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金屬收購管理意見

時間:2022-10-24 08:54:00

導語:廢舊金屬收購管理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廢舊金屬收購管理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全市廢舊金屬收購市場經營秩序,促進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加強廢舊金屬收購業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5號)等精神,結合普陀區試點工作經驗,現就加強廢舊金屬收購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廢舊金屬收購業的管理工作

近年來,我市廢舊金屬收購業發展迅速,給我市的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但是,隨著經營單位數量的增多和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也出現了廢舊金屬收購行業無序發展等問題,違法違規經營現象突出。一些廢舊金屬收購企業目無法紀,銷贓、窩贓,成為破壞電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設施案件和其他侵財犯罪活動借以滋生的重要場所。據不完全統計,僅20**年,全市共發生各類偷盜金屬材料案件和破壞、盜取電力、電信、水利、城市公用設施、漁用物資等案件1157起,涉案物品價值達472.9萬元。為此,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廢舊金屬收購業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盡職盡責,建立由政府牽頭,綜治主抓,工商、經貿、公安、環保、城建、國土資源等部門聯管聯治、齊抓共管、依法管理的工作格局,扎實開展廢舊金屬綜合治理工作,確保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二、大力整頓和規范廢舊金屬收購業的經營秩序

(一)加強對廢舊金屬收購業的監管。經貿部門是廢舊金屬收購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廢舊金屬收購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廢舊金屬收購行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公安部門負責廢舊金屬收購行業的治安管理。工商部門負責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廢舊金屬收購業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環保部門負責對廢舊金屬收購行業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將廢舊金屬收購業網點依法納入城市規劃。

一是嚴格把握市場準入條件。工商部門要加強廢舊金屬收購經營企業的登記注冊工作,對不符合、不具備開辦廢舊金屬收購業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濟實體,不予登記注冊。根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只限于收購城鄉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廢舊工具、農具、自行車、人力車等廢舊零部件的規定,工商部門在登記從事廢舊金屬收購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時,應注明“不含生產性廢舊金屬”,并對原有廢舊金屬收購站點進行重新審核。

二是加強流動收購管理。針對流動收購人員數量多、身份復雜、難以管理的情況,各地要落實經費,建立一支專管隊伍,加強對流動收購的管理。各地可參照普陀區做法,對流動收購人員實行“亮證式”方式管理、上崗前政審制度和“四統一”管理模式(即統一服裝,統一車輛顏色,統一車牌號和上崗證件,統一上崗前培訓),規范流動收購人員的收購行為。

三是督促收購企業落實相關收購登記和報告制度。公安部門要督促廢舊物品收購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前來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驗證登記,收購單位發現有出售可疑物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逐步建立規范的收購行業體系。各縣(區)政府和經貿、供銷等部門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方便收購”的原則,積極推進規范的廢舊金屬收購行業體系建設,促進廢舊金屬收購行業健康發展。經貿部門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廢舊金屬收購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和網點布局規劃。要在原有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基礎上,整合規模小、條件差、分揀能力低的收購站點,重新合理設置收購站點,確定本地區廢舊金屬收購網點數量。供銷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廢舊金屬等再生資源收購體系,積極探索以大中型回收企業為龍頭,以城市社區和農村鄉村為依托的廢舊物資收購連鎖網絡建設,逐步形成社區(村)收購??市場集散??加工利用三位一體的再生資源收購體系。

(三)嚴格專用廢舊器材的處置。為加強電力、電信、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的保護,各行業單位要做好對專用廢舊器材收購處置的管理,原則上采取系統內統一收儲、集中競拍的方式處置。對確無條件實行統一收儲、集中競拍的,應在當地選擇1-2家規模較大、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社會責任意識強的收購企業,簽訂委托處置協議,實行定點方式收購處置,不得向社會收購站點直接出售各類專用廢舊器材。各行業單位要將確定的收購處置企業名稱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要加強日常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購銷、處置和收贓、銷贓的行為。

(四)加強對廢舊金屬處置的環境保護。環保部門要加大對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單位的環保宣傳力度,增強經營業主環境保護意識。對回收業經營單位拆解廢舊器材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收購單位停業整頓或者予以關閉。對拆解過程中易產生危險廢物、有害廢物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實行全過程監控。對隨意傾倒廢液、廢渣以及焚燒有害物質的經營單位,要嚴肅查處。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通過張貼公告、發放宣傳資料、簽訂責任書、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加強對經營業主和從業人員的行業法規教育,讓廣大經營業主和從業人員了解掌握管理規定,增強經營者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促進規范經營。

(六)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未經委托處置的收購業經營單位收購電力、通信、水利、測量、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以及為盜竊、破壞專用設施提供收贓、銷贓服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公安部門要進行嚴厲打擊。對廢舊金屬收購企業不按規定驗證登記的,公安部門要加強教育查處。對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廢舊金屬收購業務和非法經營報廢機動車收購、拆解的經營單位,工商部門要予以查處或取締。對非法搭建建筑物用于廢舊金屬收購活動的,城建部門要加強拆違和查處。對非法流動收購和影響市容、市貌收購行為的,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對非法占用土地從事廢舊金屬收購活動的,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查處。

三、建立和健全廢舊金屬收購業的長效管理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地要建立綜治、公安、經貿、國土資源、城建、環保、工商、城管執法等部門和供銷、電力、通信、市政建設等單位組成的廢舊金屬收購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定期交流、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廢舊金屬收購管理中的問題。公安部門要負責做好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日常監管。

(二)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對經營業主因主動反映問題、提供破案線索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并予以獎勵。對促進管理、規范經營秩序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三)加強行業協會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廢舊金屬收購行業協會的指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治作用。指導幫助行業協會逐步建立健全行業規章制度,提高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能力,確保行業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