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福利機構意見

時間:2022-11-05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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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福利機構意見

為推動養老福利事業的發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福利機構,進一步規范對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加快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鼓勵和促進社會力量興辦養老福利機構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我市老齡化現狀,加快養老福利體系建設

目前,我市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到25.37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12.57%。一方面,人口老齡化具有數量大、增長快、“未富先老”等特點;另一方面,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傳統家庭養老功能逐步弱化,“空巢老人”、高齡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斷增多,對社會福利的需求日益加大;同時,我市的老年福利設施數量少、功能單一,遠不能滿足廣大老年人的需求。截至20**年,我市共有各種類型的養老福利機構20家,入住老年人1560人,占60歲以上老年人口的0.62%,低于全國0.9%的水平。加快養老福利體系建設步伐刻不容緩。

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老齡工作,并將做好老齡和社會福利工作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通過加快發展養老事業,加強公共服務,體現以人為本、全民關懷,促進社會和諧進步,有效減輕養老為家庭帶來的負擔。通過多渠道、多途徑動員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擴大社會參與,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快速發展。同時,有利于解決下崗職工尤其是“4050”人員的再就業,實現不同群體的互利共贏,促進社會穩定。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動養老福利事業的快速發展。

二、總體發展目標

以國家興辦養老福利機構為示范,努力構建以多種所有制形式養老福利機構為骨干的養老福利網絡。目前,全市每千名老人擁有床位9.6張,力爭到2010年達到每千名老人擁有15張床位以上,之后以每年增加3—5張床位的速度增長。

三、鼓勵和促進社會力量興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優惠政策

(一)對經市民政部門確認的非營利性養老福利機構,市國土部門可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以劃撥方式供地、并減半征收城鎮國有土地補償費。對營利性養老福利機構,市國土部門應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供地。

(二)對非營利性養老福利機構,市規劃部門可給予減免5%—10%規劃設計等費用的優惠。

(三)對非營利性養老福利機構,市建設部門可給予減免30%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優惠。

(四)經市民政部門批準設置的養老福利機構享受政府補貼,補貼資金包括開辦經費和運營經費兩部分,從市財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助款項中解決。

1.市民政部門根據養老福利機構的規模給予下列開辦經費補貼:

(1)規模在30—80張床位的,給予一次性補貼1000元;

(2)規模在81—100張床位的,給予一次性補貼2000元;

(3)規模在101—1000張床位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5000元;

(4)規模在1001張床位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30000元。

開辦經費補貼最高限額為30000元,補貼款項??钣糜谫徺I炊具、健康器材、文娛器材等養老服務設施。

2.符合下列條件的養老福利機構,可以申請運營經費補貼:

(1)有《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

(2)開業滿半年以上的;

(3)床位利用率達到80%以上(含80%)的。

市民政部門根據養老福利機構核定的床位數,對床位利用率在80%以上(含80%)的,給予每名本市戶籍人員每月10元的運營經費補貼;對床位利用率在90%以上(含90%)的,給予每名本市戶籍人員每月20元的運營經費補貼。

養老福利機構于每年1月向市民政部門提出開辦、運營經費補貼的書面申請。市民政部門對養老福利機構申請開辦、運營經費補貼的書面申請進行審批。對同意給予補貼的,市民政部門應當與提出申請的養老福利機構簽訂補貼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養老福利機構在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同時,仍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規定,享受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養老福利機構應當依法保護被收養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享受補貼的養老福利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民政部門有權終止補貼,必要時可追回補貼資金: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養老福利機構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合并、設立分支機構或解散養老福利機構的;

(三)補貼資金挪作他用的;

(四)年度檢查業務考核不合格的;

(五)財務帳目混亂的;

(六)服務質量差,送養人意見較大的;

(七)違反《**市養老服務機構基本規范》,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

對在養老福利機構申辦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開業的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的3個月內,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意見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