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
時間:2022-08-04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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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大力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省人民政府決定,積極推進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繼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讓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住得上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堅持以人為本,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利益問題的實際行動,切實履行好政府職責,做到統籌兼顧、精心組織、抓好落實,逐步建立公正、公平、規范有序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體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現就積極推進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一)從2年起,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實際需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當年房地產開發指標實行嚴格的總量控制,保持房地產市場供需基本平衡,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規范、有序發展。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地區每年的商品住房開發總量于上年底報省人民政府核準。
(二)經濟適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銷售價格,面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地年度商品住房開發指標總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經濟適用住房(不包括拆遷還建房)。建造的經濟適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核定總量、集中建設、定向供應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銷售、統一管理。
(四)設區市人民政府要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已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報省有關部門審批,確保列入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當年開工建設。
(五)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合理選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并依法依規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使用土地的原則,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優先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由政府直接組織,也可以按照政府組織、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投標。參與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二級以上資質、充足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稅收實行依法減免。金融機構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給予大力支持。
(七)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要做到標準適度、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經濟適用、環境優美、便利節能。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標準,以每套建筑面積80平方米左右為主,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為居民營造文明、安全、整潔、便利的生活環境。
二、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標準
(八)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限價應以當地中低收入家庭通過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買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為標準來計算。具體計算辦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費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九)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限價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監督管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布的最高限價。
三、準確界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線應當依據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數作為參考依據來合理劃定。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面積標準應當根據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作為參考依據來合理劃定。具體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十一)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家庭收入符合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線;2有當地城市戶口;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4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先出售給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危房戶以及烈軍屬、勞動模范。
(十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1已參加集資建房的;2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3已參加過房改購房(含在外地已參加房改購房)的;4單位獎勵贈送住房的。
四、完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購買、退出程序
(十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在公開、公平的前提下,按照“個人如實申請、社區群眾評議、房產部門管理、政府嚴格審核、逐級張榜公示、分類搖號排序、社會公開監督、違規操作必糾”的原則制定申請購買程序。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的購買資格,應當采取居委會、區人民政府、設區市人民政府三級審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認定。
(十四)需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填寫評議申請表,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狀況,向居住地居委會提出評議申請。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居委會委托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評議;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居委會委托居民小組對申請人進行評議。居委會對評議結果進行審查后,在申請人單位或居住地張榜公示。
居委會將公示結果報區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申請人填寫購房申請表,并及時委托申請人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對評議結果進行復核。區人民政府對復核結果進行審查后,在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
區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設區市人民政府,設區市人民政府及時委托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核查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核準,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將結果在政府網站和當地媒體上向社會公示。
(十五)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由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搖號通知單,并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備案。對持有經濟適用住房搖號通知單的申請人,采取分類搖號中簽的方式決定選購順序。搖號應當公開進行,公證處應當進行全程公證,電視臺應當進行現場直播,接受社會監督。
對搖號中簽的申請人,由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注明申請人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并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備案。
持有購買通知單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購房期限內選購。逾期未選購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
(十六)負責審查的單位可以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
(十七)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土地使用證上注明“劃撥土地”,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并在產權人欄目中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員姓名。
(十八)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如需出售,必須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由政府收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用于商業性經營、倉儲等非居住性用途。
對未參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的職工,如已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停止發放住房補貼。
(十九)為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進一步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
五、繼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二十)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有計劃、分步驟解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實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十一)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需求確定年度資金總額并明確來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讓凈收益中5%以上的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等,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預算補足。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費補貼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二)進一步擴大廉租住房房源。設區市人民政府可采取從經濟適用住房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廉租住房、收購現有舊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小區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依法依規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廉租住房建設中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法予以減免。
(二十三)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面積6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設區市可適當放寬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批等程序,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程序執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每年會同同級民政等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六、加強對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的監督
(二十四)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聯網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已購買家庭和已租家庭的動態信息檔案管理系統。要制定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重復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十五)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購買、租賃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不執行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限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購買通知單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收回,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二十六)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騙租廉租住房的個人,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或廉租住房租房資格,收回已購(已租)住房,或者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補交核減的租金,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七)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性質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設區市監察部門應當每年安排一次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效能監察,對發現改變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性質、改變居住人員或其他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各方責任
(二十八)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省委、省政府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領導。要把控制商品住房開發總量、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實行設區市市長負責制,每年年初由省人民政府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年底組織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監察等有關部門進行考核。突破年度商品住房開發總量控制計劃或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達不到年度商品住房開發總量核定比例的設區市,省人民政府將核減其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標安排。
(二十九)設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相關工作。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制度的指導、協調工作;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建設(房地產)、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監察、民政、稅務、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協同配合,積極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有關工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管理機構,并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以加強管理和監督。
(三十)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和廉租住房實施辦法。要切實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省委、省政府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工作部署落到實處,確保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盡早得到解決,為切實維護群眾利益,構建和諧平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
省建設廳要根據本意見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
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制度的組織實施,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依據本意見參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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