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進流動黨員管理意見
時間:2022-10-29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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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發揮流動黨員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先鋒模范作用,根據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現就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流動黨員是指由于就業或居住地變化等原因,在較長時間內無法正常參加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活動的黨員。主要包括:外出務工經商地點、時間不確定的黨員;高校畢業生、自主擇業的退役軍人等人員中尚未落實就業單位或組織關系存放在人才(勞動)服務機構的黨員。
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從有利于黨員合理流動、有利于黨組織管理、有利于流動黨員發揮作用出發,創新管理方式,落實管理責任,努力使流動黨員都能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管理,始終保持先進性。
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雙向管理、共同教育。樹立流動黨員管理工作全國“一盤棋”的觀念,以流入地黨組織為主,流出地黨組織密切配合、有機銜接、雙向互動、共同負責做好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
(二)堅持分類指導、動態管理。根據流動黨員的分布狀況、從業特點、生活環境等情況,采取單位管理、社區管理、行業管理等多種方式,隨時掌握流動黨員的情況,強化跟蹤管理,把每一名流動黨員都納入黨組織的經常性管理之中。
(三)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服務。堅持教育、管理與服務并重,切實維護流動黨員的合法權益,搭建流動黨員發揮作用的平臺,寓教育、管理于服務之中,在服務中加強教育、管理,增強流動黨員的黨性觀念、組織觀念和光榮感、歸屬感、責任感。
二、明確流出地、流入地黨組織在流動黨員管理中的主要責任和對流動黨員的基本要求
(一)流出地黨組織的責任
流出地黨組織要了解掌握流動黨員情況,加強與流入地黨組織的聯系,配合流入地黨組織共同做好流動黨員外出期間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黨員外出前進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規定登記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
2.掌握外出黨員的流動去向、外出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情況。
3.了解黨員外出后的思想、就業、生活等情況,及時向外出流動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情況,通知外出流動黨員按規定參加黨內選舉等重要活動。
4.了解預備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按規定做好預備黨員轉正工作。
5.外出流動黨員返回后,認真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等有關材料,了解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和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及時將其納入正常的組織管理。
(二)流入地黨組織的責任
流入地黨組織對流動黨員日常管理負有主要責任,要加強與流出地黨組織的聯系,把流動黨員納入本地黨員教育管理的整體工作中。
1.認真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做好外來流動黨員身份確認工作。
2.加強對外來流動黨員的經常性教育和管理,將外來流動黨員編入黨的一個基層組織,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3.關心外來流動黨員,為他們的就業、學習和生活等提供必要幫助。
4.在《流動黨員活動證》上如實填寫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繳納黨費等情況,及時將外來流動黨員的重要情況反饋給流出地黨組織。
5.做好外來流動人員中預備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時向流出地黨組織提供有關材料。
(三)對流動黨員的基本要求
流動黨員要認真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管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1.外出前,向所在黨支部報告外出事由、時間、地點及聯系方式,領取《流動黨員活動證》。
2.憑《流動黨員活動證》及時到流入地黨組織報到,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規定交納黨費,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流動黨員原則上應當按月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等原因按月交納確有困難的,可以按季交納。
3.主動與流出地黨組織保持聯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黨組織匯報一次外出期間思想、工作和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外出地點、就業單位、居住地和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流出地黨組織和有關黨組織報告。
4.按規定參加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的選舉,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參加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的民主評議或黨員黨性分析評議。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可寄回本人自評材料或黨性分析材料,也可參加組織生活所在黨組織的民主評議或黨員黨性分析評議。
6.外出返回后,及時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給黨組織查驗,如實向黨組織匯報外出期間的情況。
三、嚴格按規定做好流動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管理工作
1、黨員外出時間六個月以內,或外出時間較長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應辦理使用《流動黨員活動證》。流出地黨組織應按規定登記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經常與外出黨員保持聯系,每年至少查驗一次《流動黨員活動證》記載內容。流入地黨組織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驗證后,應及時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2、黨員外出時間六個月以上、地點相對固定的,要將黨員正式組織關系轉入所去地方、單位的黨組織。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其主管單位的黨組織或所在地黨組織。
3、部隊轉業、復員軍人和大中專畢業生及其他流動人員中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可轉至本人居住地黨組織或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勞動力流動服務機構的黨組織,待落實工作單位后,再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
4、停薪留職人員中的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可以保留在原單位;有新的固定就業單位的,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企業下崗和失業人員中的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轉到居住地黨組織,找到新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組織關系轉到工作單位黨組織。離開原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轉到個體勞動者協會黨組織或居住地黨組織。
5、居住地發生變化的黨員,其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新居住地黨組織。退(離)休干部職工黨員被其他單位聘用的,或離開原居住地,到異地居住時間較長的,要事先向所在黨支部說明情況。黨組織要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為其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系,或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或開具黨員證明信。
6、外出學習進修、借調工作、辦理公務、休假探親半年以內的黨員,開具黨員證明信;半年以上的,轉移正式組織關系。
7、對流動中的黨員,凡是按照規定轉來組織關系的,有關單位黨組織都應予以接納。在人員流動問題上,因單位與單位或單位與個人發生爭議,而提交仲裁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仲裁的,有關單位黨組織應根據仲裁結論,確定是否辦理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沒有轉來黨員正式組織關系、沒有出具黨員證明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的,流入地黨組織應督促辦理有關手續,未辦理的,不得承認其黨員身份和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8、黨員因公或因私出國(境),有所在基層黨組織做好摸底登記工作,不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
9、對從縣外流入我縣的黨員,各流入地黨組織要嚴格按照要求,憑組織關系介紹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或黨員證明信予以接納,落實教育管理措施。對沒有轉移組織關系,且未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證》,又無黨員證明信的,要動員黨員及時辦理。
四、改進流動黨員管理方法
(一)完善流動黨員組織關系管理
流動黨員一般應當持《流動黨員活動證》。《流動黨員活動證》經流出地的基層黨委蓋章后,由黨支部登記發放。流入地黨支部要及時驗證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流動黨員活動證》由流動黨員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支部或組織生活所在黨支部每年進行一次審核。流動黨員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組織關系轉接事宜,長期不與流入地、流出地黨組織聯系的,黨組織要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要按黨章及黨內有關規定進行組織處理。
(二)通過多種途徑將流動黨員編入黨的基層組織
1、建立外出流動黨員黨支部。3名以上正式黨員集體外出到同一城市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人員相對集中,地點相對固定,時間在6個月以上,屬同一基層黨委的,該基層黨委應在他們中建立流動黨員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或黨小組);屬不同基層黨委的,縣委組織部將根據實際情況,在他們中建立流動黨員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或黨小組),隸屬有關基層黨委。
2、建立流動黨員聯合黨組織。積極推行流動黨員區域化集中管理,在流動黨員相對集中的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建立聯合黨組織,對區域內工作單位未建黨組織的流動黨員實行統一管理。流動黨員較多的街道(鄉鎮)或社區(村),可以建立外來黨員聯合黨支部,統一管理轄區內難以落實黨員組織關系的外來黨員。
3、對于待安置(就業)的復轉軍人和大中專畢業生中的黨員,由軍轉辦、安置辦、人才交流中心、勞動力市場等有關部門、單位或居住地社區黨組織,負責他們待安置(就業)期間的教育管理。
4、拓展新領域黨的基層組織。切實加強新經濟組織、新社團組織等領域的黨建工作,不斷擴大黨組織的覆蓋面。農村、社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及新社團組織的黨的基層組織,要主動承擔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的職責,及時掌握人員流動中的黨員情況,協助做好黨員組織關系接轉工作,認真落實教育管理措施。
五、探索加強流動黨員教育管理和發揮作用的方法途徑
(一)切實抓好流動黨員教育工作
1、實行經常性全程教育。黨員外出前,必須向所在黨支部報告,告知聯系方式。黨員外出期間,各基層黨委及黨支部應定期郵寄黨課教材及有關學習資料,督促流動黨員自學。教育、引導流動黨員時刻要以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積極參加流入地黨的組織生活,按期交納黨費,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流動黨員至少每6個月要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流出地黨組織匯報外出時的思想、工作、學習等情況。黨員返回時,所在黨組織應及時派人與流動黨員開展談心活動,詳細了解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聽取他們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改進教育方法,增強有效性。要根據流動黨員人多、面廣、分散、職業雜等特點,結合他們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適時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如定期寄發學習資料,利用書信、電話等方式加強聯系。在每年“七一”等重大節日和上級作出重要部署時,開展專題教育等。在流動黨員集中返回時,要抓住時機組織集中培訓,開展流動黨員座談會等組織活動。有條件的還可利用互聯網等現代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
3、豐富教育內容,增強針對性。在抓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性黨紀和黨的知識教育的同時,要結合流動黨員的學習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經濟知識、法律知識、現代科學技術知識等與他們從業密切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組織流動黨員交流生產經營管理經驗,不斷提高流動黨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增強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1、建立流動黨員聯系制度。凡有流動黨員的黨支部,應確定黨支部書記或支部委員作為他們的聯系員,建立流動黨員聯系卡,負責每季一次與流動黨員進行雙向性、經常性、動態性的聯絡與溝通,協助黨組織做好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
2、建立流動黨員目標管理制度。各基層黨組織應根據本地、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流動黨員流動期間參加組織生活、交納黨費、遵紀守法,特別是發揮黨員作用等方面進行跟蹤考察。對于表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
3、建立流動黨員臺帳制度。各黨委要設立《流動黨員管理臺帳》,記錄流動黨員的基本情況,參加組織生活、交納黨費以及現實表現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登記相結合。縣委組織部每年要對流動黨員的數量、流向及表現進行分類分析、研究,提出管理意見上報縣委,針對基層黨組織的工作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并將不定期組織開展流動黨員摸排梳理工作,及時有效地將游離于黨組織之外的流動黨員納入黨組織的有效管理之中,實行動態管理。
4、建立走訪慰問流動黨員制度,認真解決流動黨員的實際困難和問題。黨員外出期間,黨組織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訪其家屬,必要時可派員到外出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進行考察,了解黨員工作情況,掌握思想動態,積極為他們排憂解難;黨員返回后,黨組織要上門慰問,鼓勵和支持他們為家鄉經濟、社會發展多作貢獻。對外來黨員,有關黨組織要熱情走訪,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同樣感受到黨組織的關懷和溫暖。凡有流動黨員的黨支部,支委成員都要聯系一定數量的流動黨員,力所能及地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各級黨組織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對接機制,為流動黨員提供用工信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要廣泛發動用人單位、街道社區的黨組織和黨員,開展“結對幫扶”、“送溫暖”、“獻愛心”、“送崗位”等活動,幫助流動黨員解決看病、子女入學等具體困難和問題。
(三)切實保障流動黨員的權利,督促流動黨員履行黨員義務
1、要按照《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規定,切實保障流動黨員應享有的權利,妥善解決流動黨員參加選舉的問題。辦理黨員正式組織關系轉移手續的流動黨員,應在組織關系所在地黨組織參加黨內選舉,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用《流動黨員活動證》和開具黨員證明信外出的流動黨員,要回原單位黨組織參加選舉,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系的流動黨員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應提前通知他們參加,如外出黨員確因情況特殊無法到會,經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同意,可不計算為應到會人數。流動黨員人數較多的黨組織,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或上級黨組織召開黨的代表大會時,要注意按照規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動黨員中產生代表,切實保障這部分黨員的權利。
2、做好流動黨員中的預備黨員轉正工作。預備黨員流動期間,預備期滿要向流入地或流出地黨支部提出轉正申請。向流入地黨支部提出申請的,流出地黨組織要提供其在流出地的政治思想和現實表現情況;向流出地黨支部提出申請的,流入地黨組織要及時提供其在流入地的政治思想和現實表現情況。然后由流入地或流出地黨組織按程序和要求辦理轉正手續。
3、注意做好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的工作。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要全面了解、認真分析本地本單位外出(來)務工、經商人員的情況,從中發現和掌握一批先進分子。對那些政治思想好、有致富能力、有文化、自愿書面申請的外出(來)務工經商人員,黨組織要在其務工、經商地分別指定1—2名黨員負責聯系、引導教育及培養考察,并通過組織程序將符合黨員條件的優秀分子吸收到黨內來。
4、認真做好民主評議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流動黨員應在組織關系所在地方、單位黨組織參加民主評議工作。確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參加的,應寄回本人自評材料進行評議。黨組織要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嚴格按照黨員標準,做好對流動黨員的組織考察和表彰、處置工作。對符合優秀黨員條件的流動黨員要予以評選、表彰;對不能起到黨員先鋒模范作用、違法違紀的流動黨員應加強教育,該處理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章、黨紀及時處理。處置不合格流動黨員,要堅持思想教育與組織處理并重,嚴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把因黨組織不健全或軟弱渙散造成的黨員不能履行義務同本人主觀上不愿意履行義務區別開來。
5、充分發揮流動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實施外出黨員反哺工程,利用外出黨員活動范圍廣、經營門路多、獲取信息靈的優勢,發動外出黨員為家鄉建設獻計獻策、牽線搭橋,傳送科技和市場信息,拓展農產品流通市場,引進發展經濟項目,帶領群眾共同致富。實施外來黨員先鋒工程,根據外來黨員素質相對較高、在外來人員中有一定號召力的特點,引導外來黨員帶頭遵紀守法、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充分發揮他們在外來人員中的帶頭示范作用,帶動其他外來人員共同為第二故鄉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實施流動黨員培養工程,重視對流動黨員中優秀分子的培養和使用,及時把政治素質好、懂經濟、會經營、善管理、有開拓進取精神、事業心強、群眾擁護的流動黨員,選拔到社區黨組織和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班子中,充實基層黨的工作力量。
6、加強流動黨員黨費收繳工作
(1)每年年初,流動黨員應向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如實申報上一年度的實際收入,黨組織根據黨員收入情況,按照中組部組通字[1998]2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和標準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數。
(2)外出務工的農民黨員,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資或補貼),按照每月固定收入,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以上年月平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3)流動黨員原則上向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繳納黨費。繳納黨費可采取郵匯、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納一次。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如上級組織部門另有規定,按新規定辦理;如與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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