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危解困房工作意見
時間:2022-11-07 0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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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本市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無房戶、特困戶、下崗職工、殘疾人等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的低收入家庭情況,
于每年的11月將解危解困房建設計劃報市房產局。
(二)市房產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民政局對各區(縣)解危解困房建設計劃進行審核后報市建委列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市、區(縣)兩級財政按一定比例進行投資建設。
二、解危解困房的建設
(一)解危解困房建設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按年度城市建設計劃安排,每戶按建筑面積20—30平方米的標準進行建設。
(二)解危解困房建設采用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三)解危解困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四)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嚴格按照本實施意見對解危解困房進行建設、管理。
三、解危解困房的售價
解危解困房售價以每平方米700元的均價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銷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售價。
四、解危解困房的購買對象
具有本市城鎮常駐戶口居民、最低收入保障以下的居民、優扶對象、下崗職工、殘疾人及其他住房困難居民。
五、解危解困房的申購程序
(一)購房人提交書面購房申請。需攜帶戶口、身份證(并附復印件)和有關部門頒發或出具的下崗證、失業證、殘疾證、低保金領取證及購房人所在轄區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
(二)填寫解危解困房住戶申請表。
(三)各區(縣)人民政府對購房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后,報市房產局進行審批。
(四)為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符合購房條件的申請人在其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或戶口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購買。
(五)解危解困房審辦時限為15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
六、解危解困房的管理
(一)凡購買解危解困房的住戶在使用解危解困房期間,經濟條件有所改善要求退房的,由政府折價回購。
(二)購買解危解困房后不允許出租、轉讓、抵押、繼承。
(三)辦理解危解困房房屋產權登記時,所有權證的產權性質注明為“解危解困房”。
(四)解危解困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銷售總房價的2%扣留繳交,并存入維修基金專用帳戶。
(五)解危解困房銷售后由建設地點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對房屋的使用情況、公共衛生、社會治安及水、電、暖等進行協調、管理、監督。
(六)市房產局負責對各區(縣)解危解困房的建設、出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各區(縣)每年將銷售情況統計報表報市房產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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