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意見

時間:2022-10-22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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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號)精神,現就建立全省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試點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略目標,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有關精神,從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逐步建立適合我省省情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城市特困群眾解決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二)總體目標:從20**年開始,用2年時間選擇部分縣(市、區)先行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之后再用2-3年時間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既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又要盡量幫助城市特困群眾解決最基本的醫療服務問題。

2、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逐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3、多方籌資,多種方式,量力而行。通過發動社會力量資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給予適當補助、醫療機構自愿減免有關費用等多種形式對救助對象給予醫療救助。實施醫療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

4、分類施救,規范管理。積極探索和執行分類管理基礎上的分類施救機制,實現程序化、科學化管理;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要有機地銜接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二、試點的內容

(一)認真進行試點示范,重點探索城市醫療救助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資金籌措機制。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和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現狀,決定在全省每個市(行署)選擇2-3個縣(市、區)先行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并在全省試點地方選擇3個縣(市、區)作為全省城市醫療救助的試點示范單位。已經實施了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縣(市、區)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政策規定進一步完善和鞏固。

(二)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并實行嚴格、規范的管理。要通過財政預算撥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地方財政每年根據城市醫療救助的需要和財力狀況合理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三)合理確定救助對象。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具體條件由試點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患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的特殊困難人員,按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救助。

(四)科學制定救助標準。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因素后,對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全年一般應不超過4000元。對于特殊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同一城市轄區、同一行政區域城市醫療補助標準應相對一致。具體補助標準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

(五)醫療救助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共同協商,確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各市、縣(市、區)還可根據當地實際興辦或指定慈善醫院、慈善藥店、專門開設面向特困群眾就醫的慈善門診、降低醫療費用。

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部門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參照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定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服務標準,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建立規范的救助對象醫療檔案和病歷,控制醫療費用。

定點醫療衛生機構需為救助對象提供下列優惠政策:救助對象可享受藥品低利潤供給、免收普通掛號費和減收診查費,處置費、住院床費和輔助檢查費等。各地可確定一定數量內的手術病種實行最高限價收費。

對于疑難重癥需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的,要按當地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六)規范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序

救助對象本人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城市醫療救助的書面材料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批。救助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定點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實施步驟

全省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各試點縣(市、區)在2006年1月底前成立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組織進行摸底排查,了解和掌握特困家庭的基本情況,對需要救助的人員登記造冊,建立信息檔案。認真劃分醫療救助對象類別、大病種類,測算救助標準和所需資金,積極做好城市醫療救助的準備工作。

(二)試點運行階段。各試點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要在2006年4月底前,結合當地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和基金管理細則。在運行中要及時檢查救助對象是否準確無誤、審核過程是否嚴格規范、制定標準是否科學合理、救助資金是否及時發放等情況,充分發揮示范作用。

(三)總結推廣階段。2006年5月底前,要對各試點運行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由市(地)民政局會同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匯總情況分別上報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級相關部門將組成專家組進行論證、評估,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進一步規范和提高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并逐步向全省推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對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認識。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是解決城市特困群眾醫療難問題的有效措施,是加快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城市醫療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各地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未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縣(市、區)可參照本意見自行組織試點。

(二)要加強領導和部門協作。各市(地)、試點縣(市、區)要成立由政府領導為組長,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參加的“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并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建章立制;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引導醫療衛生機構合理、節約使用救助基金,支持、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自愿減免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救助對象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資格條件細化和具體化,并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審核辦法,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在管理服務上的銜接工作;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會同民政部門認真審核救助申請和救助資金用款計劃,并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同時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城市醫療救助機構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做好城市醫療救助政策宣傳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將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救助人員、金額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通過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充分發揮慈善團體的作用,大力開展社會互助幫扶活動,整合醫療救助資源,促進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健康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