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科技職工制度建設意見

時間:2022-09-03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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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科技職工制度建設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和天津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區縣屬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意見》的精神,加速推進科研院所轉制,深化企業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結合科技系統的實際情況,就進一步加強科技系統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性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對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和所(院)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工作,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

長期以來,科技系統堅持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調動職工積極性,密切干群關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凡是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科研院所,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和經濟權益就能維護和落實,職工積極性就能被充分調動,改革推動就比較順利,就能夠較好地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

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科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對進一步加強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單位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增強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不斷研究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拿出新的招法,創造新鮮經驗,不斷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二、要加大力度落實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落實職權是加強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的核心。根據《企業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關于完善科研院所職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擁有以下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凡涉及有關科研院所改革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包括院所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以及有關院所重組、改制的方案等,均應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認真聽取和吸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1)勞動用工、工資調整計劃;

(2)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

(3)職工下崗分流再就業;

(4)集體合同草案及其續簽、變更、解除等

(5)有關重要規章制度等;

(三)審議決定權

(1)職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

(2)職工住房貨幣分配方案;

(3)審查監督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辦理補充保險的情況。

(4)其它有關涉及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1)職工(代表)大會要參與年度考核、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工作,民主評議工作要配合組織人事、紀檢等部門進行。

(2)民主評議工作,要與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責任目標審計相結合,評議、監督科研院所領導干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推薦選舉權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選舉、選聘領導干部或事先提出意見。

(六)法律、法規、政策賦予的其他職權

三、加強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規范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要強調職代會代表的廣泛性,審議的公開性,操作的程序性,反映民意要求,體現公正原則。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做到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按時換屆改選,及時做好代表的增補等工作,保持職工代表隊伍的完整性。

要切實維護職代會的權威性、嚴肅性,要依照職代會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和執行程序,保證職工民主權利在制度上得到落實。要推行院所的重大改革事項向職代會預告制。在有關重大事宜表決時,可實行無記名表決制,保證職工能充分行使民主權利。

四、加強領導,理順關系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各基層工會要及時向黨組織匯報職代會工作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各單位黨組織要把握職代會中心議題,保證職代會按程序和規范召開。

工會是職代會的工作機構。單位工會要積極主動與行政協調溝通,安排、組織好職代會。要讓職工群眾充分了解情況,參與決策,單位領導要充分了解職工群眾對重大決策方案的態度、意見和情緒,及時做好方案和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修改、完善方案等工作。

要以職工(代表)大會為載體,進一步搞好院(所)務公開。要通過院(所)務公開,進一步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落實職代會的職權,擴大單位事務的公開性、透明度,形成公開、公正、公平的用人機制,分配機制,充分調動經營者、勞動者兩方面的積極性。

五、加大對職代會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在強化對職代會制度建設運行情況指導的同時,還必須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拖延建制,不按時召開職代會等情況,科技系統院(所)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依據津廠組(2003)3號的有關規定,下達建議書并責令限期改正。

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將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及院(所)務公開民主管理各項要求,依據有關規定納入對領導干部工作的年度考核內容,制訂檢查監督措施。

對基層單位職工就職代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力問題的投訴,科技系統院(所)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按照有訴必查、有訴必答的要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扎實地推進科技系統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