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代會代表任期制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14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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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代會代表任期制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要求,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充分發揮黨代會代表的咨詢參謀、協調反饋、監督質詢等作用,根據《黨章》及中央、省、市委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省、市、縣黨代會確定的工作目標,以拓寬黨內民主渠道、健全黨內監督機制為著力點,以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為落腳點,通過發揮黨代會代表作用,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不斷提高縣委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增強黨的創新活力,促進全縣“三個文明”建設協調快速發展。

二、代表任期制內容

實行黨代會代表任期制,就是黨代會代表按黨內有關規定在每次縣黨代表大會召開前選舉產生,并經資格審查通過后,其任期與縣黨代表大會屆期一致,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從每次縣黨代表大會開始,到下次縣黨代表大會前終止。在任期內,只要沒有按黨內有關規定應終止其代表資格的,其代表資格一直有效。通過開展各種行之有效的活動,確保黨代會代表在任期內積極履行職責權利,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三、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一)代表權利

1、審議權和表決權。參加縣黨代表大會,聽取并審議縣委、縣紀委工作報告,以及提案辦理結果的報告和其他提交大會的報告,對需由縣黨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決議進行表決。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縣黨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縣委委員、候補委員和縣紀委委員,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

3、知情權。根據通知列席縣委全委會、縣委常委會和縣委其他有關會議,了解縣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及貫徹落實情況。

4、視察權。有組織地對縣委的重點工作和重大建設項目、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視察調研,及時反饋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5、監督權。督促檢查全縣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落實縣黨代表大會以及縣委的各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對全縣各級黨組織的重大決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監督;對廣大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風和執行廉政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6、評議權。根據工作需要,對縣委全委會、縣紀委的年度工作進行評議測評;對縣委擬任重要領導崗位的干部進行信任度測評。

7、建議權。按規定程序提出縣黨代表大會會議議題的建議,向縣黨代表大會提交提案。縣黨代會閉會期間,有權征求并聽取黨員和群眾對縣委工作的建議、意見,及時向縣委提出建議。

8、其他權利。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其他權利。

(二)代表義務

1、加強理論學習。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加強學習,聯系實際,真學真用,努力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2、樹立遵紀守法良好形象。帶頭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規定,模范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樹立代表的良好形象。

3、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正確行使代表的權利,模范地做好本職工作,在各方面起好表率作用。

4、密切聯系群眾。對縣黨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按規定向本單位全體黨員進行傳達;廣泛聯系黨員和群眾,積極向黨員和群眾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縣委的決議、決定;聽取和反映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切實維護黨員和群眾的正當權益。

5、積極開展活動。圍繞全縣發展大局和縣委的重點工作,積極參加調研、視察、監督、評議等活動,如實反映社情民意,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6、其他義務。認真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其他義務。

四、黨代表工作遵循的原則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相信黨員群眾,依靠黨員群眾,鞏固黨的基層基礎;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認真執行縣委的決議、決定,圍繞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堅持依法辦事。縣黨代會代表除參加縣黨代表大會外,閉會期間要按規定積極參加代表團、代表小組和縣委組織的黨代會代表履行職責的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縣黨代會代表所在的基層黨組織及所在單位要對代表的履職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五、代表任期制的配套制度

1、黨代表大會年會制度。通過組織代表參加縣黨代會年會,充分發揮黨代會代表作用。縣黨代會年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召開。縣黨代表大會年會由縣委全委會主持,議程由縣委全委會確定。會議主要聽取和審議縣委、縣紀委工作報告及有關情況匯報,討論涉及全縣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2、代表視察調研制度。以代表團(組)為單位,每年組織開展1—2次視察調研活動,并向縣委提交調研報告。調研視察的主要內容是:全縣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委有關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的情況,本地本單位重要工作、重點項目進展情況,落實黨代會的決定決議及提案、建議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等。

3、代表提案(質詢)制度。一個代表團或十人以上黨代會代表聯名,可以在縣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以提案的形式,向大會提出提案;在縣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質詢的形式,向縣委提出質詢。代表所提提案和質詢,經縣委研究同意后,由縣黨代表聯絡辦公室交有關縣委和縣級部門黨組織辦理。有關單位黨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結、回復。

4、代表評議制度。在縣黨代表大會年會上對縣委全委會、縣紀委工作進行評議,并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向大會公布。

5、代表測評評議干部制度。干部考察、年終考核對領導班子及成員進行民主測評、民意調查、民主評議時,要組織本單位的黨代會代表參加,有條件的可擴大到本系統或相關單位知情的黨代會代表參加。

6、重大決策征詢代表意見制度。在縣黨代表大會上,涉及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及其他重大問題,要廣泛組織代表深入討論,征詢代表意見。代表所在單位或選舉單位黨組織重大事項的決策及實施、干部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等,有針對性地征詢代表意見。征詢意見可以在全體代表中進行,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征詢部分代表意見。

7、代表列席縣委全委會制度。試行在縣委全委會專題研究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時,邀請相關基層黨代會代表列席,并聽取他們的意見,推進縣委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8、代表聯系群眾制度。建立“三聯制度”,按照“常委聯系委員、委員聯系代表、代表聯系黨員”的要求,原則上每名常委聯系兩名縣委委員,每名縣委委員聯系一個代表組,每名代表至少要重點聯系一個基層黨組織,聯系幫助一名困難黨員。在聯系的過程中要經常向黨員群眾宣傳黨的方針政策,通報縣委和縣黨代會重大決策以及重要活動情況;廣泛征求黨員群眾的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反饋;幫助黨員群眾排憂解難。

9、代表履職表彰制度。縣黨代會代表向縣委提出的優秀提案和批評建議,以及認真履職并積極參加調研、視察活動取得顯著成效的,縣委給予表彰獎勵或在任期屆滿時評選優秀縣黨代會代表。

六、代表任期制的保障措施

1、建立代表活動保障機制。黨代會代表參加會議、調研和視察等活動,要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對農民代表,給予適當補助。代表視察活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代表開展視察時,被視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出面接待或委托熟悉情況的其他負責同志接待,如實介紹情況,聽取代表意見。對拒絕甚至阻礙黨代會代表正當履行職責,或進行打擊報復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代表行使權利受黨的紀律保護,紀委對代表采取“雙規”措施前,須經縣委常委會同意。縣委管理的黨組織給予代表黨紀處分前,須報縣委批準。

2、強化代表資格管理。未經縣委批準連續兩次不出席黨的代表大會或連續兩年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自愿辭去代表職務,黨組織關系轉出本縣所轄范圍或代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履行程序后,終止其代表資格。代表如有濫用職權,歪曲黨員意愿,參與和支持非組織活動,以權謀私;原選舉單位五分之二以上黨員或10名以上黨代會代表聯名書面要求罷免其代表資格,且反映情況和問題屬實;選舉單位黨組織要求罷免其代表資格的,經原選舉單位有選舉權黨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通過,罷免其代表資格。代表資格被終止或罷免后,原則上不再補選。確因工作需要補選的,由縣委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程序予以增補。

3、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縣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縣黨代會代表聯絡辦公室負責做好代表的組織、聯系、管理、服務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