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蟲病防治意見
時間:2022-12-27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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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深入宣傳貫徹《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切實做好我省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對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領導
(一)血吸蟲病是嚴重危害疫區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傳染病之一。當前,我省部分州市血吸蟲病流行仍然嚴重,血吸蟲病危害尚未徹底消除。國務院公布施行的《條例》,以法規形式明確了各疫區血吸蟲病預防、疫情控制、保障措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為科學依法防治血吸蟲病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對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疫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疫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公布施行的重要性,認真組織學習《條例》,大力宣傳貫徹《條例》,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大防治力度,全面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
(二)疫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明確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血防工作機制,完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春查秋會制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述職制度”、“情況通報制度”、“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將血防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堅持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與引導群眾改變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措施相結合,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根據血防規劃及年度計劃,在安排實施農機推廣、農村改水改廁、林業工程、水利建設、“三村四化”建設項目時,要同時考慮血防工作需要,充分整合資源,統籌規劃,協調安排建設項目,促進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開展。
(四)疫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引導村民組織進一步完善“村規民約”,逐步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血防組織。
二、深入宣傳,動員疫區群眾參與血吸蟲病防治工作
(一)疫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宣傳、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將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及部門工作內容,制定宣傳教育工作計劃和方案,組織協調并督促指導新聞單位,采取廣播、電視、網絡、報紙、展版、民族節日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面向社會大眾的宣傳教育活動,努力營造知法、守法、依法防治血吸蟲病的良好社會氛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專業機構負責提供宣傳教育技術指導。
(二)疫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學習宣傳《條例》納入“五五”普法規劃,作為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做到干部職工帶頭學習,準確理解,全面把握《條例》規定,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
(三)疫區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每年5月1日前后,組織開展以宣傳貫徹《條例》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條例》和血防知識,提高疫區群眾血防知識知曉率,使《條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明確任務,狠抓血吸蟲病防治重點工作
(一)要緊緊圍繞《****省預防和控制血吸蟲病中長期規劃綱要(200***—2015年)》、《****省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規劃綱要(20***—20****年)》確定的防治目標任務,加大血防工作力度,確保到20****年底,全省所有血吸蟲病流行縣(市、區)達到傳播控制標準,其中彌渡縣、劍川縣、賓川縣、古城區重新達到傳播阻斷標準。
(二)要認真落實以控制傳染源為主的血吸蟲病防治策略。各級衛生、農業、林業行政部門要重點做好傳染源控制工作,大力推進血吸蟲病重疫區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確保到20****年全省重疫區村100%的建好沼氣池或三格式衛生廁所,人、畜糞便無害化處理率達100%。各級農業(畜牧)行政部門要幫助和引導農民圈養家畜、定點放養家畜或不養家畜,禁止在有螺地帶放牧和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人畜糞便。
(三)疫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衛生、農業(畜牧)部門按照血防工作查病治病規范,同步開展人、畜查病治病工作,及時發現和控制傳染源,嚴防血吸蟲病傳播流行。
四、協調配合,實施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項目
(一)疫區各級衛生、農業、水利、林業、發展改革、財政、教育、民政等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落實部門職責,做到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形成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國家下達的衛生、農業、水利、林業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項目,由省級有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根據當地血防規劃目標,優先安排重疫區村和有螺環境開展血防工作。
(二)各級血防辦要牽頭協調并督促檢查血防工作開展情況,集中有限的財力、物力、人力,確保綜合治理項目安排到重疫區,達到治理一片、成功一片、鞏固一片的目標。
(三)疫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農業(畜牧)、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時,要將有關血防工程措施納入項目計劃統籌安排。凡是與血防結合的農業、水利、林業建設工程,在執行行業技術規范的同時,必須執行血防技術規范,并按血防技術要求施工。已建成的血防綜合治理工程要明確管理部門及使用維護單位的責任,以發揮項目的長期效益。
五、加大投入,加強血防機構能力建設
(一)疫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條例》規定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加大對血防經費的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財政經費主要用于人畜查病治病、查螺滅螺、健康教育、藥品采購、疫情監測、應急處理、督促檢查、專題調查、檢驗檢疫、晚期病人救助治療等補助。衛生、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血防經費的監督管理,嚴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疫區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要統籌規劃,整合醫療衛生資源,充分利用已建成的血防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救治體系,發揮其功能作用,并根據需要安排必要的專項經費,逐步改善血防機構基礎設施和設備條件。
(三)要進一步加強血防機構和隊伍建設,認真落實國家政策規定的血防工作人員待遇。同時,要加強專業人員技術培訓,提高專業隊伍素質和能力。
六、嚴格監督,落實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責任
(一)疫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著力做好螺情、人間疫情監測和查螺、滅螺工作,發現有釘螺尤其是陽性釘螺地帶,要及時做好滅螺滅蚴工作,逐步壓縮釘螺面積,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畜感染。農業(畜牧)部門要著力做好家畜監測、檢疫工作,加強家畜交易市場監管,規范家畜交易檢疫,嚴格控制病畜流通,嚴防疫情輸入和擴散。要擴大專業監測面,發動疫區群眾報病報螺,及時掌握疫情動態,建立季度疫情分析機制,為科學防治血吸蟲病提供依據。
(二)疫區群眾要依法履行血防義務,積極參與查螺、滅螺和有螺環境治理,配合做好查病、治病、化療和健康教育工作,積極開展家庭無害化廁所(或沼氣池)建設,嚴格遵守疫區禁牧規定。
(三)要制定血防工作監督檢查方案,建立考核考評制度,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對疫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監督檢查,狠抓工作典型,對依法防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予以曝光或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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