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煤礦整合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30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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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煤礦整合實施意見

各產煤鎮鄉人民政府,縣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和推進我縣煤礦整合工作,解決煤礦企業和礦井“多、小、散、弱、差”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8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08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辦〔**〕7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一部門《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48號)精神,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小型煤礦企業資產整合的意見的通知》(**辦發〔**〕11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礦整合工作的實施意見》(**辦發〔**〕112號)要求,經縣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和推進煤礦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科學發展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結合煤炭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通過整頓關閉和收購、兼并、控股、參股等方式,對煤礦企業依法開采的煤炭資源及其他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重組,逐步形成煤炭企業協調發展的新格局,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煤礦開發合理布局,增強煤炭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思路

在縣政府統一組織和指導下,以實施礦井煤炭資源整合促進煤礦企業資產整合,落實整頓關閉任務為主線,減少煤礦企業和礦井數量;以煤炭資源采礦權、煤礦企業資產所有權為紐帶,實現企業的重組與并購;以資源科學配置、生產系統優化,提高辦礦水平、產業集中度和技術水平為手段,達到增強煤炭供應保障能力、企業綜合管理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目的。整合工作按照“資源資產化、企業股份化、區域集團化”的要求,以市場為導向,對煤炭資源、資產、資金、技術、管理、人力等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重組以及合法礦井對已關閉礦井尚有開采價值的資源進行整合,將小型煤礦企業和礦井整合為“產量上規模、質量達標準、安全創水平、管理上臺階”的新型煤炭企業和礦井。

三、基本原則

(一)全面統籌,安全發展。煤礦整合應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與加強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和提高煤礦本質安全水平相結合;與工業、民用煤供應保障基地建設和全縣小型煤礦開采極薄煤層的現實相結合;與解決農業、農村、農民生產生活問題相結合。

(二)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煤礦整合應結合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要求,合理制訂整合規劃和具體方案,并有計劃地分步實施。

(三)以大并小,優化組合。煤礦整合應堅持以大并小、以強并弱、以優并差和規模開發的原則,以具有資金、管理、技術相對優勢的骨干煤炭企業為主體,整合小型煤礦,促進煤炭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實現規?;_發,提高產業集中度。

(四)明確標準,扎實推進。整合礦井必須經現場核實和方案論證,達到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整合后的一個礦區(開采單元)原則上只設置一個采礦權。

(五)公開公正,接受監督。煤礦整合應兼顧各方利益,依法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整合過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四、目標任務

(一)2008年末,煤礦企業總數控制在18戶以內。

(二)2008年末,煤礦礦井數量控制在26個以內(含2個預留礦井)。

五、整合方式

(一)企業資產整合。按照《重慶市小型煤礦企業資產整合的意見》要求進行,需要調整的,按有關規定調整。

(二)礦井資源整合。對相鄰礦井實行以煤炭資源為基礎、開局調整為重點、生產系統優化為核心的重組,達到“一證一礦、一套生產系統”的要求。

六、整合標準

(一)企業整合標準。整合企業最低生產規模原則上不得小于10萬噸/年,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二)礦井整合標準。整合規模原則上不得低于4萬噸/年,鼓勵整合礦井做大做強,對整合后生產能力達到9萬噸/年以上的礦井,享受招商引資企業待遇。

七、整合范圍

整合的范圍為所有具備整合條件的礦井。煤炭資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礦井之間和合法礦井對已關閉礦井尚有開采價值的資源進行整合。其重點是:

(一)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年及以下煤炭資源相鄰的礦井。

(二)國有煤礦井田周邊對國有大礦生產開發有影響的礦井。

(三)一個礦區范圍內存在多個礦井(生產系統),即“一礦多井、大礦小開”的礦井。

(四)小礦密集區內的礦井。

(五)開采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后,資源利用水平低的礦井。

(六)實際生產能力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的礦井。

(七)采礦范圍相鄰,具備整合條件的礦井。

(八)其他具備整合條件,可以實施整合的礦井。

以下類型的礦井不納入整合范圍:

(一)凡存在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論證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3萬噸/年以下礦井。

(二)資源已經枯竭且周邊無資源可增劃的礦井。

(三)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重要風景名勝區、國家級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湖泊周邊、文物古跡所在地、地質遺跡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內的礦井。

(四)已經納入永久性關閉煤礦名單、且無資源可供重新規劃利用的礦井。

八、工作安排

1.**年5月底前,各產煤鎮鄉人民政府將本轄區煤礦整合初步方案報縣煤礦整合工作領導小組;

2.**年7月底前,完成全縣煤礦整合規劃的編制和上報審批工作;

3.2008年10月底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接受市政府檢查驗收。

九、政策措施

(一)繼續推進小型煤礦企業整合。小型煤礦企業整合工作仍按照《重慶市小型煤礦企業資產整合的意見》要求進行,并將兩階段的工作合并。整合煤礦工作繼續享受《重慶市小型煤礦企業資產整合的意見》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限期整合,規范操作。各產煤鎮鄉要加快推進煤礦整合工作,經批準列入整合規劃的礦井必須在**年10月以前進入開采設計、取得(變更)采礦許可證程序??h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煤礦整合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整合礦井之間的兼并、重組應建立在平等協商、符合市場經濟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經協商不能達到一致的,由縣人民政府督促、指導、協調整合各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

(三)整合期間證照辦理暫行規定。整合期間,按有關規定,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年及以下礦井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予以暫延,整合完成后,按新的要求處理。

(四)小型煤礦分類處置規定。根據我縣具體情況,以**年煤礦生產能力復核認定結果或經批準的設計生產規模為準,按以下原則分類處置小型煤礦。

1.具備與相鄰礦井實施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實施資源整合。整合后只保留一套生產系統。設計生產規模原則上不得低于4萬噸/年。

2.不具備資源整合條件、但資源儲量較大或具備增擴資源條件的礦井,可實施改擴建。設計生產規模不得低于4萬噸/年。

3.存在水害等重大安全生產威脅,能夠通過資源整合或改擴建使生產規模達到6萬噸/年及以上的礦井,經縣人民政府組織專家論證,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可以開采的,報經市煤礦整合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聯合審定后,可予以保留。

4.關閉礦井

(1)具備資源整合或改擴建條件而拒不參加資源整合或改擴建的3萬噸/年及以下礦井。

(2)凡存在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3萬噸/年以下的礦井。

(3)其他應納入關閉范圍的礦井。

5.實事求是實施整合,防止弄虛作假。4萬噸/年至6萬噸/年的整合煤礦實際產量在投產的第二年必須達到核定能力,否則,將核減生產能力,并按實際產量予以處理。

6.加強煤礦整合期間的安全管理和監管。煤礦整合方案實施中,只允許整合前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礦井,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與新建或改造工程互不影響的區域組織生產,并制定組織、安全技術保障措施報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審批。

煤礦整合期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落實嚴格的責任制度,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方案和組織、安全技術保障措施實施整合。

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加強煤礦整合期間的監管、監察,組織定期、重點和專項監管、監察,嚴厲查處整合期間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整合期間煤礦安全。

嚴防整合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特別要防止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年及以下礦井突擊生產、掠奪式生產,避免發生重特大煤礦安全事故。

7.加強整合煤礦的環境保護工作。煤礦整合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8.創造條件,加快進度??h煤礦安全監管、國土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公安、電力、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辦法的原則要求,制定和落實具體工作措施,為整合煤礦提供積極的政策支持。對產煤鎮鄉上報的煤礦整合初步方案要認真審查并及時上報。

9.建立小型煤礦退出機制。不具備資源整合、改擴建和保留條件的小型煤礦,由縣人民政府納入關閉范圍,組織實施關閉,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關閉原則,處理好資產、資源和人員轉移問題。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確保實施。成立大足縣煤礦整合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廷劍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李光德、縣安監局局長龍飛、縣國土房管局局長童強為副組長,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勞動保障局、縣國土房管局、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縣整合辦),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尹建華兼任。辦公室下設具體工作聯絡組,成員由縣政府有關部門科室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組織研究整合的有關政策措施,檢查、指導和督促各產煤鎮鄉煤礦整合工作,組織協調解決整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產煤鎮鄉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轄區內的煤礦整合工作。

(二)大力宣傳,加強督導。各產煤鎮鄉人民政府要將本實施辦法貫徹到每一個煤礦企業,大力宣傳煤礦整合工作的目的、意義、背景和相關政策,縣政府將組織督查組赴產煤鎮鄉進行督查和宣講政策。各產煤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推動整合工作扎實開展,嚴防整合煤礦弄虛作假、超能力生產。

(二)規范操作,依法推進。各產煤鎮鄉人民政府要注重運用經濟手段推進整合工作,切實保護參與整合的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暫停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的初審和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