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意見

時間:2022-10-17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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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離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根據《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組織部、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經濟委員會、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老干部局關于做好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辦發〔**]28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1、廣大企業離休干部為我國革命、建設、改革事業,為企業建立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關心照顧好企業離休干部,使他們安度晚年,是各級黨委、政府和國有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落實好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為重點,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機制。

2、各地區各部門要著眼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積極做好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在企業深化改革中,要始終堅持離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機構負責、所需經費有保障的工作原則,確保離休干部各項待遇得到落實、管理服務到位。

二、管理服務辦法

3、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維持現有方式不變,由改制后的企業負責落實,仍歸口同級老干部部門統一管理。

4、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及破產、停產、關閉等退出市場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屬國有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政辦(**)24號)精神,離休干部仍由原企業所屬地區老干部工作部門管理服務,離休干部的公用經費和特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撥付老干部工作部門統一使用。編制、財政部門根據接收的企業離休干部人數,適當調整老干部工作部門工作人員編制和經費,以保證接收后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5、將要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及破產、停產、關閉等退出市場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出資單位,要主動與老干部工作部門聯系,共同做好離休干部的人事檔案、黨組織關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統籌等有關材料的整體移交工作。同級老干部工作部門對移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落實政治待遇

6、企業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好企業離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召開座談會,及時向離休干部通報本地區本部門改革發展穩定情況,組織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有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組織參觀考察、定期走訪慰問等。

7、企業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單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加強老干部黨支部建設,明確黨組織隸屬關系,保證老干部黨支部在上級黨組織領導下正常開展工作;把企業離休千部黨員編入黨的組織,保證他們按規定參加組織活動,充分發揮老干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8、企業離休千部的管理服務單位要切實加強企業離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導離休干部自覺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9、企業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老干部活動場所和老年大學,為企業離休干部參加活動和學習提供便利條件。

四、落實生活待遇

10、按照我州已經建立的離休干部離休費保障機制、醫藥費保障機制、財政支持機制的政策規定,確保企業離休干部離休費及各項國定、省定補貼、津貼按時足額發放,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

11、根據《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辦發[**]28號)精神,企業離休干部去世后,喪葬補助費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喪葬補助費標準執行,撫恤金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撫恤金標準增發,不再執行**勞人險字〔1993〕286號文件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1000元。由老干部工作部門審核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12、根據《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辦發[**]28號)精神,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增加離休費時,企業離休干部亦同時間、同條件、同標準增加離休費。

五、加強組織領導

13、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企業離休干部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做好企業離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統籌費的籌集和支付工作;財政部門保證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編制部門對接收企業離休干部數量多、管理服務任務重的地區需調整老干部工作人員編制的,要及時進行研究;組織部門、老干部工作部門要加強協調和督促檢查,確保企業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

六、其它

14、本《意見》下發前各地已對企業離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的,可繼續執行原管理服務辦法;未作妥善安置的,按照《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