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時間:2022-12-26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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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多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不斷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宏觀調控,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居民居住條件有了較大改善。但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切實加大解決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力度,結合實際,現就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居住是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問題直接關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環境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需要,是履行政府職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度舾梢庖姟访鞔_提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對城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改善農民工等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對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解決民生問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期間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關鍵時期。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強協調、合力推進,加強督查、狠抓落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力爭在今后5年內基本完成廉租住房建設任務,不斷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

(二)以政府主導為重點,加快建立層次合理、形式多樣、標準適當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廉租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持房價基本穩定和住房供應結構基本合理。城市住房保障以滿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為目標,力爭到****期末,使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應由政府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收入處于當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目前以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為主,今后隨著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的擴大,逐步納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根據《若干意見》的要求,20****年底前,所有設區城市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對符合住房困難規定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設區城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其他有條件的縣(市),要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至2010年,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形成較為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體系。

(四)采取多種方式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住房保障方式。實物配租戶數控制在應保障戶數的一定比例以內,主要解決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實物配租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或采購、收購等方式解決。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的面積原則上按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內確定。實施實物配租的家庭,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五)多渠道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關鍵是加大投入力度。要按照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加大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資金的支持力度。一是各地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計劃,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省財政對困難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在全省縣城以上房地產開發稅收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設。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和補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機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嚴格廉租住房或補貼申請、審核、公示、退出等管理,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對公示無異議的家庭予以登記輪候,對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資產、人口及住房狀況等建立檔案,并進行年度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對其住房保障資格、方式等及時進行調整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經審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及時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七)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標準。各地要嚴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設規劃,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等因素,根據上年商品住房供應面積,按照一定比例,制定落實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增加面向社會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尚未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前,每年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面積原則上不低于當年商品房供應面積的15%。經濟適用住房以中、小套型為主,戶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八)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未享受過住房實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國家或單位給予了補貼的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軍隊復員干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由各地確定,原則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內、住房面積按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以內確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一個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家庭成員的資產收入和住房面積必須合并計算。

(九)努力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主要由政府直屬的非盈利性機構組織實施,實行工程項目招標或委托代建,也可采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的方式,嚴格控制建設成本。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十)加快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或承租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具體辦法由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報省建設廳備案。嚴格經濟適用住房的轉讓管理,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真正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及租金標準,由各州、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審定。

(十一)加強對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要納入各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集資建房實施單位限定在符合《若干意見》規定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改制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各州、市、縣(市、區)符合利用自有存量劃撥土地集資建房條件的單位,經報請所屬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州、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核下達經濟適用住房計劃指標;省級和中央直屬符合條件的企業及事業單位,經報請所屬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審核下達經濟適用住房計劃指標。

(十二)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管理。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按照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斗课菟袡嘧C》、《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應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并在產權人備注欄中填寫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姓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可以轉讓,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可優先回購。

(十三)重視解決農民工居住問題。要積極探索,采取多種方式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要建設滿足農民工居住需要的租賃住房。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建設符合農民工居住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對用工單位提供農民工居住場所的安全、衛生等狀況,要加強檢查,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

(十四)加大住房公積金繳存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其住房保障能力。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力度,使所有企事業單位履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義務。

(十五)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要大力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鼓勵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住房問題。各地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要優先安排低收入職工購買或租賃住房。要根據各地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職工收入狀況,適時調整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期限和首付比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要清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收費項目,取消強制性抵押住房保險及其他不合理收費,提高職工特別是低收入職工住房消費能力。

五、加大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

(十六)切實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各城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時,應根據當地住房年度建設規劃,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條件下,優先落實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計劃,并實行計劃單列。不論是使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新增建設用地,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計劃,不得低于當地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準年度城市用地。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以劃撥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依法應繳納的補償、安置等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本著精簡高效、求真務實的原則,進一步加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縮短建設用地投入使用周期。要加強跟蹤管理,嚴禁將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的劃撥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設。在辦理供地手續時,根據發展改革、建設、房管、城市規劃等部門出具的意見,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套數、面積、投資額、開竣工時間、容積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條件。城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按一定比例建設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成本價收回,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應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和方案中明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具體范圍、套型、套數、面積、投資額、開竣工時間、容積率、建筑密度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購等土地使用條件,并作為簽訂普通商品住宅開發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加條件。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中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對應的建設用地,仍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

(十七)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扶持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力度,確保土地出讓收入足額征繳入庫,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提供資金支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的有關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項目資本金等方面給予優惠,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則下,支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八)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及時辦理審批和核準手續,嚴格建設標準,落實建設條件,加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施的稽查監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保證工程質量。

六、加強對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人民政府對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對各州、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每年與各州、市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建立考核獎懲機制,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要親自抓,統籌部署安排工作,經常研究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責任到位、機構人員到位、資金投入到位、土地供應到位;分管領導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各地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計劃的完成情況。為加快推進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省級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和辦法措施,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形成政府主導、建設部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加強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實行重點督辦,將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納入年度重點督辦事項進行督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及行政不作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十一)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建設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