化而多出的資助指標,不得隨意調劑,剩余資金一律不得挪用。學校要及時將發放情況逐級上報,凡隱瞞不報的、違反政策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學校要制訂宣傳方案,廣泛利用各種媒介、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進行廣泛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重要作用,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教育、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組織各學校對學生進行政策宣傳,使廣大學生及其家長及時知曉受助的權利。要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各學校資助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推動資助政策全面貫徹和落實。

四、監督檢查

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經費安排使用、貧困學生認定、學校收費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各級教育、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長期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廣泛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各級各類學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科學可行的資助對象評審機制,加強資助對象評定工作,嚴格把握資助的條件,保證資助資金真正用到符合條件的學生身上,最大限度地發揮資助功能。

各類獎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延壓發放國家助學金的行為,以及不能按時、足額發放學生資助資金的地方和學校,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