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出口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10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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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出口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屆**全會精神,努力提高黨員隊伍素質,不斷增強黨員隊伍活力,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充分發揮黨員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的先鋒模范作用,針對我市的實際情況,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考察,保證質量,把好黨員隊伍“入口”關

1、突出重點,搞好考察。考察入黨積極分子時,注意把握好“五個重點”:一要考察入黨動機,看入黨的目的、態度是否端正;二要考察培養時間,看培養時間是否達到一年以上,培養過程是否完備和成熟;三要考察群眾威信,看是否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四要考察素質,看是否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工作能力;五要考察品質,看其品行是否正派,是否符合黨員要求。

2、嚴格程序,保證質量。發展黨員的具體步驟是:第一步,由基層黨組織逐級上報發展黨員計劃,上級黨組織根據其結構比例,確定黨員發展指導性指標,并發給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由各支部負責考核填寫并建檔。第二步,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核一年以上,基本具備入黨條件的,支部(總支)應召開大會,進行民主評議,支部大會根據評議結果確定預備黨員發展對象。發展對象按照規定進行公示后,將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和入黨積極分子檔案送上級黨委(支部)進行初步審察,經初審同意后,報市委組織部進行預審,預審合格后填寫“入黨志愿書”。第三步,召開黨員大會,嚴格按程序對入黨申請人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報上級黨委審批。經黨委研究批準后,由上級黨委分管書記或組織委員對預備黨員進行談話,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發展對象被接收為預備黨員后,由黨支部負責考核其在預備期內的表現情況;預備期滿后,經考核考察,認為具備轉正條件,報上級黨委(總支)初審后,召開黨員大會,履行預備黨員轉正手續。

3、嚴格要求,搞好責任追究。一是考察責任。對因入黨介紹人和考察人沒有如實向黨組織匯報發展對象情況,致使發展黨員工作出現失誤的,追究介紹人和考察人的責任。二是推薦責任。對因黨支部向黨總支或黨委推薦不公開、不慎重,影響黨員發展質量的,追究黨支部的責任。三是審察責任。對黨支部不按程序發展接收預備黨員或不按時為預備黨員轉正,材料不齊備、格式不標準、填寫不規范、發展不公示或公示不規范的,一律要求重新辦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四是審批責任。對基層黨委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發展黨員,或未及時召開黨委會報批的,追究分管領導責任。

二、堅持標準,嚴格程序,加大不合格黨員的處置力度。

1、明確不合格黨員標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確定為不合格黨員:(1)喪失共產主義理想、信念,本人提出退黨要求的;(2)對黨的現行路線、方針、政策有嚴重的抵觸,有阻礙改革和經濟發展行為的;(3)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場不堅定的;(4)無組織、無紀律,自由主義嚴重的;(5)違背黨的宗旨,不發揮黨員作用的;(6)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7)外出時間超過一年以上仍無任何音信的;(8)長期不參加黨組織的各種活動的;(9)參與違法違紀活動的;(10)影響黨組織正常開展工作的;(11)參與封建迷信活動的;(12)無正當理由參與、組織、挑動群眾上訪,造成極壞影響的;(13)在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臨陣脫逃的。

2、嚴格不合格黨員的處置程序。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要堅持標準,又要實事求是,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齊備”。具體處置程序是:

①掌握、核實事實材料。黨組織要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黨員干部對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在認真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整理成綜合性材料。材料一般要包括以下內容:黨員簡況,主要問題,評議意見,本人態度等,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

②支委會提出處理意見。支部委員會要針對不合格黨員的表現,依據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政策界限,研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聽取被處置對象的意見。

③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對不合格黨員的處理,必須經黨員大會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處理意見進行表決通過。召開黨員大會評議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參加,并認真聽取被處置對象的說明和申辯;支部大會形成的處理決定和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本人要簽署意見。對個別不承認錯誤、拒不簽名的,只要事實清楚,可直接寫出情況說明,經支部大會決議后報上級黨委審批。

④黨委審批。黨支部要及時將黨員大會通過的處置決定、核實材料一并報送上級黨委審批。黨委要認真審查黨支部上報的材料,經充分討論后,召開黨委會進行審批。審批意見要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⑤宣布黨委審批意見。黨支部收到黨委批復文件后,要及時找被處置對象談心,轉告上級黨委的審批意見,同時要進一步做好組織處理后的思想工作。之后,黨支部要召開黨員大會,宣布黨委決定。

3、采用適當方式進行處理。對不合格黨員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以下幾種形式的處理。

①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對不合格黨員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也是督促黨員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錯誤,提高覺悟,達到合格黨員條件所采取的一種組織處置措施。它適用于雖屬于不合格黨員,但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愿望,愿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有改正錯誤的決心和行動的人。限期改正的期限為一年。限期改正期滿后,要及時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討論,對仍未改正缺點錯誤、未達到合格黨員條件的予以除名。

②勸其退黨。勸黨員退黨,是對黨員進行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對不合格黨員,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但對于那些不虛心接受黨組織的批評教育、不愿意改正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③自行脫黨。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內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