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意見

時間:2022-10-22 04:53:00

導語: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37號)精神,結合近年來全省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和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現就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的戰略目標,立足當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面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緩解困難群眾看病就醫問題,促使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難群眾。

(二)工作目標:2007年底之前,在全省全面建立起以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基礎,以惠民醫療和醫療救助為補充的新型醫療保障體系,確保實現基本醫療服務覆蓋城鄉全體居民,逐步實現醫療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服務社會化。

(三)總體要求:患病的城鄉困難群眾,在獲得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以后,個人醫藥費支出負擔仍然較重的,由民政部門提供補充性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公正合理、公開公平,努力實現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規范運行。

二、醫療救助工作基本內容

(一)救助對象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臨時生活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重點優撫對象、市縣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等困難群眾。

(二)救助方式

1.救助對象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參保費用主要由財政負擔。

2.經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險補償后,需救助對象個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線的大額醫療費用,經本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再按規定給予一定救助。具體補助辦法和標準由各地制定。

3.救助對象中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患者,可以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部門在規定藥品目錄范圍內篩選常用、有效、價廉的藥品作為基本用藥,動用醫療救助基金購買并免費定期發放給救助對象。

4.對國家法定傳染病的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和支付渠道給予救助。

(三)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

1.醫療救助應全面落實相關政策規定的惠民醫療服務項目,并逐步實行社區、鄉鎮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首診和與二級以上醫院的雙向轉診制度。

2.醫療救助對象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及用藥范圍、診療項目服務標準、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按照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惠民醫療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四)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醫療救助專項資金要按照政府主導、制度互聯、社會參與的原則進行籌集。各地應根據救助需要和財力狀況,通過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并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省級財政通過以獎代補方式,對經濟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省財政廳、民政廳根據各地醫療救助情況研究制定。

(五)救助程序

救助對象需要享受醫療救助時,須經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張榜公示,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縣(市、區)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銀行卡發放補助金。具體救助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加強對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作為關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科學制定實施辦法,確保醫療救助工作順利實施。各級民政、勞動保障、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確保協調高效運轉。各級政府要通過聯席會議制度等形式,加強民政、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實現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及惠民醫療制度的有效銜接。要不斷完善醫療救助政策,健全完善惠民醫療和醫療救助信息互通機制,做到職責明確,資源共享,不斷提高惠民醫療和醫療救助的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