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時間:2022-11-17 0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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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局、委、辦:
為解決我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73號)精神,結合地區實際,現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的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關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2、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制定各縣(市)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細則,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3、基本原則。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政策,結合當地實際,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統籌規劃,細化目標,明確措施,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抓好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1、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各縣(市)要在國家和自治區統一政策的指導下,針對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對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面積、住房結構、居住年代等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統計,摸清底數,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狀況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應當符合各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住房困難家庭指屬于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無房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或居住在危險房屋(即危房鑒定達到C、D級)的住戶。
20**年底前,和布克賽爾縣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烏蘇市、沙灣縣、**市、托里縣、裕民縣、額敏縣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低保家庭實現基本應保盡保。20**年底前,各縣(市)都要全面完成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國有企業住房困難職工住房狀況的調查和建檔工作。
和布克賽爾縣2008年底前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住房低保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烏蘇市、沙灣縣2009年底前將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托里縣、裕民縣、額敏縣2010年底前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各縣(市)2009年底前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不低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總數的70%;2010年底前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做到基本解決。2009年底前,各縣(市)要通過解危解困工程,基本解決國有困難企業中住房困難、經濟困難的“雙困戶”職工家庭的住房問題。
2、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保障到位。要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建設廳等部門《關于轉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采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經濟適用房小區中必須配建5—10%的小戶型廉租住房,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同時,要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中小戶型住房向社會出租。對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進行實物配租。在將住房困難的低保戶全部保障到位的基礎上,房價比較低的城市,可以將廉租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并軌,對低收入家庭實行住房保障貨幣補貼。
3、切實做好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工作。地區將在全面摸底的基礎上,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的支持,并針對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我區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具體意見。各縣(市)財政預算安排要加大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支持力度。每年在預算安排時,應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狀況及財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資金用于保障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各縣(市)要抓緊做好各項前期工作,積極爭取自治區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要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要達到10%以上。要鼓勵社會多渠道籌資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對于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廉租住房資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4、加強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應當專項用于購建城鎮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監督,確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對于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1、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2、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套型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合理確定,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縣(市)每年要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縣(市),年度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原則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應量的15%。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3、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政策性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需要出售的,按出售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取得完全產權,具體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本實施意見出臺之前已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的,可按原政策執行。
4、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建房工作要嚴格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建設廳監察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區清理和糾正干部職工住房工作意見的通知》(新政發[2006]26)文件執行。不得借集資建房名義,重復享受房改優惠售房政策,擴大住房建設面積標準,不得變相搞房地產經營活動。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
1、加強解危解困住房建設管理。解危解困工程保障對象為國有困難企業職工、下崗分流職工中經濟收入低,既沒有能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又不屬于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和住房達不到(即危房鑒定達到C、D級)要求的危房戶。20**年底前,各縣(市)要結合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認真組織力量,對國有企業困難住房職工的住房狀況進行摸底調查,逐房登記,建立檔案。實施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要堅持職工自愿原則,按照因地制宜、民主決策、穩步實施的要求,兼顧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利益,堅持三者合理負擔。具體工作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自治區建設廳關于實施城鎮國有企業職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06]149號)規定執行。解危解困住房上市交易要依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管理規定執行。對違反解危解困工程政策,擴大銷售范圍,進行商業活動的,要嚴肅處理。
2、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各縣(市)舊住宅區改造必須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城市總體布局等因素統籌規劃,并應與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土地利用等有機結合。在編制舊住宅區改造規劃,制定舊住宅區改造政策時,要充分尊重被拆遷居民的意愿。要與推動城市發展相結合,與土地資源整合相結合,與促進就業再就業相結合,與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相結合,與改善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相結合。要對全區舊住宅區進行逐戶的調查,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造規劃,確保規劃更加科學合理。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進行社會化、市場化運作,吸引社會資金進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
3、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1、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建設部門要嚴格把關,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要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規模,要優先保障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住房的土地供應,其年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
2、落實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政策的,各縣(市)要切實保證供應,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
3、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原則,在較小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
4、健全工作機制。各縣(市)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盡快建立住房檔案,具體落實到人頭,數據要求準確翔實,并于20**年底前完成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調查和建檔工作。調查建檔案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實現對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各縣(市)務必于20**年10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布。要適時調整、完善住房規劃,建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儲備。20**年底前,各縣(市)要完成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并向社會公布,經地區審核后報自治區建設廳備案。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要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5、繼續加強市場監管,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各縣(市)、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長期性、復雜性,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認真開展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要以房地產開發和交易環節為重點,嚴厲打擊房屋銷售環節中的各種違法違規和欺詐行為,控制開發商和中介機構的惡意炒作行為,防止過度渲染房價漲勢,誤導消費。要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從根本上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努力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要從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來落實責任,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監管職能。
6、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縣(市)要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明確牽頭單位和相關部門的責任,完善本地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政策措施,編制住房保障實施方案。各部門都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及時協調解決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資金到位、保障到位。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做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措施。要優先安排規劃審查,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則,選擇交通出行方便、基礎設施配套較完善的區域建設保障性住房。發改部門要會同建設部門抓緊制定我區新建廉租住房的項目和中央、自治區預算內投資對我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支持意見,加強與上級部門的聯系,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對我區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支持。同時,要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規定,加大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抓緊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具體意見。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用地計劃中,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的建設用地。民政部門抓緊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的具體意見,及時提供低收入家庭收入變動情況,為合理確定保障范圍提供科學依據。
7、加強對縣(市)的監督指導。各縣(市)人民政府是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責任主體。地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行署的部署和部門職責分工,抓好相應的政策指導,強化對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落實行署對縣(市)政府的目標責任管理,確保責任落到實處。同時,要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強宣傳培訓,推動各地創造性的開展工作。
8、加強宣傳引導工作。各縣(市)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制度和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幫助消費者全面了解房地產市場調控及市場基本情況,了解廉租住房租金和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價格走勢,穩定市場預期,引導群眾合理消費、適度消費、梯次消費,利用新建住房和存量住房兩個市場,采取購房和租房兩種形式,逐步改善居住條件。要堅持正面宣傳,加強輿論引導,避免虛假信息,惡意炒作,誤導住房消費預期的行為。
9、建立健全機構。各縣(市)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做到機構落實、人員到位、職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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