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做好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的意見

時間:2022-03-10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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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做好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的意見

組織民工有序流動是關系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大事。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認真開展了這項工作并取得了明顯成效,為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由于我國農村還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以及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民工大規模流動的現象將長期存在,因而進一步做好組織民工有序流動的工作十分必要。為此,現就有關部門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城鄉統籌、興利除弊的指導思想

近幾年,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向城鎮已達數千萬人,其規模之大前所未有。應當看到,這種現象在經濟與社會發展進程中是必然的,對促進繁榮與穩定有著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不能因勢利導或疏于管理也會帶來一些問題,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同時,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時期,城鄉都面臨著巨大的就業壓力。一方面,隨著國有企業改革進入攻堅階段,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另一方面,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還需要尋找新的出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進一步提高民工流動的有序化程度,既不利于企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也不利于農村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將損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做好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必須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堅持正確的政策,把各方面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必須牢固樹立城鄉統籌、興利除弊的指導思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對城鄉勞動就業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加強宏觀調控;要積極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引導和組織民工按需流動;要切實做好春運期間流動民工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組織民工有序流動的制度和措施,使這項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二、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穩定農業和保護農民利益的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把農業放在經濟工作的首位,穩定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大力推進科教興農,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業產業化,綜合發展農林牧副漁各業,鼓勵和引導農民向農業的深度、廣度進軍。要長期穩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改革糧棉購銷體制,實行合理的價格政策,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充分調動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要繼續實施促進和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特別是要重點扶持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發展,繼續發揮鄉鎮企業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主渠道作用。有條件的地區要結合小城鎮建設,合理規劃農村非農產業布局,發展農村工業園區和商業網點,通過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落實誰投資、誰受益等政策,鼓勵和吸引外出民工回鄉創業,促進民工收入向直接投資轉化,帶動農村剩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工作指導,認真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同時可組織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試點,進一步探索開發農村勞動力資源、解決農村勞動力就業不充分問題的有效途徑。

三、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把民工流動的管理服務工作納入經常化、制度化軌道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關于“建立規范化的勞動力市場,促進城鄉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的要求,加快勞動力市場的建設。要建立健全勞動力市場規則,明確勞動力供求雙方、中介服務以及市場管理的行為規范,完善流動就業憑證管理制度。要大力發展城鄉職業介紹網絡,搞好勞動力市場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建立起覆蓋面廣、功能完備、方便實用的勞動力市場信息服務系統。勞動部門要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勞務中介服務組織的管理和指導,通過加強法律、行政、社會輿論監督等手段強化市場監管,堅決打擊市場欺詐、非法職業介紹、牟取暴利等違法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

民工輸入地區要根據城市發展建設規劃、基礎設施狀況、勞動力需求情況等因素,制定勞動力輸入計劃和嚴格的管理制度;要指導用人單位與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處理勞動糾紛,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要積極開展面向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民工素質和職業能力。民工輸出地區要根據輸入地勞動力需求和本地農村勞動力資源狀況、農業生產需要等因素,制定勞動力輸出計劃;要充分發揮各級勞動部門和鄉鎮勞動工作機構的作用,為外出民工提供準確的信息和服務;要支持勞務輸出機構與用工單位建立相對穩定的合作關系,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要加強民工輸出前的職業技能培訓和法制教育。

民工輸入、輸出地區應建立必要的聯絡和協商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加強民工流動過程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四、認真總結經驗,切實做好春運期間組織民工有序流動的工作

春運期間,民工流動時間集中、數量很大,往往給交通運輸和社會治安管理等造成巨大壓力。為此,國務院自1994年以來連續三年專門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春運期間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使過去民工無序流動的狀況有了明顯改觀,為這項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管理軌道奠定了重要基礎。

各地區要認真總結經驗,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把春運期間民工流動的組織工作作為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的重要環節,繼續抓緊抓好。春運期間,民工輸入地區要繼續實行穩定一部分民工在務工當地過年、安排民工輪流休假、春節后的一段時間內暫停招收外地新民工等措施。對留在務工當地過年的,要妥善安排好他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做好管理和教育工作;對節日期間堅持生產的,要組織慰問并按規定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民工輸出地區要積極配合輸入地區做好民工的穩定工作,幫助民工家屬解決好生產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解除民工的后顧之憂;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返鄉返崗民工的組織、疏導工作,加強對盲目外出的新民工的教育和勸阻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工作做好。勞動部門要協調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企業做好民工返鄉返崗的計劃安排,及時掌握并向鐵道和交通運輸部門提供民工流動的有關情況,協助鐵道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流動民工的客源組織和車票訂售工作。鐵道部門要在深入做好民工客流調查、預測的基礎上,安排好團體民工的運輸計劃和車票訂售;認真做好旅客運輸和乘降的組織工作,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嚴格查堵危險物品,確保列車安全行駛。交通部門要指導運輸企業深入廠礦、鄉村和車站、碼頭等民工集散地,做好民工疏運工作;指導運輸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確保運輸安全,同時要切實加強對道路運輸和航運市場的管理。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嚴密社會面控制,嚴格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做好重點地區、重點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嚴厲打擊車匪路霸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保護廣大民工的人身和財物安全;加強道路交通疏導和長途營運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嚴格糾正各種違章行為,防止重大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民政部門要切實做好救災救濟工作和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各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將民工疏運納入春節運輸工作的總體安排,及時協調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

五、加強領導,把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落到實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都要從大局出發,把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作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領導目標責任制,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

要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形成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勞動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要認真做好地區間、部門間的協調工作,加強基層的管理與服務力量,加強督促檢查。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相應的經費并及時撥付到位。要加強對各項收費的監督檢查,規范收費行為,堅決杜絕亂收費情況的發生。

要深入細致地做好政策宣傳、輿論引導和民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對為輸入地作出突出貢獻和回鄉創業、帶領農民勤勞致富的典型要予以表彰,大力宣揚他們的先進事跡,發揮先進典型的榜樣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