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民營經濟意見

時間:2022-09-12 0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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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民營經濟意見

民營經濟是縣域經濟最具活力的經濟成份,是潛力巨大的新的經濟增長點。大力發展民營經濟,有利于推進縣域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生產要素集聚和優化配置,有利于擴充經濟總量、實現全縣經濟跨越式發展,有利于增加社會就業、增強財政實力、提高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為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提升我縣綜合經濟實力和發展后勁,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民營經濟的指導思想

1、發展民營經濟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央的方針政策,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緊緊圍繞大力推進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城鎮化和招商引資、啟動內資、優化環境的總體思路,堅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護、放手發展的原則,以加快發展、增加總量、擴大規模、提高素質為目標,深化改革,開拓創新,積極消除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努力營造鼓勵創業的社會氛圍和平等競爭的發展環境,聚集民資,依靠民力,發揮民智,全方位發展民營經濟,使民營經濟成為推進加快發展、富民強縣,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重要力量。

二、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

2、放寬經營范圍。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凡是對國有、集體和外資企業開放的投資領域,都允許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在投資核準、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對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實行同等待遇。對需要審批、核準和備案的事項,政府部門必須公開相應的制度、條件和程序。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通過獨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方式,進入壟斷行業、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領域。

3、放寬投資人資格和投資方式。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均可憑居民身份證和有關證明申辦民營企業。除建筑業等特殊行業外,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允許注冊資本在三年內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資本最低可降至3萬元,減免登記注冊費用。創辦科技型、生產型、農產品加工型公司制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創辦非公司制企業,非關鍵條件尚有欠缺的,可由工商部門核發為期一年的臨時營業執照,并按正規企業實施預備期管理。

4、簡化審批登記手續。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行業外,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前置審批一律改為后置。對不涉及國計民生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企業,任何單位都不得增加前置審批條件,申請人先取得營業執照后,再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企業注冊登記必須辦理的項目、土地、建設等多環節審批和前置審批的,由行政服務中心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實行聯審聯辦,公開辦事程序,承諾辦事時限。

三、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扶持力度

5、落實土地優惠政策。民辦工業企業,均可采取協議方式使用土地,土地出讓金可以按照征地(含拆遷)成本繳納或按出讓地塊基準地價的70%繳納。教育、醫院等公益項目,國家規定用地標準以內的土地,可采用有償劃撥方式供給。民營企業投資的農業開發性項目或利用荒山、荒坡、荒灘、荒水等水土資源從事農業投資開發的各類項目,按當地農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政府依法確權登記,使用期限一般為三十年,最長可達五十年。鼓勵民營企業與外商興辦合資、合作企業。對民營企業引進外資項目,按照其所占的股份,參照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6、落實財稅扶持政策。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工業項目,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額、第三年至第五年50%的標準,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支持企業挖潛改造。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從投產年度起,五年內分別按50%、40%、30%、20%、10%,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獎勵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滿后,第六至第十年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由財政按地方留成部分30%的標準,預算安排資金獎勵企業。上述政策期滿后,企業照章納稅且增長超過上年實際繳納增殖稅和所得稅30%以上的,由財政按超出上年實際繳納增殖稅和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預算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內一次性獎勵企業。縣財政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民營科研、教育以及旅游項目,從獲利年度起,頭三年內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獎勵企業。民營商業批發、零售項目,年納稅50萬元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頭兩年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獎勵企業。

對現有民營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外)新增加的就業崗位,當年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20%不足30%的,三年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新辦民營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30%的,按1:3的比例減征所得稅,即新招用人員占職工總數每1個百分點相應減征所得稅3%。

投資公路、碼頭、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及供氣、供水、污水、垃圾處理等城市公用設施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頭五年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按同等數額安排資金獎勵企業,第六年至第十年按50%的標準,由財政安排資金獎勵企業。允許將已建成收費的交通基礎設施及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相關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權或股權,依法有償轉讓。

7、落實農業項目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伙等多種形式,參與投資開發和經營農產品深加工、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組建各種形式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股份合作制企業。民營企業利用荒山、荒坡、荒灘、荒水等水土資源從事農業投資開發的投資項目,頭五年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按同等數額安排資金支持企業發展,第六年至第十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按50%安排資金支持企業發展。市級以上龍頭企業或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初加工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8、落實勞動保障優惠政策。購買有凈資產的中小國有、集體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與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原企業職工簽訂不少于五年勞動合同的,凡吸納原企業職工超50%部分,每簽訂1人,可按當地上年企業平均工資2倍的標準折抵購買價款,最低到零。民營企業與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每簽訂1人并正常履行勞動合同一年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可按每人400元的標準,在合同期滿后,由財政部門從再就業經費中一次性撥付安置費。各類民營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按招用人數提供社會保險補貼。

9、落實增資擴股優惠政策。民營企業取得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金投資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由財政部門按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40%安排資金獎勵企業。對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其再投資部分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由財政部門安排全額獎勵企業。

10、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重組。民營企業購買、兼并國有、集體企業,或通過參股、控股、承包、租賃等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經營,允許繼續使用原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各種審批手續和許可證,經有關部門確認后繼續有效。收購本縣內國有、集體中小企業全部產權的,且不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對企業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并經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備案后,按40%-70%的標準收取土地出讓金。收購的破產工業企業全部產權的,原國有土地為行政劃撥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前提下,可繼續保留劃撥使用方式,但批準保留劃撥期限每次不超過五年。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轉讓、變賣或變更土地使用性質等,需補交已享受的本優惠政策規定的有關費用。

收購國有、集體中小工業企業,一次性付清收購款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三年內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其余款項應提供合法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四、拓寬民營經濟融資渠道

11、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要從民營經濟的特點出發,開展金融產品創新,拓寬融資渠道,完善金融服務,改進信貸考核和獎懲管理方式,提高對民營企業的貸款比重。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要積極吸引民間資本入股,增強資本實力。鼓勵政策性銀行依托中小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以民營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鼓勵民營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

12、改進資信評估制度。做好民營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并逐步擴大到個體工商戶。對經營良好、誠實守信的民營企業,人民銀行要協調各金融機構,對其實行授信管理。支持“銀企”聯手,加大對信譽良好、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貸款支持力度。

13、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支持民營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鼓勵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為有發展潛力和發展前途的企業進行貸款擔保,切實解決企業資金短缺問題。積極引進有實力的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鼓勵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之間依法互相擔保或聯合擔保。積極探索依法發展各類民間基金組織。

五、完善對民營經濟的社會服務

14、大力發展社會中介服務。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不斷完善社會服務體系。支持發展創業輔導、籌資融資、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信息服務、管理咨詢、人才培訓等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整頓中介服務市場秩序,規范中介服務行為,為民營經濟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15、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加快建立適合民營企業特點的信用征集體系、評級制度以及失信懲戒機制,推進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試點工作,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對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有關登記審核機構應簡化年檢、備案等手續。要強化企業信用意識,健全企業信用制度,建立企業信用自律機制。

16、推進制度、管理創新。引導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具備一定規模和素質條件的民營企業,要積極改組為公司制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鼓勵通過相互參股、職工持股、吸引外資等多種形式擴大企業規模。允許以管理、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資本投入,建立多元和開放的產權結構。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的人才隊伍建設,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建立職業經理人測評與推薦制度,加快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17、推進產業集群發展。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從事專業化生產和特色經營,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鼓勵民營企業與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等協作關系。通過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培育骨干企業和知名品牌,發展專業化市場,創新市場組織形式,推進公共資源共享,促進以民營企業集聚為特征的產業集群健康發展。

六、鼓勵發展民營科技企業

18、鼓勵技術創新。工業企業研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工業企業發生的此項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19、支持發展民營高新技術企業。鼓勵企業加大科技創新和新產品開發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對獲得國家和省級科技進步獎或星火獎的企業,分別由縣政府一次性給予3萬元和1萬元的獎勵。鼓勵民營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對通過ISO9000等質量體系認證的民營企業,由縣政府一次性獎勵3000元。

20、加強科技創新服務。民營企業在申報政府計劃科研項目和國家項目招標投標、申請科研成果鑒定和獎勵、申請科技貸款和技術改造項目貸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知識產權保護、技術開發中心認定等方面,享有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待遇。民營企業可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也可自主設置、評聘內部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人員在其職務資格有效范圍內,在民營企業和在國有單位任職年限可連續計算。技術崗位的從業人員與國有企業職工一樣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發給統一的職業資格證書。民營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各級拔尖人才的評選。

21、積極引進科技人才。鼓勵外地專業人才來我縣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對帶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并在我縣民營科技企業中實施轉化的,可優先安排各類科技發展及產業發展計劃項目,并給予相關支持,允許技術成果直接入股。積極鼓勵和幫助民營企業引進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員。積極引進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到我縣民營企業兼職。

七、健全民營經濟社會保障制度

22、執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城鎮民營經濟組織參加養老保險與城鎮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城鎮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從事民營經濟的,其前后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職工在民營經濟組織與非民營經濟組織之間流動,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給予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3、城鎮民營企業職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城鎮民營經濟組織及其職工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同時,將城鎮民營經濟組織的職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及生育保險覆蓋范圍。

八、鼓勵各類人員從事民營經濟

24、鼓勵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民營經濟。黨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批準,可離崗領辦民營企業。在三年離崗期間,保留原身份不變,并參加正常的工資晉級,基本工資和工資性補貼仍由原單位發放;期滿后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安排工作,工齡連續計算。可辭職從事民營經濟。到民營企業工作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辭職手續,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并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算,每一年工齡,加發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同時,按經費供給渠道和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手續,補齊相應養老保險費用。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內,且工作年限滿20年,本人志愿從事民營經濟,可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組織人事部門核準,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并相應提高退休工資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增加一檔職務工資;五年以上的,增加二檔職務工資。增加工資一并計入退休費基數。黨政機關接近退休年齡的,可參照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有關政策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提倡企事業單位各類人才在不侵犯單位或他人知識產權、泄露商業秘密、沖擊單位經濟利益、損害社會和公眾權益的前提下,在民營企業從事兼職工作。

25、鼓勵高校畢業生和軍轉干部從事民營經濟。對從事民營經濟的高校畢業生,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應及時辦理人事手續,三年內免收管理費。計劃內分配的軍轉干部,自愿從事民營經濟,三年內申請重新安置的,軍轉安置部門予以安置。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一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軍轉干部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外)的,經稅務部門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26、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外)的,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涉稅行政事業性收費。

27、鼓勵農民進城從事民營經濟。本縣戶口的農民進城從事民營經濟,擁有自己的住房及經營場所的,經本人申請,公安機關審核,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城鎮居民戶口,只交辦證工本費。

九、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28、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全面清理有關民營經濟的地方性政策規定,依法取消對民營經濟的各種不平等待遇。嚴格執行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得非法改變民營企業財產的權屬關系。民營企業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依法保護企業主的名譽、人身和財產等各項合法權益。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的行政復議等,政府部門必須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執法程序,對企業處罰實行預警制,處罰決定必須由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對查封或數額較大的處罰,當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有要求的,必須進行聽證。

29、嚴格收費管理。進一步清理現有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向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強制收取任何費用,無權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企業提供各種贊助費或接受有償服務。向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收費,必須出示物價部門制發的《收費許可證》,開具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統一收費票據或專用票據,對違反規定或名費不符的收費,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權拒付。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在建設期間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零收費”。其它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在行政服務中心集中收繳。凡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年檢年審,只收取年檢費,其他費用一律免收。嚴禁只收費不服務和將企業的選擇性服務變成強制性服務。嚴格協會管理,不得借用行政手段強迫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的各類人員加入協會,協會會費要嚴格按照登記機關核準的標準收取。

30、充分尊重民營企業自主權。嚴禁強制企業購買指定的設備、產品和服務。不得強行要求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參加捐贈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和“吃拿卡要”。禁止向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強制推銷各類產品,強制征訂各類報紙雜志。嚴格限制對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檢查、檢驗次數,嚴禁交叉、重復檢查、檢驗,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每年組織民營企業對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紀檢、監察機關和督查、糾風、舉報投訴等部門要加大督查督辦力度,確保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損害發展環境,一經查實,從重處理,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31、營造民營經濟發展的輿論氛圍。加大民營經濟政策、信息的輿論宣傳和引導力度,擴大民營經濟的影響力和帶動力,形成全社會重視、關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濃厚氛圍。每年召開一次民營經濟表彰大會和縣領導與重點民營企業主座談會。對大型或有代表性的民營企業,實行縣級領導聯系制度。

十、加強對民營經濟的監督管理

32、建立健全黨、團、工會組織。個體工商戶中的黨、團、工會組織,可設在個體私營協會的基層分會。民營企業符合建立黨、團、工會組織條件的,要在本企業設立黨、團、工會組織,由所在地黨、團、工會組織領導或指導。

33、加強宏觀指導。各級各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手段,把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動態的監測和分析,及時公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導民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建立民營經濟定期通報、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等制度,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全程服務。改進和完善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反映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狀況。健全發展民營經濟的崗位目標考核機制,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作為考核職能部門和領導干部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34、規范經營管理行為。民營企業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民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依法獲得安全生產、環保、衛生、質量、土地使用、資源開采等方面的相應資格和許可。要強化生產、營銷、質量等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環保、衛生、勞動保護等責任制度,并保證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如實編制財務報表,依法報送統計信息。

35、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民營企業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與職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加強對民營企業執行勞動合同、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法規、政策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勞動關系協調處理機制,及時化解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