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意見

時間:2022-10-23 04:30:00

導語: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我市陸域面積小,土地資源有限,耕地保護與用地保障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問題已成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事關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是當前十分重要和緊迫的任務。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實現土地節約高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8〕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劃管理

(一)認真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修編)工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按照“守住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在確保上級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不減少的基礎上,科學性、前瞻性地安排各類功能用地。城鄉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各項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各類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律不予審批。

(二)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根據上級下達的用地計劃,結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科學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住宅、工業、基礎設施等各類用地。嚴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供應土地,未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

二、努力提高城市建設和基礎設施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三)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文化體育等設施用地,加快城市內二、三產業間置換步伐,統籌發揮社會資源集聚和共享效應。

(四)鼓勵建設項目向空中和地下發展。經依法批準開發建設地下空間的,建設單位可申請辦理地下空間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不增收土地價款。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積率。對臨城新區(不含長峙島)、東港開發區建設的房地產開發、各類辦公用房等項目,宜以小高層、高層為主。

(五)整合現有基礎設施資源,合理安排新建項目規模。各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守土地使用標準,嚴禁超標準占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交通、能源、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要充分論證,優化方案設計,科學選址,節約用地。嚴格控制行政事業單位建設單門獨戶式辦公用房,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辦公用房原則上實行聯建、合建。

(六)擴大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從2008年7月1日起,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三、大力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七)適度提高工業項目供地門檻。工業項目容積率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或行業特殊要求外,在《浙江省工業項目用地指標(修訂)》規定標準基礎上,提高10%。對符合工藝及規范設計要求的露天生產場地、堆場,占地面積可作為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一般堆場面積不得計入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控制非生產性輔助設施的用地規模,提高區域性社會資源的共享程度,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0%。對安全、消防、行業(除船舶、機械、重化工等)及生產工藝無特殊要求的新建工業項目,不得建造單層廠房。新建工業項目應布置在市、縣(區)政府已明確的開發區、工業集聚區塊內,其它區域占用耕地的原則上不予供地。對于占用多處土地的同一企業,其部分土地未按出讓合同約定落實投資建設的,不予提供新的項目用地。

(八)鼓勵企業運用技改等手段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城鄉規劃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業利用現有用地提高容積率或建筑密度增加建筑面積,經依法批準,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依法轉讓或出租閑置廠房,實施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和余缺調劑,引進先進設備節約生產空間等途徑將存量變為增量。

(九)鼓勵在開發區、工業集聚區塊內按規劃建設標準廠房。標準廠房在不改變功能用途的前提下,允許出租和轉讓。對新建標準廠房容積率在1.3及以上,且單幢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給予第三層及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0元的獎勵。

四、積極推動農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鼓勵和引導農民聯建合建公寓式住宅。城郊結合部區域農民建造住宅,推行以聯建、合建等形式建造多層、高層公寓。拆遷安置用房原則上以多層、高層公寓為主,安置的建筑面積可適當提高,一般不再安排單家獨戶式宅基地。按照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的原則,加快中心鎮、中心村建設,結合建設項目的拆遷安置、撤村并點和開展“千村示范、萬村整治”活動,推進“小島遷大島建”進程,引導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資源的集聚利用效應。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

(十一)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整理工作。對宅基地整理、廢棄工礦用地整理或村莊整治等復墾項目獲取的復墾指標,其成本回收款標準提高至3萬元/畝。通過標準農田建設獲取的新增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的,補充耕地指標按2萬元/畝標準收購。

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低丘緩坡和灘涂資源

(十二)科學開發和合理利用低丘緩坡。按照“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建則建、宜居則居”原則,拓展土地利用空間。對未利用地等開發成為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的,補充耕地指標按2萬元/畝收購。

(十三)加大灘涂圍墾造地力度。從2008年起,對市以上審批的圍墾項目,按實際圍成面積的10%統籌補充耕地指標(不包括省灘涂圍墾統籌補充耕地指標),市統籌補充耕地指標按4萬元/畝標準予以收購。

六、進一步強化建設用地批后監管

(十四)建立建設用地批后跟蹤管理制度,嚴把建設用地復核驗收關。經營性用地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公開出讓時規定的設計條件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條件。確有必要改變的,須經原公開出讓方案的批準機關同意,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經同意擅自改變的,一律按違章建筑處理。建立以投資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城建、國土、環保、財政、港務、經濟開發區等部門參加的工業用地復核驗收組。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和房產登記手續。

(十五)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建設項目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工業生產型企業允許整體依法轉讓土地和廠房。

(十六)加大閑置土地處罰力度。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格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的,依法無償收回。閑置房地產用地按規定征繳增值地價。

(十七)加強領導和監管力度。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發改、監察、城建、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切實加強監管。對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

(十八)本《意見》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