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建設意見
時間:2022-09-17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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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中發[1999)6號)和《中共湖北省委關于加強全省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發[2000)7號),《中共湖北省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發[2003)4號),《中共十堰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政法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十發[2003]19號)以及中央、省委近年來關于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相關要求,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政法工作,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體現政法機關“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新時期全市政法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1、政法機關肩負著打擊敵人,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為改革開放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的重要使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專門力量。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政法隊伍建設,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文件,采取有力措施,不斷加強和改進政法隊伍建設,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政治效果。
2、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政法機關的服務職能顯得更加突出,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牢固樹立為執政興國第一要務服務的思想,增強服從、服務于市委,市政府各個時期中心工作的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堅定不移地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是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干警義不容辭的光榮職責和政治任務。為此,必須大力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政法干部隊伍,確保社會長治久安目標的實現.
3、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強政法隊伍建設應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立黨為公、執法為民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創建“服務型政法機關”為重要載體,以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為工作重點,以“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為目標,大力推進政法隊伍的革命化、專業化和現代化建設。
二、進一步加強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
4、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是政法隊伍建設的重點,只有好班子才能帶出好隊伍。各級黨委應高度重視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要以中發[1999]6號文件精神為指導,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選配好政法機關領導班子,特別是要選準配強一把手,真正把政治強、作風硬、熟悉政法工作、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和較強組織領導能力的優秀干部選拔到政法機關的主要領導崗位。政法機關的領導干部必須知法懂法,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群眾觀念,具有較高的執法能力和領導水平。不符合任職資格和條件的人員不能進入政法機關領導班子。
5、市委政法委員會是市委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方面負有重要責任。市委政法委領導班子成員中應有從事過政法工作或在政法部門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干部。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應為同級政府職能部門正職職級。
市委政法委員會要積極履行協助市委及市委組織部門考察、管理政法領導干部的職能,加強同市委組織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研究制定加強政法領導班子和政法隊伍建設的措施。市委及市委組織部應支持市委政法委員會發揮協管政法干部的職能作用,聽取其對加強政法領導班子建設及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按照分級管理,下管一級的要求,市委擬任免市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必須事先征得十堰市委政法委員會的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辦理;副書記的任免,應書面征求十堰市委政法委員會的意見,并報十堰市委組織部和市委政法委員會備案。
市綜治辦是市綜治委的常設辦事機構,應為同級政府職能部門正職職級,綜治辦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員會一名副書記兼任,并按同級政府職能部門副職職級配備一至二名專職副主任。鄉鎮辦、管理區(處)政法(綜治)辦主任應由同級黨委或政府副職兼任。符合條件的鄉鎮公安派出所所長可擔任鄉鎮副職專抓政法綜治工作。
6、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1999]6號文件)和**發[2003]4號文件、十發[2003]19號及丹文[2003]2號文件規定,市委在擬任免、調動法院、檢察院、公安局黨組(黨委)書記和院長、檢察長、局長時,必須事先征得十堰市政法部門黨組(黨委)的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依法定程序辦理;在擬任免、調動法院、檢察院、公安局黨組(黨委)副書記和副院長,副檢察長、副局長及黨組(黨委)成員時,必須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委政法委進行考察,并征求十堰市政法部門黨組(黨委)的意見后,按規定程序審批辦理,同時報十堰市委組織部和市委政法委備案。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的任免,在市委任免后,分別報十堰市委組織部、十堰市委政法委、十堰市司法局黨委備案。市委直接管理的政法機關正、副科級干部應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委政法委共同考核后由市委任免;市委組織部管理的政法各單位正、副局級偵察員、檢察員、審判員應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委政法委共同考核后由市委組織部任免。
7、加大政法部門領導干部交流力度。按照中發[1999]6號文件規定,各級政法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原則上在同一地區、同級班子里任職滿十年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任職五年以上,原則上要實行輪崗。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同一地區、同級班子里任職十年以上也必須在系統內對流,在同一職位任職五年以上,原則上要實行輪崗。要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異地任職和任職回避制度。擔任市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政法部門基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在熱點崗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要實行輪崗,特殊情況可以跨部門交流。要處理好干部交流、輪崗與保持領導班子相對穩定的關系,一、二把手原則上不同時交流。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交流決定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降職使用。
8、各級政法機關領導班子要加強自身建設,重點抓好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和廉政勤政建設,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要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斷提高領導班子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領導班子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政法機關職能、職權的特殊性要求必須進一步完善黨委(黨組)議事規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健全和完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防止個人獨斷專行。一把手自身要率先垂范,嚴格要求自己,擔負起加強班子建設的責任。政法部門的領導干部要有較強的黨性觀念、大局觀念和紀律觀念,服從黨的領導,聽從黨的指揮,辦事堅決果斷,養成雷厲風行的戰斗作風。要嚴格政法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經常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班子內部和干部群眾的監督,增強抵御風險和拒腐防變的能力。
9、科、所、隊、庭、室等基層政法單位的領導,處在對敵斗爭、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第一線,其素質的高低,作風的優劣,直接體現政法機關的形象,應大力加強基層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要積極推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制度,把政治合格、業務過硬、群眾公認的優秀年輕政法干警選拔到基層政法單位領導崗位上。要進一步加強政法后備干部的培養和管理工作。
10、加強對政法機關科、所、隊、庭、室等中層干部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丹江口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丹文[2003]2號)文件規定進行任免、調整。
政法委機關中層副職干部,公、檢、法、司內設科室正職、副局級單位副職、派出機構(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及相應級別派出機構)正職的調整,由單位黨委(黨組)提出任免意見,市委政法委考核、任免,任前報市委組織部審查備案;副職由單位黨委(黨組)提出任免意見,市委政法委考核、任免,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鄉鎮辦區(處)綜治辦主任的任免、調整,由鄉鎮辦區(處)黨委提出任免意見,市委政法委考核任免,任前報市委組織部審查備案。
市人民法院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等法定職務的任免,由單位黨委(黨組)提出任免意見,市委政法委考核后按有關法律規定提請市人大任免,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11、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法隊伍建設領導責任制。各級政法部門領導干部要經常了解、檢查和掌握本系統、本單位政法干部的思想工作動態和紀律作風狀況,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隊伍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苗頭,把違法違紀問題解決在萌芽階段。對因領導,管理不力,致使本系統、本單位隊伍整體素質較差、紀律作風渙散,群眾滿意率較低的,要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取通報批評、誡免談話、限期整改、取消單位和個人評先資格,暫緩提職、晉級,免職或引咎辭職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等方式,追究政法部門領導的責任。對主動采取有效措施,嚴肅查處發生的問題并挽回影響、損失的從輕或減輕追究領導責任。
三、進一步加強政法隊伍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12、加強對政法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要組織廣大政法干警深入學習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和中共中央印發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綱要》,深刻認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時代背景,實踐基礎、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歷史地位,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全體政法干部的頭腦,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上來,不斷實現政治思想上的與時俱進,確保政法干警政治上永遠合格。
13、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推進政法隊伍整體素質的全面提高。要順應時展的趨勢,把握新形勢對政法隊伍素質的新要求,積極探索提高政法隊伍素質的新方法,進一步加強政法隊伍教育培訓的力度,不斷提高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技能。要加強政法干部培訓基地建設,按照干部分類管理的要求,實施分類培訓,重點抓好政法干警的在職培訓。要大力開展崗位練兵和各種形式的業務競賽活動,努力形成學習法律、鉆研業務的濃厚氛圍。法院、檢察系統要制定在職人員學歷教育計劃,使在職人員的學歷達到《法官法》、《檢察官法》的要求。政法各單位都要組織、支持、鼓勵政法干警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司法考試,提高法律知識水平。要建立健全政法干部教育培訓和素質考核工作機制,每年應對政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一次全面考核。
14、切實嚴把進口,疏通出口,純潔政法干部隊伍。政法機關錄用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凡進必考、擇優錄用”的原則,在組織人事部門確定的錄用計劃內進行,嚴格執行招錄干警省級統一考試制度。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向社會公開招錄優秀人才。對違反規定擅自錄用的要嚴肅追究批準者和經辦人的責任,被錄用人員一律取消錄用資格。軍轉安置部門在給政法機關分配軍轉干部時,應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要求的基本條件,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不能進入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隊伍。在政法工作任務日趨繁重的新形勢下,政府編制部門應按政法編制的10%確定地方事業編制(上級機關有明文規定的除外),騰出具有執法資格、現處在輔助崗位上的干警到一線辦案,以緩解警力不足的矛盾。要切實疏通政法干部隊伍的出口,對不適合從事政法工作的人員,必須調離政法機關。
15、進一步加大政法隊伍管理工作的改革力度。政法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積極借鑒外地政法隊伍管理工作經驗,大膽探索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政法隊伍管理模式,力爭做到管理更加科學,結構更加合理,保障更加有力,執法更加公正,監督更加有效,服務更加熱情,促進公平和正義在全社會的實現,真正體現政法機關“執法為民”的本質。
16、大力開展創建“服務型政法機關”活動和形式多樣的創建活動,密切警民關系,為發展第一要務服務。創建“服務型政法機關”是全市政法機關實踐“三個代表”,實現“執法為民”本質的有效載體,是密切警民關系,樹立良好形象的重要舉措。要通過扎扎實實的創建活動,使全市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干警“執法為民”的自覺性明顯提高,為人民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為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服務的意識明顯增強,進一步樹立政法機關的良好形象。
17、政法部門要按照“從嚴治警”的要求,加強對政法干警的監督管理。全市政法機關要組織廣大政法干警深入學習、嚴格執行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制定的“四條禁令”及政法各部門的各項禁令和規定,并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執法違法錯案責任追究制,確保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現,減少政法干警違法違紀案件的發生。對違法違紀案件一經查實,要從嚴懲處。
18、按照黨章規定和中發[1999]6號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政法機關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要保障黨員行使權利,監督黨員履行義務,健全黨內生活制度,嚴肅黨的組織紀律,不斷增強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真正使基層黨組織發揮好戰斗堡壘作用,切實擔負起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干警的責任。
四、為政法隊伍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9、各級黨委要把政法隊伍建設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政法隊伍建設中的問題,支持政法機關依法辦案和政法干警依法行使職權,幫助排除干擾和阻力,解決執法難的問題。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應帶頭學法、守法、用法,自覺依法辦事,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部門本位主義,決不允許以權壓法、以言代法或干預政法機關正當的執法活動,努力為政法機關創造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
20、要認真落實“從優待警”的各項政策。政府和財政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中辦發[1998]30號、**文[2002]1號、**發[2003]4號和**紀發[2003]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好政法經費保障問題。要按照中央關于“政法部門所需經費,一律由國家和地方財政支付”的要求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確保基本需要,保證重點支出,支持貧困地區,講求資金效益”的原則,建立有利于政法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經費保障機制。要本著確保政法干警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崗位津貼等政策性經費按時足額發放,確保政法機關行政經費和正常辦案經費,確保偵辦大案、要案所需專項經費的要求,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要有計劃地逐步改善政法干警的工作、生活條件,加大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經費和治安防范經費的投入,改善政法部門的技術裝備,加快科技強警步伐。
堅決執行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款“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政法各部門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款一律上交財政。嚴禁把罰沒收入與政法經費掛鉤;嚴禁給政法機關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款“調控”指標;嚴禁給政法一線辦案單位和干警下達罰沒款創收任務以及將干警的工資、津貼、獎金、福利等與罰沒款收入掛鉤;嚴禁政法機關以辦案為由,向涉案單位索要、攤派辦案經費。凡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281號令)和《關于貫徹中辦發[1998]30號文件,**文[2002]1號文件精神對政法機關財政經費保障責任追究的意見》(**紀發[2003]2號)嚴肅處理。各級政法機關要繼續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嚴格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進一步落實好政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和職級待遇。嚴格按照《丹江口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丹文[2003]2號)文件的規定配備公、檢、法副局級以上干部。
21、進一步加強政法委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政法委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作用。一要認真履行職能,加強對政法工作的指導,加強對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指導協調,加強對重大案件的協調督辦,進一步規范執法監督工作和協管政法干部工作,增強為政法各部門服務的意識,使職能作用規范化。二是要加強政法委建設。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黨委政法委建設的有關規定,優化人員結構,規范工作制度,切實解決人員結構不合理等問題。三是要把政法委干部隊伍建設納入政法隊伍建設范圍。加大政法委機關干部與政法部門干部的交流力度,不斷提高政法委機關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四是要進一步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做好調查研究,準確把握社會穩定形勢,組織開展嚴打斗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督導檢查,及時總結推廣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