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隊伍建設意見
時間:2022-09-17 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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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國有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改革形勢,建設高素質的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隊伍,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多元投資企業國有股權代表及國有投資主體推薦的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多元投資企業國有股權代表、高級經營者隊伍建設的重要性
(一)多元投資企業是指通過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的國有控股或參股的混合所有制新企業。國有股權代表是指代表國有股權、由國有投資主體向多元投資企業委派,并依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的領導成員。高級經營者是指按照多元投資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由國有投資主體向多元投資企業推薦、多元投資企業董事會依法聘用的經理層人員(不包括非國有投資主體推薦、由多元投資企業董事會聘用的高級經營者)。
(二)多元投資企業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有利于國有資本有序進退、合理流動,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加強對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對于維護國有股權的合法權益,提高多元投資企業的運行質量,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加強對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重在提高素質和強化激勵與約束。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多元投資企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對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選拔、委派和推薦、培訓、考核、管理、監督等辦法,逐步實現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二、認真做好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選派、推薦工作
(一)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自覺維護國家、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掌握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具有金融、外貿、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
4、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堅持原則;
5、善于與其他出資方協作共事,并有一定的企業工作經歷和經營管理經驗。
國有股權代表應具有較強的經營決策、資本運營能力。高級經營者應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組織實施能力。
(二)把黨管干部原則和董事會依法選擇高級經營者以及高級經營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結合起來,把組織考核推薦和引入市場機制、公開向社會招聘結合起來,積極探索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新機制。
1、選派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由國有投資主體提出建議人選,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經全面考察決定,由國有投資主體依法向多元投資企業委派或推薦。
2、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要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盡可能采用企業內部競聘或向社會招聘等方式選拔。
3、積極探索多元投資企業聘用獨立董事和職業經理人擔任高級經營者的路子。
(三)推行委托責任書制度。國有投資主體在委派國有股權代表、推薦高級經營者時,要分別與其簽訂委托責任書,明確任職期限、目標、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必要時經過司法公證。
(四)實行任期制度。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任期根據多元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確定。期滿時,經國有投資主體提議、企業干部管理部門同意的可以連任。國有股權代表在同一企業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個任期,任期內根據需要可依法定程序更換。
三、加強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培訓
(一)實行資格培訓制度。根據《“十五”期間全國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綱要》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對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培訓,逐步實行資格培訓證書制度。對擬任職人員實行崗前培訓,考試合格者發給資格培訓證書。“十五”以后,新任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一律實行持證上崗。
(二)建立健全在職培訓制度。采取在職學習和脫產培訓等方式,加強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培訓教育,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在每個任期內都要進行必需的脫產培訓,并將培訓考試考核結果,作為獎懲和任用的依據。培訓內容除規定要求外還應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投融資知識和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職責、權利、義務等。要努力改進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四、強化對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
(一)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國有股權代表首先要對國有投資主體負責,認真貫徹國有投資主體的意圖,保證國有資產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同時要對多元投資企業負責,保障多元投資企業的正常運行、健康發展。國有投資主體推薦的高級經營者要對多元投資企業董事會負責,按照多元投資企業章程所賦予的職責,認真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搞好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同時,還要對推薦單位負責,防止損害國有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收入分配。根據多元投資企業的特點,規范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收入與經營業績掛鉤。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國有股權代表的報酬由多元投資企業股東會決定,高級經營者的報酬由多元投資企業董事會決定。國有投資主體可以根據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風險責任和投資主體的收益情況給予獎勵或處罰。國有投資主體應商多元投資企業,對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醫療、養老、失業、住房等社會保障事項予以保證。
(三)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國有股權代表在多元投資企業召開董事會會議之前須將會議議題及時向國有投資主體報告,聽取意見。在多元投資企業董事會決策中,國有股權代表要準確、完整地貫徹國有投資主體的意圖。高級經營者要定期向國有投資主體報告多元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遇有重要事項,都要及時向國有投資主體報告。
(四)強化對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監督。多元投資企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的國有股權代表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內更換的,應依法進行審計。國有投資主體要重視對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的問題要認真進行查證處理。要充分發揮多元投資企業黨組織、工會和企業員工的監督作用。
五、完善對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考核
(一)完善考核制度。根據委托責任書的約定,對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多元投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后進行,任期考核在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任期將要結束時進行。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要在考核前寫出書面述職報告,國有投資主體和企業干部管理部門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及經營業績進行全面考核。
(二)突出考核重點。對國有股權代表主要考核其參加多元投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維護國有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投資收益等情況。對高級經營者主要考核多元投資企業的經濟效益、管理水平、技術進步以及維護各方(包括職工)合法權益等情況。
(三)確定考核結果。在考核的基礎上,對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評價,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劃分檔次。對考核優秀的,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對因工作不負責任給多元投資企業或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要視責任大小給予應有的處罰;對經考核確認為不稱職的,應依法予以撤換;對以損害國有股權利益為代價換取個人利益,或因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查證核實后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六、明確職責,加強領導
(一)明確責任,密切配合。企業干部管理部門要把對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納入企業高級經營者隊伍的整體建設中來,加強宏觀指導和管理,促進合理流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部門要抓好培訓,不斷提高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素質。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依法監管多元投資企業國有股東權益的行使情況,與國有投資主體一起制定對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獎懲政策。
(二)加強企業黨組織建設。與企業改革同步組建、改建或更名黨的基層組織,原隸屬關系不變。多元投資企業黨組織領導成員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暫不具備選舉條件的,可由上級黨組織指派或者任命,待條件成熟后再進行選舉。其他各股權方推薦進入黨組織領導成員的人選,應將黨組織關系遷入多元投資企業,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企業黨組織要搞好自身建設,加強黨員管理,發揮保證監督作用。改制后的多元投資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改建工會組織。
(三)加強管理,優化環境。按照誰投資、誰委派(推薦)、誰管理的原則,國有投資主體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切實負起對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管理責任。要支持委派和推薦人員的工作,關心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用事業、感情和待遇留住和吸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