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俱樂部發展意見

時間:2022-08-21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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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俱樂部發展意見

**省游艇俱樂部項目發展指導意見(一)適度發展游艇經濟是“十一五”時期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于促進水上旅游業及體育產業的發展,加快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城市品位,創造良好投資環境。(二)為加強對我省游艇俱樂部項目(以下簡稱游艇項目)建設和營運的管理,促進游艇經濟適度、有序、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指導意見。(三)本意見所稱游艇俱樂部是指經依法批準設立,擁有一定使用水域和設施,為會員提供游艇運動、休閑、商務服務等為主要經營內容的組織。游艇項目是指俱樂部營運所需設施的建設和經營。

一游艇項目建設的基本原則(四)統一規劃原則。游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按規劃布局組織實施。各地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消費需求水平以及資源與建設條件的可能,擇優選址,提出項目建設規劃方案。防止出現一哄而上、無序競爭,造成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五)市場化運作原則。游艇項目建設要遵循市場規律,實行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市場準入、項目設立、資源獲取等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六)與旅游、體育產業互動發展原則。要結合省旅游、體育產業的發展規劃,通過游艇項目建設,深度開發休閑、娛樂等旅游資源。條件具備的地方應與旅游度假區、水上體育項目等建設結合起來,以促進旅游、體育產業的集聚發展。

二游艇項目建設的布局要求(七)鑒于游艇項目建設在我省剛起步,處在實踐探索階段,“十一五”期間,重點在經濟相對發達、對外開放度較高、市場需求較大、項目所需的資源條件又較好的地區布局。全省游艇俱樂部項目總量控制在15個以內。(八)水域資源利用。游艇項目建設涉及海洋、江河湖泊的水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水域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不得損害、破壞航道、生態環境和防洪設施。(九)岸線資源利用。游艇項目岸線使用必須符合岸線利用規劃,集約利用岸線。(十)土地資源利用。游艇項目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集約用地,不得使用基本農田。(十一)生態環境保護。游艇項目的建設和營運,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海洋功能區劃的要求。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等區域禁止游艇項目建設。

三游艇項目建設的內容及標準(十二)游艇項目建設應遵循國家有關標準。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水域、水上泊位、陸地干倉、專用修船場、水上加油設施、配套會館及其他輔助設施等。各游艇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建設內容,但必須建設相應的安全監控設施。(十三)游艇項目岸上用地面積應與水上泊位數相對應,原則上單個游艇項目水上泊位數最少應在50個以上,每百個泊位陸上配套用地控制在50畝以內。

四游艇項目的核準管理(十四)游艇項目實行核準制。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各地應在省有關規劃的框架內,根據市場需求和發展游艇項目的條件,提出項目選址和建設方案,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序申報。省發展改革委依據規劃布局,綜合平衡各類建設和經營條件后,擇優確定項目。在項目核準前,交通、海事、水利、海洋與漁業、國土、環保、旅游、體育等部門依法出具前置性審批文件或行業審查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項目選址和建設方案進行評估論證。(十五)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在材料齊全的前提下,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十六)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交通、海事、水利、海洋與漁業、環保、旅游、體育等相關部門參加的游艇項目協調聯席會議制度。該聯席會議負責協調游艇項目的選址、核準、建設和驗收管理。對已核準的項目,省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行政職能進行管理,及時糾正出現的違規現象,促進項目的順利實施和營運。(十七)項目業主管理。游艇項目可積極嘗試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建設經營業主。建設經營者應具備一定的資質和專業的經營管理經驗,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游艇經營管理活動。項目一旦核準并設立,不得擅自更改建設內容和變更土地用途,否則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五游艇俱樂部的營運管理(十八)游艇俱樂部應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不得從事變相的旅客運輸。俱樂部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本俱樂部會員學習相關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規,不斷增強會員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意識和技能。(十九)游艇俱樂部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規定,對游艇俱樂部建設和經營活動中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事宜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管理。

六附則(二十)游艇項目建設不得使用政府性資金。(二十一)本辦法是現階段指導我省游艇項目發展的依據,如遇國家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并與本辦法有相矛盾的,按國家規定執行。(二十二)其它游艇服務機構項目參照此意見執行。(二十三)本意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