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指導意見
時間:2022-11-05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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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建設,完善覆蓋農村的公共財政體制,確保農村稅費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鞏固和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進行農村綜合改革的通知》(湖委發[2006]22號)以及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農村稅費改革配套辦法的通知》(浙財農稅字〔2005〕11號)中《關于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體制的原則
1.財權與事權相結合的原則。各縣區要以農村綜合改革為契機,推進鄉鎮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逐步理順縣區和鄉鎮政府間的職責,合理確定鄉鎮政府事權、支出范圍和責任。以分稅制財政體制為核心,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權與事權相一致的要求,劃分收支范圍,確定所轄鄉鎮的財政管理體制。凡屬縣區承擔的支出,同級財政要有足額的經費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嫁給鄉鎮;在安排專項資金時要盡量少要求或不要求鄉鎮安排配套資金,以減輕鄉鎮支出壓力;委托鄉鎮承辦的事務,要足額安排專項經費,不留缺口。各縣區要因地制宜建立起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機制,調動鄉鎮政府增收節支、確保收支平衡的積極性,做到依法理財、科學理財。
2.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根據農村稅費改革后的實際情況,在綜合考慮鄉鎮經濟發展水平、稅源基礎、財政收支規模等的基礎上,按照積極穩妥、簡明規范和有利于鄉鎮發展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體制,對所屬鄉鎮劃分類型,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對經濟發達、財政收入規模較大,或具有集聚和輻射作用的中心鎮要賦予相應的責權利;對經濟發展中等的鄉鎮要根據縣區、鄉鎮財力實際情況,充分調動鄉鎮理財積極性,以確保增收節支保平衡;對經濟欠發達、財政收入規模較小的鄉鎮,縣區財政要足額給予轉移支付,保障其必要的支出。
二、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體制的內容
1.進一步明確鄉鎮財政的收支范圍。收入范圍包括鄉鎮范圍內組織征收的增值稅(地方部分)、地方工商各稅、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耕地占用稅、契稅、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圍包括鄉鎮組織正常運轉的行政管理費等支出,教育、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公共設施維護等鄉鎮社會事業、經濟發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進一步確定鄉鎮財政的收入基數。以上一年度或前幾年的收入平均數為基礎,根據農村稅費改革后變化情況,合理確定鄉鎮收入基數。
3.進一步確定鄉鎮財政的支出基數。以上一年度的預算執行數或實際支出數為基數,剔除各類不合理的支出,再根據農村稅費改革后鄉村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和鄉村道路建設等五項事業支出列入鄉鎮財政預算的變化情況,并考慮政策性增支、精簡人員減支和壓縮開支等因素,合理確定鄉鎮財政支出基數。鄉鎮財政支出基數應當盡量確保鄉鎮基本支出的需求,不留缺口。
4.確定鄉鎮超收分成或定額補助數。鄉鎮財政收支基數核定后,對收入大于收入基數的鄉鎮,合理確定鄉鎮超收分成比例;對經濟欠發達鄉鎮,視縣區財力狀況,由縣區采取定額補助或者轉移支付等形式給予適當補助。
5.優化鄉鎮財政支出結構。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財政支出要向農村公益事業傾斜,要增加農村社會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的財政投入,向農村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三、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進鄉鎮財政建設
1.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圍繞職能定位,根據鄉鎮規模、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優化整合。要壓縮機構編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減輕鄉鎮財政的負擔,努力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2.加強鄉鎮財政組織建設。各縣區應根據鄉鎮規模大小、經濟發展情況,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機構,設置財政工作辦公室,配備專職的財政工作人員,重點要選配好鄉鎮財政工作辦公室專職負責人和財政總會計,同時要加強培訓,切實加強鄉鎮財政組織建設。
3.完善對鄉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各縣區要進一步完善對鄉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規范運作。明確轉移支付的事項、標準和支付方式,保證轉移支付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鄉鎮組織正常運轉,促進鄉鎮社會事業和經濟發展。
4.規范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各鄉鎮要健全和完善預算內外收入管理、支出審批、現金管理、資金劃撥結算、票據管理等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要推行“鄉財鄉用縣區管”財政管理方式,重點是完善和強化鄉鎮收支管理的有關措施,加強監管力度,嚴肅財經紀律。
5.加強村級經濟管理。各縣區要在全面取消固定向農民收取的村提留金的同時,對村級興辦村民集體直接受益的生產公益事業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按規定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式。對經濟薄弱的村,各縣區要根據財力適當給予補助,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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