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暫行意見

時間:2022-10-05 06:51:00

導語:引咎辭職暫行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引咎辭職暫行意見

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自律意識和進取精神,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提出以下意見:

一、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干部由于個人能力不夠、自身行為不當或工作失誤造成一定損失,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而向任免機關請求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的一種自責行為。引咎辭職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二、引咎辭職分個人自辭和組織勸辭兩種。當領導干部未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或存在與其身份不相符的行為時,主動向任免機關請求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的,屬個人自辭。任免機關發現并經集體研究,確認某一領導干部的行為已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時,由組織出面與其談話,勸其引咎辭職的,屬組織勸辭。

三、領導干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引咎辭職:1、因主觀因素、自身工作能力等原因連續兩年未完成崗位工作目標的。2、屬“一票否決”的工作被否決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正職和分管該項工作的副職采取措施不力,導致該項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決的。3、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或在干部考核中民主測評結果“不稱職”票超過30%,經組織考察不勝任現職的。4、由于工作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管轄范圍內發生惡性事件,在當地造成不良影響的;或因盲目決策、違反決策程序,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5、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群眾反映強烈的;或因自身要求不嚴,個人品行不端造成嚴重后果,在群眾中喪失威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的。6、組織紀律性差,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對領導班子嚴重不團結或領導班子成員間鬧不團結造成不良影響承擔主要責任的。7、直系親屬因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人負有責任的。8、對下屬管理監督不力,導致出現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9、不服從組織對其工作安排的決定,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到崗的。10、誡勉期間出現問題或誡勉期滿無明顯改進的。

四、領導干部由于上述原因而引咎辭職的,無論是個人自辭還是組織勸辭,都必須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任免機關提出引咎辭職請求。任免機關在接到領導干部自動辭職的請求后,十五日內作出接受與否的決定。

五、對引咎辭職的領導干部,經經濟責任審計和組織審查,確認無違紀違法行為的,保留其原有職級待遇,另行安排工作。六、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后,一年內不得提拔,如果其行為確已違反紀律或已構成犯罪,則依照黨紀、政紀和法律有關規定處理。如果能積極配合組織查清問題,并能主動引咎辭職的,可以依紀依法從輕處分或免于處分。

七、對依據本規定應當引咎辭職,但本人拒不提出申請的,經任免機關研究后就地免職。

八、本文所稱領導干部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鎮局級領導干部和市委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干部。鎮局級以下干部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九、本暫行規定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