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群眾四難意見
時間:2022-10-23 0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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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但由于歷史和自然條件等多方面原因,我省仍有部分群眾的生活處于困難或比較困難的境況,尤其是列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病、殘特困群眾,農村特別是山區農村“五保戶”、喪失勞動能力或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病、殘特困群眾(簡稱特困群眾),在子女入學、居住條件、患病就醫以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方面,還存在著比較突出的困難和問題。這種狀況與我省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要求不相適應,必須引起全省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切實幫助特困群眾解決子女入學、住房、醫療和法律援助難(簡稱“四難”)的問題,實實在在為人民謀利益,讓廣大群眾共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是實踐黨的宗旨、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本質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現實需要;是黨在新時期堅持和實踐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從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全局,充分認識解決特困群眾“四難”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總的要求是:采取切實措施解決特困群眾子女讀書難問題,確保他們能夠享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確保考上大學的困難家庭學生得到資助;幫助城鎮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特困戶改善居住條件,使之人均居住面積達到當地最低標準;幫助農村“五保戶”、無勞動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病、殘特困戶對所居住的危、殘土坯房進行改造加固;全面落實城鎮特困人員基本醫療救助制度,農村要普遍建立起合作醫療制度,保障特困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加大推進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為特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
根據上述要求,現就解決特困群眾“四難”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確保特困群眾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制定義務教育階段和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困難助學減免制度。對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的子女(簡稱貧困學生)可全部或部分減免學費、雜費、書本費和寄宿費。對中小學貧困學生學雜費的減免,按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做好貧困家庭中小學生學雜費減免和困難補助工作的通知》(粵教計〔1999〕5號)執行。
對普通高等學校的貧困學生,要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幫助其完成學業。對學業優秀的貧困學生,按學分制規定,可準予提前畢業,.或適當延長其在校修業年限。經本人提出申請、學校有關部門同意,可允許貧困學生暫停、中斷學業或復學、續學,允許貧困學生勤工儉學或邊學習、邊工作。對一般貧困學生適當減收部分學費,對特別貧困學生免收全部學費;采取發放特別困難補助的辦法;以保證這部分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補助標準參照學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學習、生活費用標準;實行特殊專業伙食補助和少數民族學生困難補助;學校收取的學費要有一定比例作為學生的獎學金;鼓勵貧困學生報讀能提供專業(專項)獎學金的專業或學校,貧困學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取各類獎學金;采取助學貸款的方式,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在成人中專、成人高校開展“智力扶貧”活動。要專門開設“智力扶貧”中專班或大專班,主動招收貧困學生入學讀書,其學費根據家庭困難程度予以減免;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組織教師對貧困學生進行重點輔導教學,促使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二、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改善特困群眾的居住條件
各級政府及計劃、建設、財政、土地、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五年計劃時,要把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問題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制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發展計劃,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逐年解決。市、縣人民政府要責成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民政等部門提出解決城鎮特困戶住房問題的具體操作方案,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實施。
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經濟適用住房主要供應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必須提供給經濟和住房都比較困難的雙困戶租住。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有關規定執行,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其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每年安排的土地面積應不少于當年計劃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的60%。
廉租住房的建設參照《廣東省城鎮解困房建設管理規定》從嚴執行,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由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組織建設,依照有關規定減免各種稅費。可利用原有騰退的公有住房轉化為廉租住房,也可利用積壓商品住房轉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按照維修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由當地政府定價,然后全部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城鎮特困戶,對一些特別困難的群眾可視其情況以緩、減租。廉租住房不搞“終身制”,對經濟和居住條件發生變化,超過規定條件的住戶,要及時調整,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制度。市、縣財政每年撥出一定數量的專款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
下崗、破產企業職工在原單位的住房,已房改并有完全產權的歸個人所有;未房改的可繼續租住,按房改租金交納房租,原單位不得收回,也不列入破產清算財產或由新單位接管。
改善農村特困戶居住條件。各市縣對轄區內農村特困戶現居住的危、殘土坯房,要進行調查摸底,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分期分批進行加固改造;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農村特困戶對殘、危土坯房進行改造。要引導、鼓勵實行地方政府給優惠政策,群眾自己投勞互幫互助的“民辦公助”辦法。
三、全面落實基本醫療救助制度,保障特困群眾的基本醫療需要
城鎮特困群眾中在職、退休、下崗、失業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障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制解決。各級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完善運行機制,制定城鎮特困群眾中在職、退休、下崗和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盡快落實他們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實施前,這部分人員的醫療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城鎮特困群眾中的離休人員,其基本醫療待遇不變,資金不足部分由各級財政予以補助。城鎮特困群眾中的其他人員及在職、離退休、下崗和失業人員中家庭成員的基本醫療保障,原則上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基本醫療救助金,由各地財政增加預算安排解決,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交由當地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各級財政要根據城鎮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數量和資金需求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把基本醫療救助金列入年度預算計劃,對基本醫療救助金實行專項管理。
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醫療保障,通過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體系解決,所需資金由農村集體經濟解決。未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地區,當地政府要加快建立合作醫療保障體系,盡快落實對農村特困群眾實行基本醫療保障。
鼓勵社會力量對特困群眾開展慈善醫療救助活動,采取建立慈善醫院、城鄉敬老院、募集醫療救助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市和重點醫院設立特別救助金等多種形式,對患急重病或意外傷害而又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特困群眾、孤寡老人給予救治。各級醫院對就醫的特困群眾要酌情緩收或減免掛號費、注射費和診金。任何醫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對上門求醫的患急重病或意外傷害的特困群眾置之不理,要先行救治,再從有關渠道解決醫療費用。
四、積極推進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特困群眾的合法權益
抓緊制定《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實施細則,確保法律援助的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加強各級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尚未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縣(市、區)應盡快建立健全機構。法律援助體系主要由三方面形成:一是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委、殘聯等組織要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做好特困群眾的法律服務工作;二是政府辦的律師事務所要把為特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作為應盡義務;三是民辦律師事務所要在司法部門的指導下,每年承辦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要按照《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向特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按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申請法律援助的困難群眾的范圍。援助對象經濟困難的標準可適當高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體標準由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確定。在保障刑事訴訟被告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的同時,要注意做好對特困群眾的民事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的特困群眾屬于下列情況的,可以優先獲得法律援助: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工傷及撫恤金的;申請人是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公證的。
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保證特困群眾獲得法律援助所需的基本經費。各級政府對法律援助機構編制內人員的工資福利及辦公、業務經費按同級行政機關的標準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參與訴訟或仲裁的特困群眾不能按時足額繳納受理、訴訟或仲裁費用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案情決定。對于經濟困難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指定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加強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建設,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拓展和完善“148”法律服務線電話功能,廣泛開展基層“四長”(派出所長、法庭庭長、司法所長、國土所長)接訪群眾活動。在法律咨詢、糾紛調解、案件執行、法制宣傳等方面,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實用、快捷、優質的服務。
五、加強領導,確保扶持特困群眾的措施落到實處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解決特困群眾“四難”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分工班子成員具體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把是否做好這項工作納入對各級領導班子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領導干部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傾聽群眾的呼聲,摸清群眾的具體困難,制定措施,狠抓落實,認真解決。堅決防止和克服對工作推誘扯皮、敷衍塞貴的不負責態度,對群眾疾苦漠不關心的官僚主義作風。
各級職能部門和群眾組織要各負其責,各盡其能,相互配合,團結協作,共同把幫助解決特困群眾“四難”問題的工作做好。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確保城鄉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落實;教育部門要解決好特困家庭的子女上學問題;建設部門和扶貧辦要分別制定改善城市特困群眾住房條件、分期分批改造農村特困群眾危、殘土坯房的實施方案;政法部門要為特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創造條件;農業、衛生和勞動社保部門要切實為特困群眾解決醫療困難問題;除應由省級財政承擔的資金外,各地需由財政開支的資金,按屬地化原則解決;各市、縣財政部門要做好幫困資金的統籌、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工、青、婦等群眾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協助黨委、政府做好解決特困群眾“四難”工作。
加大對解決特困群眾“四難”問題工作的宣傳力度。各地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使社會各界都來關心、支持和參與這項工作。動員社會力量,廣泛組織開展各種志愿者活動,特別是發動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一幫一”、“幾幫一”、“手拉手”等多種形式的互助活動,在全社會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風氣,共同推動特困群眾“四難”問題的解決。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對這項工作要加強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訂貫徹本意見的具體實施辦法。各地級以上市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將貫徹落實情況報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