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意見

時間:2022-11-05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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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意見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養老服務業發展,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的積極性,探索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養老服務體系,努力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各種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老齡委辦公室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8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

(一)正確把握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充分認識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我市是全省較早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市之一。近年來全市老齡人口持續快速增長,到2005年末,全市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40.66萬人,占人口總數的15.83%,人口老齡化程度位居全省前列。老年人口呈現出基數大、增長快、高齡化、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比例高的特點,廣大老年人對社會化養老服務的迫切需求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相對滯后的矛盾日益凸現。

(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保障老年人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不斷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質量,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全市各級政府加大了對養老服務事業的投入力度,使我市的社會福利和養老服務事業得到不斷發展。但是,長期以來,養老服務事業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存在資金不足、服務設施缺乏、受益面小、社會化服務水平低、民辦養老服務業發展不快等問題,難以滿足人民群眾對養老服務日益增長的需要。為此,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促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

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于我市老年人口特點,強化政策導向和扶持,健全多元投入機制,加快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準入制度,積極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業,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社會化養老服務需求,推動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十一五”期間,全市要基本形成以市社會福利中心等政府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為示范,覆蓋全體老年人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其他多種形式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全市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增長,到2010年,實現每萬名老人擁有床位200張左右。加強敬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在滿足集中供養需要的前提下向社會老年人開放,使其成為區域內城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中心;進一步加強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等社區為老服務體系建設,形成以設施服務為基礎,以專業化服務為支撐,以定點服務和上門服務為手段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

三、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基本原則和扶持重點

(一)基本原則。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加快發展。一是多元投資。在堅持政府投資建設社會福利設施的前提下,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增加全社會養老服務有效供給,提高養老服務社會化和專業化水平。二是服務大眾。以面向全社會老年人服務為發展宗旨,滿足廣大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質量。三是完善居家養老服務。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區為依托、社會力量參與”的居家養老新模式,大力發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精神慰藉等多種服務項目,逐步解決老年人特別是有困難的空巢、殘疾和高齡三類老人的居家養老難問題。四是政策引導。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準入制度,各級政府對社會力量投資創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予以政策扶持。

(二)扶持重點。一是以扶持發展福利院、老年公寓、養老院、托老所、老年康復護理院、臨終關懷醫院等養老服務機構為重點,兼顧居家養老、精神慰藉服務等養老項目。二是對創辦的養老服務機構,應區分不同情況,給以相應的政策扶持。其中屬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孤寡老人且沒有生活來源的養老服務,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為主;屬生活困難高齡老人的,可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實行民辦公助,由政府購買部分服務,并給予相應政策優惠;屬較高收入群體的,應實行市場化經營,政府給予一定的支持。三是對利用現有閑置設施改造成養老服務機構的,也給予一定政策扶持。

四、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扶持政策

(一)建立民辦公助財政補貼機制和實行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對新建并運營一年以上且核定床位在100張及以上、入住率在80%及以上的養老院、老年公寓和康復護理院,以及新建的臨終關懷醫院和對新開辦運營一年以上且核定床位在100張以下、入住率在80%及以上的養老服務機構進行改擴建的,視財力情況適當給予財政補貼。對經濟困難需要政府提供幫助的空巢、殘疾和高齡老人的居家養老,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對其他老年人區別情況,實行不同程度的有償服務。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二)規范和降低收費標準。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除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兩級財政與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另行收費。凡收費標準設置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額度收費。

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交電話、寬帶互聯網、有線電視安裝接入費,污水入網費;用水、用電、管道液化氣(天然氣)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同價;減半收取通信費、寬帶包年費、視聽維護費、征地管理費、白蟻防治費;適當減免管道燃氣建設費。

(三)實行稅收政策優惠。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對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動中心(室)和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準,予以減免照顧。

(四)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在城鄉規劃、建設和舊城改造中,按當地人口規模、老年人口數和養老需求提高的要求,將老年公寓、養老院、敬老院、托老所等養老機構建設納入規劃。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用地指標,優先保障用于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項目。鼓勵民間組織、企業和個人,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方式創辦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的建設標準,以及交通便利、環境良好、適宜人居的要求,合理規劃布局養老服務機構。市民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與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研究制訂規劃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五)土地使用政策。優先安排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的,實行劃撥供地;應當采用出讓方式供應土地的,可以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限價以協議方式出讓,但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國家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金融部門要積極關注和支持民辦養老服務業的發展,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并提供優惠利率。對規模較大、前景較好、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

(七)放寬市場準入。放寬工商登記注冊資本限制,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不得低于3萬元,其余部分應在注冊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鼓勵社會民間資本以合資、控股、購買和租賃等形式參與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經營。支持專業化連鎖經營,培育、鼓勵大型民營集團提供養老服務。

(八)改革和完善養老機構收費制度。除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的收費標準應報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外,其它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準,自行確定收費標準。

(九)其他扶持政策。對各類養老服務單位內部所辦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在申請定點時應予優先審批。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及其興辦的第三產業,按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湖委〔2006〕4號)的政策給予支持。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按規定予以扣除。

五、切實加強管理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一)嚴格養老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行業認定工作。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申請認定社會福利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該按照建設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建標〔1999〕131號)和《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對建筑設計、消防安全、床位設置、服務設施等方面以及服務從業人員配備進行嚴格審核驗收,并向社會進行公示,符合規定條件方可認定為社會福利機構。

(二)建立健全年檢年審制度。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進行定期和年度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不執行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變功能設置的,停止享受社會福利機構的各種扶持政策,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對盜用社會福利機構和養老服務行業名義騙取各種扶持政策的,應中止并追回相應的減免資金和資助經費,違反法律法規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加大國辦養老機構改革力度。探索國有民營、公辦民營、合資合作、股份制等新的運作方式,使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獨立法人實體。同時搞好內部改革,建立行政領導負責制、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和民主管理參與制,實行按勞分配和股份分紅等多種分配形式,賦予養老機構經營、用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進一步激發活力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四)培育發展養老服務中介組織。各級政府要結合職能轉變,逐步培育養老服務行業中介服務組織,賦予其參與制定行業規范和標準、行業規劃和資質審查、從業人員培訓、評估協調、自律監督等職能,加強行業自律和自我管理。

(五)加強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民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國家養老護理員職業標準(試行)》,開展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培養老年學、管理學、心理學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

六、附則

(一)創辦養老服務業的經營者持所在地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機構認定文件,在開辦和開展各項經營活動時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有政策規定與本意見有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