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意見

時間:2022-10-31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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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和改善我市固定資產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遵循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促進“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的建立。

(二)以創造良好投資軟環境為基本出發點,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委等有關部門,按照簡化程序、明確責權、高效服務、監管到位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實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宏觀調控,做好投資引導、投資決策、建設規劃、建設用地、環境保護、建設過程、投資統計等方面的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健康、穩定增長,發揮其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

二、改善投資引導服務

(四)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國家產業政策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社會事業、生態環保、資源開發等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經批準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市經委等有關部門建立產業政策和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重點行業投資狀況、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

(五)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作限制的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等行業和領域。政府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具有經營特征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并實行招標選擇業主的方式。

(六)優化配置信貸資金、土地資源等生產要素,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投資主管部門要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引導貸款投向;金融機構對有貸款意向且已經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實行獨立審貸并提高效率;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土地利用與產業政策、城市規劃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

(七)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管理、安全生產以及金融、外匯、證券等部門,要立足服務,加強指導,完善監管,調控和監管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依照法規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嚴格執法。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確認書或推薦函的事項,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要按規定及時辦理。

(八)發揮并規范投資中介機構的服務職能。加強投資中介服務體系建設,規范投資中介機構行為。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政府部門脫鉤,并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未按國家法定程序取得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不得從事相關投資中介服務。投資中介機構必須堅持誠信服務,加強自我約束,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為企業投資科學決策與實施,為政府科學管理投資提供幫助。建立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自律管理體制,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

三、改革投資決策機制

(九)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制定頒發《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重慶市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修訂頒發《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投資決策實行按項目性質分類管理方式,根據項目性質和投資來源,分別實行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

(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概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投資概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前,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對城市景觀、市民生活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以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一)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委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研究制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重慶市)》,報市政府審定后施行,并與國家同步調整。對核準目錄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核準目錄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十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只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生產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審查核準,其他事項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手續,須作為項目單位辦理其他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基本依據。

(十三)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主要從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以及是否屬于項目備案范圍等方面進行備案確認,為企業自行投資決策提供咨詢引導,作為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把握產業政策的基礎。

四、依法進行規劃管理

(十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投資項目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一書兩證”管理。

(十五)對于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須向投資主管部門報批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再向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選址申請。規劃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頒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作為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要文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后,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六)對于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作出投資決策后直接向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選址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頒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作為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的必要文件。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后,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七)對于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作出投資決策后直接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一書兩證”。

五、嚴格建設用地管理

(十八)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特別是農用地轉用計劃對投資的控制與引導。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進行項目用地預審,不得批準用地。對有拖欠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區縣(自治縣、市),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下達次年度該區縣(自治縣、市)農用地轉用計劃。

(十九)加強建設用地管理。建設用地按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和一般城鎮(村)建設用地等類別實行分類管理,按項目配土地,項目規劃必須符合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非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不得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并出具預審意見后,投資主管部門再對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對須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沒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未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辦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手續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國有土地劃撥手續或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十)進一步推進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項目業主按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依法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直接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核準,或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不再進行項目用地預審。

(二十一)加強和完善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建設項目在征地報批前,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公告形式告知擬征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確認,地上附著物現狀的調查結果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共同確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告知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有申請組織聽證的權利。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申請聽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六、加強環境保護監管

(二十二)任何新建、擴建、遷建、改建以及各類開發建設項目,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二十三)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之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由有權審批部門完成環評審查。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申報項目核準之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由有權審批部門完成環評審查。按規定不需要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項目應當及時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

(二十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或環境影響登記表,作為項目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并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重要依據。

七、強化建設過程監督

(二十五)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單位須按照國家行業設計標準,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質監、節能等方面的要求,結合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進行設計。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性質,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實行審批或備案管理。

(二十六)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批。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實行會審,由負責該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的單位牽頭采取聯合辦公等方式一次性審批,并承擔相應責任。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企業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只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設計單位和項目業主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七)政府投資項目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企業投資項目,以及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其他投資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與材料采購等事項實行招標選擇。

(二十八)政府投資項目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企業投資項目,以及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其他投資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其中設備投資占工程總投資30%及以上的項目,必須按規定同時實行設備監理。

(二十九)加強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建設項目須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后開工建設。項目單位在辦理用地、規劃、環保、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質監等審批或許可手續后,才能申請施工許可證。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事先公布規范和標準,符合條件即予許可,限時辦結有關手續。

(三十)建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建設項目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時,須出具有擔保資格的單位或金融機構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防止出現工程款拖欠。項目單位和施工企業在簽訂施工合同后,須按施工合同總價的一定比例(雙方各承擔50%),將資金存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賬戶,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確保農民工工資能得到支付。沒有工程款支付保函和未交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加快推行政府投資項目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工程款制度。

(三十一)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規劃、環保、消防、人防、安全生產、地震、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須在事先公布規范和標準的基礎上對建設項目進行專項驗收,驗收合格才予發放相應的合格證、使用證或許可證。在專項驗收全部合格之后,項目單位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將竣工驗收備案證報送投資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進行建設項目銷號。

(三十二)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制”。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

投資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進行全過程稽察,加強項目投資控制,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三十三)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投資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完善投資統計工作

(三十四)項目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向統計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開工建設資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將辦理了施工許可手續的項目匯總表傳送統計部門和投資主管部門。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須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要求,準確、及時地填報投資報表,保證投資統計信息的完整性。

(三十五)統計部門要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工作,力爭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實際情況,并建立投資相關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