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規劃

時間:2022-02-09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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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規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依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2號),以及《安全生產“***”規劃》(國辦發〔20*〕53號),制定本規劃。

一、煤礦安全生產現狀與問題

“**”時期,黨和政府在煤礦安全生產領域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強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加快了煤礦安全法制建設,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煤礦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進一步完善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加大了監管監察執法力度;開展了煤礦安全專項治理整頓,關閉了大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加大了煤礦安全投入,國家共安排國債資金89億元支持國有重點煤礦進行安全技術改造,制定和實施了一些有利于煤礦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嚴肅查處事故背后的腐敗,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

經過多方努力,“**”時期,在煤炭產量快速增長的情況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保持了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由“九五”時期的平均每年5.19,下降到“**”時期的平均每年3.93;煤礦事故起數由“九五”時期的平均每年4241起,下降到“**”時期的平均每年3703起;事故死亡人數由“九五”時期的平均每年7619人,下降到“**”時期的平均每年6213人。煤礦安全生產狀況逐步好轉,安全生產水平得到較大的提高。

(一)煤礦安全生產狀況

“**”時期,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趨向好轉,但形勢依然嚴峻,安全生產統計表明:煤礦事故在工礦商貿企業中最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職業危害嚴重。

一是煤礦事故在工礦商貿企業中最嚴重。“**”時期,工礦商貿企業共發生事故68805起、死亡77158人,其中,煤礦共發生事故18516起、死亡31064人,分別占工礦商貿企業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26.91%和40.26%。

二是重特大事故多發。“**”時期,全國煤礦共發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1398起,平均每年發生280起,占全國各類重大事故起數的11%;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214起,平均每年發生43起,占全國各類特大事故起數的36%;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42起,平均每年發生8起,占全國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起數的58%。

三是煤礦職業危害嚴重。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煤礦塵肺病患者達30萬人,占全國塵肺病患者50%左右。僅國有重點煤礦每年新增塵肺病患者近5000例,平均每年死亡2500人以上;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至今尚未建立報告制度。目前農民工已成為職業危害的主要受害群體。煤礦塵肺病每年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十億元。

四是與世界主要采煤國家安全生產水平相比差距大。“**”時期,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由2001年的5.07下降到20*年的2.81,下降了45%,但與先進采煤國家相比差距還很大。20*年,我國煤炭產量約占全球的37%,事故死亡人數則占近80%,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約為美國的70倍、南非的17倍、波蘭的10倍、俄羅斯和印度的7倍。嚴峻的安全生產狀況不僅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也影響到社會和諧及國際形象。

(二)煤礦地質條件及自然災害狀況

我國煤礦絕大多數是井工礦井,地質條件復雜,災害類型多,分布面廣,在世界各主要產煤國家中開采條件最差、災害最嚴重。

地質條件。在國有重點煤礦中,地質構造復雜或極其復雜的煤礦占36%,地質構造簡單的煤礦占23%。據調查,大中型煤礦平均開采深度456米,采深大于600米的礦井產量占28.5%。小煤礦平均采深196米,采深超過300米的礦井產量占14.5%。

瓦斯災害。國有重點煤礦中,高瓦斯礦井占21.0%;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占21.3%;低瓦斯礦井占57.7%。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中,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占15%。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量的增大,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比例還會增加。

水害。我國煤礦水文地質條件較為復雜。國有重點煤礦中,水文地質條件屬于復雜或極復雜的礦井占27%,屬于簡單的礦井占34%。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中,水文地質條件屬于復雜或極復雜的礦井占8.5%。我國煤礦水害普遍存在,大中型煤礦有500多個工作面受水害威脅。在近2萬處小煤礦中,有突水危險的礦井900多處,占總數的4.6%。

自然發火危害。我國具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煤礦所占比例大、覆蓋面廣。大中型煤礦中,自然發火危險程度嚴重或較嚴重(Ⅰ、II、III、Ⅳ級)的煤礦占72.9%。國有重點煤礦中,具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占47.3%。小煤礦中,具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占85.3%。由于煤層自燃,我國每年損失煤炭資源2億噸左右。

煤塵災害。我國煤礦具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普遍存在。全國煤礦中,具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占煤礦總數的60%以上,煤塵爆炸指數在45%以上的煤礦占16.3%。國有重點煤礦中具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的煤礦占87.4%,其中具有強爆炸性的占60%以上。

頂板災害。我國煤礦頂板條件差異較大。多數大中型煤礦頂板屬于Ⅱ類(局部不平)、Ⅲ類(裂隙比較發育),Ⅰ類(平整)頂板約占11%,Ⅳ類、Ⅴ類(破碎、松軟)頂板約占5%。

沖擊地壓。中國是世界上除德國、波蘭以外煤礦沖擊地壓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大中型煤礦中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煤礦47處,占5.16%。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現有沖擊地壓礦井的沖擊頻率和強度在不斷增加,還有少數無明顯沖擊地壓的礦井也將逐漸顯現出來。

熱害。熱害已成為我國礦井的新災害。國有重點煤礦中有70多處礦井采掘工作面溫度超過26℃,其中30多處礦井采掘工作面溫度超過30℃,最高達37℃。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礦井熱害日趨嚴重。

(三)煤礦事故特征

一是鄉鎮煤礦事故多發。20*年,全國鄉鎮煤礦共發生事故2480起、死亡4384人,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占全國煤礦事故總起數和死亡人數的75%、73%。鄉鎮煤礦百萬噸死亡率5.53,分別是國有重點煤礦的5.8倍和地方國有煤礦的2.8倍。

二是國有重點煤礦事故傷亡程度大。國有重點煤礦特大事故所占比重大。20*年,國有重點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及特別重大事故9起、死亡527人,占國有重點煤礦總死亡人數的53.6%,平均每起死亡59人。20*~20*年,在全國煤礦發生的6起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事故中,國有重點煤礦4起,平均每起死亡175人;鄉鎮煤礦2起,平均每起死亡115人。

三是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比例高。20*年,在全國煤礦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中,瓦斯事故158起,占58.9%,居第一位;水害事故46起,占17.2%,居第二位。在全國煤礦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中,瓦斯事故40起,占69.0%,水害事故13起,占22.4%。

四是頂板事故總量大。20*年,全國煤礦共發生頂板事故1805起,占全國煤礦事故起數的55%,居第一位;死亡2058人,占全國煤礦總死亡人數的34.7%,僅次于瓦斯災害,居第二位。

五是非法與違法礦井、基建與技改礦井和改制礦井特大事故多。20*年,非法與違法礦井發生特大事故18起,占特大事故總數的31.0%;基建與技改礦井發生特大事故15起,占特大事故總數的25.9%;改制礦井發生特大事故13起,占特大事故總數的22.4%。

(四)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主要原因

一是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問題突出。在傳統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下,隨著經濟總量的擴大,經濟高速發展,必然對煤、電、油、原材料和交通運輸形成巨大需求,使煤礦企業產生超產沖動、負重爬坡,在安全投入、安全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相對滯后,甚至不顧安全生產條件冒險生產,導致事故頻繁發生。近年來發生的礦難,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嚴重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開采。

二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部分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部分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投入、勞動用工、設備管理、教育培訓、技術和現場管理、領導干部帶班下井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沒有落實到實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大量存在。

三是行業管理弱化。目前多數地方撤消或合并了煤炭管理機構,部分地方煤炭管理機構降格,行業管理職能分散,管理力量薄弱,煤炭開發建設、資源管理、產業政策、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結構調整、經濟運行、規程標準、教育培訓等缺乏統籌規劃,造成對煤礦安全生產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

四是煤礦安全投入不足。煤礦企業長期投入不足,安全欠賬嚴重。根據20*年專家對54戶重點煤礦企業會診分析,僅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欠賬就高達689億元,一些礦井防災系統不健全,設備陳舊老化,安全裝備落后。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安全欠賬問題更為突出,安全保障水平低,抵御事故災害的能力差。

五是煤礦安全科技水平低。我國煤礦安全科研力量分散,產學研結合不緊密,人才流失嚴重,科研投入嚴重不足,研發基礎設施落后,成果轉化率低,安全基礎理論、煤與瓦斯突出、瓦斯煤塵爆炸、礦井突水機理及主要災害預防與控制技術等研究滯后,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弱,尚未形成完善的煤礦安全科技支撐體系。

六是煤礦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下降。煤礦企業專業技術人才流失嚴重,有關院校地礦專業招生比例大幅下降,學校“招不進”、企業“分不來”、“留不住”的現象突出,煤礦專業技術人才匱乏。國有煤礦職工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技術人員僅占3%左右,地質、采礦、機電、通風與安全專業人才嚴重不足。小煤礦從業人員絕大多數為農民工,技術人才更為短缺。

七是煤礦安全法制建設亟待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體系不健全,《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以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急需修訂完善。煤礦企業自覺遵章守法,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的觀念尚未形成,小煤礦超層越界、私挖濫采、無視礦工生命、無視法律、無視監管、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大量存在。部分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監察措施不到位,執法不嚴格。少數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甚至徇私舞弊,充當非法違法的保護傘。

(五)面臨的形勢與挑戰

一是安全發展指導原則的確立,對煤礦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黨的***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六中全會把安全生產工作列為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切入點、著力點,迫切要求煤炭工業的發展要轉變增長方式,創新發展模式,改善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實現安全發展。面對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基礎薄弱,重特大事故多發的嚴峻形勢,煤礦安全生產的任務更加迫切,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具有復雜性、艱巨性、長期性。

二是煤炭需求快速增長,加大了煤礦安全生產壓力。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對煤炭需求大幅度增加,煤炭生產和運輸繃得過緊,企業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生產的態勢還將繼續存在。煤炭產量快速增長的同時,煤礦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狀況尚未根本改變,將給煤礦安全生產帶來嚴重挑戰。

三是煤炭行業從業人員結構變化,增加了煤礦安全管理難度。煤炭行業安全風險大,從業人員收入水平低,導致人才外流,工程技術人員嚴重缺乏。大量農村勞動力轉移進入煤礦,采掘工人以農民工為主,流動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培訓教育滯后,安全意識和技能差,進一步加大了煤礦安全管理難度。

四是煤炭產業結構調整難度大。“***”時期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但煤炭工業粗放型增長方式在短時間內不能根本改變,小煤礦還將長期存在。小煤礦數量多、分布廣、生產力水平落后,煤礦整頓關閉、資源整合和技改阻力多、難度大,煤炭產業結構調整任務艱巨。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人員傷亡為目標,深入開展瓦斯治理,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深化煤礦整頓關閉,淘汰落后生產能力;規范煤炭資源整合,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大隱患排查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強化安全基礎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安全監管監察。推動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項要素到位,建立長效機制,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好轉。

(二)規劃目標

到2010年,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比20*年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起數比20*年下降20%以上,職業危害嚴重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2007年,煤礦瓦斯事故死亡人數比20*年下降20%以上;到2010年,煤礦瓦斯事故死亡人數進一步下降。

到2010年,小煤礦數量力爭控制在1萬處左右,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

到2010年,初步形成較為完善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系、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技術支撐體系、信息體系、培訓體系、宣傳教育體系和應急救援體系。

三、主要任務

(一)大力推進煤礦瓦斯治理

堅持“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方針,采取綜合措施,加大煤礦瓦斯治理力度。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機構,制定本地區煤礦瓦斯治理與利用的規劃或方案。現有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達到國家制定的抽采標準,新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同時建設瓦斯抽放設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建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只有經過瓦斯抽采后,瓦斯含量降低到允許開采標準以下,方可實施開采。企業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推廣應用《煤礦瓦斯治理經驗五十條》,加強現場作業管理,加大瓦斯抽采力度,通過瓦斯治理示范項目建設,引導、鼓勵和扶持瓦斯(煤層氣)綜合利用,到2010年煤礦瓦斯抽采率達到40%以上,瓦斯(煤層氣)抽采量達到100億立方米,其中:地面煤層氣抽采量50億立方米,全部利用;井下瓦斯抽采量50億立方米,利用30億立方米以上。井工礦全部建立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實現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遠程聯網,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實現礦務局(集團公司)內部聯網,地方國有煤礦、鄉鎮煤礦實現縣(區)范圍內聯網。加強礦井通風,必須保證瓦斯的濃度在1%以下,嚴格按照礦井的通風能力,限定礦井的開采能力,并綜合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提升能力、運輸能力、供電能力、排水能力、地面生產系統能力、資源儲量和服務年限的核定,取最小值確定生產能力,堅決杜絕超能力開采。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把防治瓦斯災害作為重點,加大對煤礦瓦斯治理的監管監察力度,對45戶重點監控煤礦企業實施分類指導,督促企業把瓦斯治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二)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小煤礦問題

推動地方各級政府制定小煤礦整頓關閉規劃,堅持“整頓關閉、整合技改、管理強礦”三步走戰略,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解決小煤礦問題。依法取締關閉非法開采、違法生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布局不合理、浪費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和不符合煤炭產業政策的小煤礦,到2007年末淘汰年生產能力3萬噸以下的礦井。規范資源整合,加快小煤礦結構調整,通過資源整合和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山西、內蒙古、陜西整合后的礦井規模不得低于30萬噸/年,新疆、甘肅、青海、寧夏、北京、河北、東北及華東地區不得低于15萬噸/年,西南和中南地區不得低于9萬噸/年。強化礦井安全管理,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安全準入,加強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到2008年力爭實現小煤礦采礦秩序明顯好轉;煤礦數量、事故總量大幅度減少;資源回收率、裝備水平、從業人員技術素質明顯提高,全面提升小煤礦整體水平。“***”時期,各地區一律停止審批(核準)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新建項目。

(三)強化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認定的煤礦15種重大隱患,建立健全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要建立隱患排查工作責任制。制定隱患排查整改方案,定期對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場所、設施設備、重點環節、重點部位進行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分級和登記,明確隱患整改的期限和質量要求,實行動態管理。加大隱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級分期的原則,確保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有效的整改,對礦井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系統和采空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設施、場所要重點治理,做到“項目、資金、設備材料、責任人、進度”五落實。煤礦企業要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設備、設施和工藝,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和安全裝備水平。地方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大對煤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現場檢查力度,加強跟蹤監督監察。

(四)提升煤礦安全科技水平

推動煤礦安全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建立若干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煤礦安全科技創新基地。加大煤礦安全科技資源的整合與培育力度,建立煤礦安全重點共性技術攻關基地。把安全科技研發團隊建設、研發基地條件平臺建設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攻關作為有機的整體進行重點支持。

開展煤礦瓦斯、水害、火災、沖擊地壓等災害探測、監測預警及治理關鍵技術攻關,在災害機理、準確預測和有效治理方面取得新突破。開展礦井熱害等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礦用產品安全性能檢測技術、事故模擬仿真等煤礦安全管理、監察技術研究。構建礦井災害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技術平臺。研究制定煤礦安全準入、安全評價及分級管理等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建立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礦井水害防治、礦井火災防治等技術示范工程。

(五)加強煤礦安全教育培訓

加強煤礦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高等院校煤礦主體專業要擴大招生規模,煤炭職業學校要擴大采礦、機電、通風與安全等專業的人才培養規模;通過校企聯合辦學和實施繼續教育,采取委托培養、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設立艱苦專業獎學金和定向獎學金、助學貸款、提高就業待遇等措施,建立國家煤礦專業人才培養基地,實施煤炭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加快培養煤礦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建立健全煤礦安全培訓體系。充分發揮高校教育資源優勢,加強培訓師資、大綱、教材、考核標準和題庫建設。加強對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強化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重點抓好農民工的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嚴格考核,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用工行為。煤礦企業要定期或經常組織開展崗位練兵、技術比武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加強對企業安全培訓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強化煤礦職業危害監察

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完善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察的法規標準體系。制定和修訂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噪聲等職業接觸限值、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有毒有害氣體快速檢測等標準。制定煤礦職業危害監督檢查、職業危害申報、事故調查處理的制度和辦法,實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制度。加快煤礦職業危害監察隊伍建設,補充配置專業監察設備,加大職業危害監察執法力度,嚴肅職業危害事故查處。

(七)推進煤礦安全基礎管理

各類煤礦企業要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加強“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和設備管理等現場技術管理,到2008年前45戶煤礦安全重點監控企業完成通風工程補套,2010年所有礦井完成通風工程補套;所有井工礦全部建立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盡快實現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遠程聯網,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實現礦務局(集團公司)內部聯網,地方國有煤礦、鄉鎮煤礦實現縣(區)范圍內聯網;自然發火礦井要建立健全防滅火系統、煤塵爆炸危險性礦井要嚴格落實綜合防塵各項措施、加大水害威脅礦井防治水設施、設備的投入,完善防治水系統。堅持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強化基層區隊班組建設,嚴格按照定編、定員、定額組織生產,建立完善入井人員位置監測及考勤系統,強化對入井人員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推行作業現場精細化管理,制定每個工作環節的質量標準,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評估、考核與評級,實現動態達標。在全國開展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的專項活動,加強安全基礎管理,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企業建設,建成一批本質安全型煤礦。

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一)將煤礦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煤礦安全生產是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前提。堅持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和指導原則,要將煤礦安全生產的規劃目標、主要任務、政策措施和重點工程納入各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與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各項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做到有目標、有項目、有資金、有措施、有支撐體系。

(二)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

建立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政府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要嚴格落實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要承擔起安全生產監管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煤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體系,逐級抓好落實,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監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政府安全監管監察主體的組成部分,要分工明確、職責清晰履行好煤礦安全監察、行業安全管理職責。

建立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煤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確保黨和國家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本企業的貫徹落實。要依法依規,保證煤礦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強化安全教育培訓,排查和治理隱患,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

各級政府和企業要將煤礦安全生產納入政府政績、企業業績的考核內容,作為評價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加強監督考核,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三)強化煤礦安全法治

健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推進《刑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以及司法解釋工作,加快《安全生產法》的配套法規建設,修訂《煤礦安全規程》并提升其法律位階。完善煤礦安全技術標準體系,加快制定和修訂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煤礦井下勞動定員定額行業標準和煤礦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加快制定和完善煤礦整頓關閉、資源整合和技改等產業政策相配套的法律法規。

進一步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政府職能部門、公檢法、紀檢監察機關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加強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創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手段和方法,推行煤礦安全監察員派駐制度,完善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內容。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各種手段,加大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嚴厲打擊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的非法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權錢交易和官煤勾結等腐敗行為。加大對煤礦安全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嚴格資質審查制度,依法規范安全中介機構行為,發揮安全中介機構的作用。積極推進煤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四)加大煤礦安全投入

建立多元化的安全生產投入機制。按照企業負責、政府支持、社會參與的多元化融資原則,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的煤礦安全投入長效機制。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大對國有重點煤礦的支持力度,企業是安全投入的主體。各省(市、區)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足用好安全費用,共同增加安全投入。

落實煤礦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提高事故傷亡賠償標準、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三項經濟政策。加強對安全費用和風險抵押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改革,協調有關部門盡快完善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煤炭資源稅費計征辦法,并在條件成熟時實施。推行山西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經驗,在煤炭生產成本中提取部分資金用于治理和解決煤炭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資源型城市和重點煤礦接替產業發展問題,以及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會問題。其中:包括征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由政府掌握解決企業無法解決的問題;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煤礦轉產資金,由企業自提自用等,逐步將資源、安全、環保、轉產等成本納入煤炭成本,實現煤炭成本合理化。推進工傷保險改革,從工傷保險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專項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整改等。鼓勵商業保險進入安全生產領域,推動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或其它財產險進入煤炭行業。建立職工最低工資制度,保障工人合法權益,使人工成本合理化。

(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科技保障體系

整合煤礦安全科技資源,大力推進煤礦安全科技支撐平臺建設。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市場在科技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重點科研機構的骨干和引領作用、高等院校的基礎和生力軍作用、科技中介機構的服務作用,逐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安全生產技術創新體系。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科技基礎設施和共享平臺。建設煤礦安全科學研究與裝備研發基地,加大科技攻關,提高科技保障能力。

建立和完善煤礦科技創新投資機制和激勵機制,努力拓寬科技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高效率投資機制,增加煤礦安全科技投入。

加強煤礦安全科技隊伍建設。加大對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力度,積極推進創新團隊建設,培養和造就高水平的煤礦安全科技創新人才,建立各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結合人事部實施的“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全面加強煤礦安全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工作;要創造人盡其才、人盡其用的環境,推動煤礦安全科技隊伍的不斷壯大。

加強政府政策性引導,用好國家激勵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加大煤礦安全優秀科技成果評選力度,營造煤礦安全科技創新環境。

(六)加強煤礦安全文化建設

宣傳普及煤礦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識,倡導和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價值觀,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充分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大力宣傳安全生產好典型、好經驗,揭露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非法、違法行為,及時曝光重特大事故。各級政府要定期公布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進展情況,設立煤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電話和接待中心,對群眾舉報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和事故要徹底核查,實行舉報獎勵制度。

充分發揮工會等群眾團體的作用。各類煤礦企業都要建立健全工會組織,組織職工群眾參與監督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維護職工群眾安全生產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建設企業安全文化,推動煤礦企業采用先進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五、重點工程

“***”時期,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的前提下,通過政府引導,加大對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力度,以重點工程的建設帶動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的全面實施。

(一)煤礦主要災害治理工程

1.煤礦“一通三防”工程

通風系統改造。各類煤礦要完善通風設施設備,建立合理的通風系統。重點對國有煤礦中的供風量不足、通風能力一般或困難的礦井進行通風系統改造,解決通風系統中存在的重大隱患,優化通風系統。

煤礦瓦斯治理。各類煤礦要改造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配備瓦斯檢測儀器儀表,建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網絡。重點對國有煤礦瓦斯災害較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進行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新建和改造。

粉塵防治與監測系統改造。建立完善煤礦防塵灑水系統,更新或改造老化及損壞嚴重的防塵設施、設備和管路,建立完善礦井防隔爆設施,配備足夠的測塵儀表、粉塵監測監控系統、噴霧裝置及個人防護用品。

防滅火系統改造。自然發火嚴重的礦井要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建立健全礦井防滅火系統,已經建立但不夠完善的要完善或更新防滅火系統及設備。

2.煤礦水害治理工程

受水害威脅的煤礦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和應急防排水設施,補充完善防排水設備,按區域建立煤礦應急搶險防排水中心;對受奧灰水、老空水和承壓含水層水威脅的礦井,建立并實施煤礦地質及水文地質安全保障工程;水患嚴重的煤礦要配備探放水設備。

3.頂板、礦壓、沖擊地壓治理工程

煤礦要逐步改革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藝,加強支護,完善頂板監測系統,對有礦壓、沖擊地壓災害的礦井配備預警預報裝備。

(二)煤礦機電設備保障工程

對煤礦提升和運輸系統,以及配套的安全保護和監控系統進行改造完善。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架線電機車運輸系統進行改造,采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膠帶機運輸。對已發生瓦斯動力現象但又尚未升級為突出礦井的高瓦斯礦井繼續改裝架線電機車。對礦井機電設備進行更新改造。

對煤礦的供電系統及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改造和完善。對沒有實現雙回路供電或井下重要場所無雙回路供電的礦井進行更新改造,完善電路的各類安全保護裝置,提高供電系統的可靠性。

(三)煤礦安全科技創新工程

開展煤礦重大災害事故致因機理及動力學演化過程、應急救援、安全經濟與管理、長效機制等理論創新研究。開展煤礦重大災害連續監測、預警與防治關鍵技術研究,創新適用煤礦安全技術,實施創新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工程。建立煤礦瓦斯災害綜合治理技術、煤礦水害防治、煤礦安全監測及信息化技術、煤礦自燃發火綜合治理技術、煤礦沖擊地壓防治技術、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煤礦安全技術示范工程。

(四)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支撐體系建設工程

補充更新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現場監管監察、事故調查取證、個體防護等專用裝備。對新增設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設監察業務用房,增配監察裝備。建設完善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開發信息管理系統、網絡系統、安全監管數據庫。建設國家、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支撐中心。建設完善煤礦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區域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隊伍、培訓演練基地、醫療救護中心與救護基地。建設煤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基地。

上述重點工程實施前要編制工程專項規劃,提出具體建設目標、建設內容、進度安排,資金籌措方案,按程序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