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改進規劃意見
時間:2022-11-05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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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規劃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更好地發揮規劃在宏觀調控、政府管理和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規劃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5〕54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和改進規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規劃體系
(一)建立規劃體系。同一行政層次的規劃按對象和功能分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發展規劃綱要)、空間規劃、專項規劃。
(二)明確各類規劃的功能定位。發展規劃綱要是根據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綱領性規劃,在本級各類規劃中具有統領地位,是編制空間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重點是突出指導方針、戰略任務(包括重大項目)、空間布局和重大舉措。
空間規劃是根據區域內人口、資源等基本要素及相關功能區的空間結構和空間開發秩序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包括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是指導和約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關功能區的相對位置、組合狀況、聚散程度等的依據,重點是把區域內的城鎮體系布局、土地總體利用、產業聚集區、基礎設施網絡、限制開發地區等落實到具體的地域空間。
專項規劃是以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包括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各種行業規劃、專題規劃、建設規劃等,是發展規劃綱要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細化,也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收支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重點是研究政府如何通過完善體制、制定政策、合理布局、加強建設,切實提供良好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環境,為市場主體創造有利的宏觀環境、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
區域規劃既有綜合性的區域發展規劃,也有區域空間規劃、區域專項規劃,是發展規劃綱要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重點是要打破地區行政分割,優化整合區域內資源配置,統籌重大基礎設施、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提高區域的整體競爭能力和發展活力。
(三)科學界定規劃編制的領域。政府編制規劃的領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調控和引導的領域。對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基礎設施、重要資源、生態環境、公共事業等領域必須編制規劃,使之成為政府審核項目、安排財力的依據,并為企業決策、社會投資提供參考。在一定時期確需政府扶持、調控和引導的產業,可根據全市戰略需要編制專項規劃。對市場機制已充分發揮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領域,原則上不再編制規劃。
二、推進規劃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四)加強規劃綜合管理。建立市政府規劃協調會議制度,作為規劃管理的綜合協調機構,原市規劃委員會更名為城鄉建設規劃委員會,作為規劃協調會議制度下的專業委員會。市政府規劃協調會議制度由市長主持,有關副市長和市級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承擔規劃的綜合協調和審議職能。設立市政府規劃協調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規劃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經委、財政、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統計等部門組成,負責開展規劃協調會議日常工作。
(五)規范規劃立項管理。各級各類規劃(包括上級部門部署編制的規劃)在編制前,均應立項備案。發展規劃綱要、空間規劃由市政府提出并組織編制,其中,發展規劃綱要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具體組織,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城鄉規劃由市規劃與建設部門牽頭具體組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具體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級專項規劃一般由其主管部門提出,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查立項后組織編制,其中重點專項規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報市政府同意后組織編制。綜合性的區域發展規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提出,報市政府同意后組織編制。未經立項編制的規劃,不予批準。
編制市級專項規劃,編制部門要擬訂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明確規劃編制的必要性、主要內容、銜接單位、論證方式、進度安排、經費預算和批準機關等,并送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后,于每年三季度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專項規劃年度編制計劃并上報市政府。需由市政府批準的專項規劃,要擬訂年度計劃,由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規劃編制工作所需經費,法律法規明確的,從其規定。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立項的規劃工作經費,由規劃編制部門商市財政部門后列入部門預算;未經批準立項的規劃,不安排財政性資金。
(六)深化規劃研究工作。規劃組織編制單位可采取自主編制、合作編制、委托編制和招標編制等方式,確定規劃編制承擔單位。規劃編制承擔單位在規劃編制前,要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等前期工作。
(七)強化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規劃銜接要遵循各類規劃依據發展規劃綱要,專項規劃遵循空間規劃,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所有規劃都要相互協調的原則。既努力防止規劃部門化,又盡可能減少重復編制、內容交叉。
發展規劃綱要在送市政府審定前,應由市發展改革部門送省發展改革部門與全省發展規劃綱要進行銜接,必要時還應送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與省級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空間規劃、專項規劃由編制部門送市發展改革部門與發展規劃綱要進行銜接,送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空間規劃、專項規劃進行銜接。專項規劃必須送市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空間規劃進行銜接,涉及其他領域時還應當送市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專項規劃之間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規劃辦協調決定。
跨縣(區)的區域規劃由市規劃辦送市政府有關部門與相關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規劃編制部門,認真做好銜接工作,并自收到規劃草案文本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規劃編制部門反饋意見。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管理規定的規劃,按其規定執行。
未經過銜接的各類規劃,一律不允許。
(八)擴大規劃社會參與度。要采取多種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規劃編制過程和了解規劃內容的權利。發展規劃綱要和其他重要規劃正式送審前,應預先聽取人大、政協的意見,并征詢社會公眾意見。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空間規劃、專項規劃,要妥善處理保密與提高透明度的關系,在草案初步形成后,可采取聽證、公示等適當形式,為社會公眾參與規劃編制開辟暢通的渠道。
(九)健全規劃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市規劃辦分類建立規劃咨詢專家庫,組織開展規劃咨詢、論證、評估等活動。凡使用我市戰略資源、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或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具有較高社會經濟效益的重大規劃,在送審前應組織專家論證并提出審議意見,努力形成規范化的規劃評審咨詢機制。
(十)完善規劃審批制度。發展規劃綱要經市政府審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市級空間規劃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審批。市級專項規劃除少數重要規劃由市政府審批外,原則上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聯合審批,其中重點專項規劃以“經市政府同意”的名義。跨縣(區)的區域規劃由市政府審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縣(區)規劃的審批,由縣(區)政府作出決定。上級部署編制的規劃,按上級要求進行報批。
三、健全規劃組織實施的保障機制
(十一)健全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各級各類規劃后,要根據實施工作需要,制訂具體的年度或分期實施計劃。按照各地和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嚴格的工作責任制,認真貫徹落實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任務,并列入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各級政府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充實監督檢查力量,確保規劃的實施。
(十二)強化規劃的導向作用和約束力。切實按照規劃實施的總體要求,合理配置財政性資金、國有土地資源、國有資產存量等公共資源。政府投資決策堅持“以規劃帶項目”的原則,逐步實現投資調控由項目審批向規劃審批轉變,即能編制規劃的領域,先編規劃,后審項目,再安排投資。對各級各類規劃規定的各項控制性、強制性指標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為,切實加強監督管理,使之成為約束投資建設的基本準則。嚴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用地預審等制度和實施過程管理制度。對必須由政府統一布局或在一定時期需要政府管制、調控的領域,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堅決服從規劃的限定。
(十三)加強規劃實施的統籌協調。進一步理順規劃與法律、制度及政策之間的關系,加強制度協調、規劃協調和政策協調。統籌協調政策目標和政策手段,正確處理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區域政策、社會政策和政績考核之間的關系,改善規劃實施的支撐條件。
(十四)建立規劃評估制度。規劃編制部門要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適時組織開展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及時發現問題,認真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發展規劃綱要評估工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其他規劃由編制部門組織開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機構進行評估。
(十五)適時對規劃進行調整和修訂。經評估或者其他客觀原因需要對規劃進行修訂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提出規劃修訂方案,報規劃批準部門批準。發展規劃綱要的修訂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發展規劃綱要涉及的重要指標或區域發展方向等內容有重大變化的,與之相關的專項規劃或區域規劃也要相應調整和修訂,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和公布。
(十六)加強規劃宣傳。規劃一經批準,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保密內容之外,都應在公開媒體,切實改變只通過內部文件下發的傳統做法。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規劃宣傳,讓規劃確定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藍圖深入人心,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規劃實施,使實施規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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