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經貿委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13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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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規范和推動我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和《福建省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是樹立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各級政府實現對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建立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國家監控指導的企業工資分配新機制的關鍵環節。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對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形成薪酬分配激勵機制,理順企業分配關系,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建立職工工資收入的正常增長機制,使職工分享企業發展和社會進步成果,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業分配自主權逐步落實,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更顯重要和緊迫。各級政府和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二、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原則、任務和重點。
(一)原則。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應堅持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堅持勞動、資本、技術、管理參與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針,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集體協商過程中,應堅持協商共謀、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原則。
(二)任務。到2008年底,全市已建立工會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要達到50%,職工覆蓋率達到60%;各縣(市、區)至少直接抓好1個工業園區或產業集聚區的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至2009年底,實現全市生產經營正常的規模以上企業全面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其他企業通過區域或行業性的工資集體協商予以覆蓋。
(三)重點。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作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點企業和區域:一是職工年工資水平低于本地區城鎮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0%的各類企業;二是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而職工工資增長低于南平市勞動保障部門的當年工資增長指導線基準線以下的各類企業;三是企業經營者工資年收入是普通職工年人均收入6倍以上的國有(國有控股)、集體企業;四是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職工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各類企業;五是實行計件工資職工占企業職工總數80%以上的各類企業;六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比較集中的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過程中,應將以下內容作為協商重點:一是根據設區市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結合本企業經營效益和職工工資水平,提出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目標;二是參考設區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調整相應崗位職工工資,形成科學的工資分配關系;三是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制訂或修訂勞動定額標準和計件單價,形成公平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四是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完善職工保險福利項目,形成合理的福利制度。
三、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具體措施
(一)著力構建和完善三個機制。一是建立工資分配的協商共決機制。建立健全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工資分配問題進行協商共決的機制,集體協商要成為用人單位決定工資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資分配監督機制。企業工資分配方案、工資協議履行情況等要通過職代會、公開欄等渠道,定期向職工群眾公開,接受職工民主監督。三是建立工資分配的正常增長機制。通過開展工資協商,使職工工資收入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而增長,隨著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工資指導線標準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的標準提高而提高。通過建立健全工資分配的共決、增長和監督機制,進一步理順企業分配關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充分發揮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作用。以培育協商主體為基礎,以推動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為重點,以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質量為主線,提高非公有制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覆蓋面,通過政府、工會和企業組織的協作配合,推動企業(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職工代表)通過平等協商自主調整勞動關系,指導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根據企業效益、當地及本行業工資水平等因素,參照政府的工資指導線,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確保工資集體協議的落實和兌現。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應將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列入今后一個時期的主要工作。加強對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宣傳,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的認知度和認同感;建立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企業工會向工會組織報告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和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制度;及時協調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中出現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問題的研究解決;加強對協商代表尤其是職工方協商代表的保護,堅決糾正和嚴肅處理侵犯協商代表合法權益的行為。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資集體協商、違反工資集體協議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全省在今年第三季度啟動新一輪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要按照省總工會、省勞動保障廳、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通知》(閩工〔2007〕31號)要求,以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為契機,進一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
職工與用人單位具有平等提出協商要約的權利,“要約行動”要從工會和企業兩方面同步推進。市、縣兩級工會要引導基層工會提出協商要約,凡未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并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基層工會應代表職工提出協商要約;各級企業與企業家組織也要積極引導企業提出或響應協商要約。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會方的協商要求。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通過擴大宣傳、舉辦培訓等方式,培養企業和職工的協商意識;通過建立工資協商指導員制度和培養隊伍,指導企業的具體協商,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水平和質量;通過選樹一批協商程序較規范,內容較全面,協商質量較高,履行較好典型單位的示范作用,帶動全面工作。要保護集體協商代表依法開展工作,嚴肅查處對協商代表尤其是職工方協商代表的打擊報復行為。
對工會提出的工資集體協商要約,企業方應在20日內予以回應,并做好協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工資集體協商的,縣及縣以上地方工會組織可向企業方下達“整改建議書”;對于無視工會組織整改建議的,由地方工會組織提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責令整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企業家組織應及時協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協商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要加強協調配合、創新工作思路,要在同行業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對縣、區、鄉、鎮、街道、社區所屬,以及轄區內無主管部門的企業,且暫不具備獨立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企業,均可按照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進行區域工資集體協商并簽訂區域工資集體協議,擴大工資集體協商的覆蓋面。
(四)加強工資集體協議審查管理。工資集體協議是專項集體合同,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查是法律規定的必備程序,也是《勞動法》賦予勞動保障部門的一項職責。各級三方要指導和督促企業在規定的時限內將簽訂的工資集體協議及相關材料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備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查工作,要按照規定要求,對企業報送的工資集體協議和《工資集體協議審查意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及時受理,進行審核登記,同時對企業工資集體協議雙方協商主體資格、協商程序和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在審核過程中提高服務質量,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指導意見,確保工資集體協議按期生效。對審查同意的,應在收到工資協議之日起15日內發給《工資集體協議登記證明書》;逾期未出具審查意見的,工資集體協議即行生效。
各類企業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將工資集體協議和《工資集體協議審查意見書》(附件1)及相關材料(附件2),按分級管理原則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本市轄區內的省屬、市屬企業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查;無主管部門企業簽訂工資集體協議按省、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劃分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勞動保障部門受理企業報送的工資集體協議。
四、確保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組織有關部門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和目標措施,切實推進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取得成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把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為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擺上重要日程,把工資集體協商作為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重點加以推進。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力度,提高對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服務水平。加強對職工平均工資、企業人工成本、消費價格指數等指標的研究分析,進一步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定期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等相關信息數據,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依據。做好工資集體協議審查備案工作,完善工資集體協議審核備案制度,明確審核備案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于不履行規范的工資集體協商程序、必備勞動標準缺漏、勞動標準規定不明確不合理的工資集體協議,要求在規定的期間內進行補充、修改、完善,對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組織協調處理。
工會組織要加大參與、服務和指導力度,切實維護職工的收入分配權益。要進一步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尤其要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充分發揮基層工會作用,及時了解和掌握職工對工資分配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有關工資分配理論和政策研究,提高參與工資集體協商的能力,擴大職工群眾的參與程度,加強對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群眾監督,促進企業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上級工會組織要加強對基層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為基層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指派工資協商指導員等服務。基層工會要在幫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代表職工參與集體協商,簽訂好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并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等雇主組織要搞好對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幫助他們了解國家有關勞動用工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依法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引導企業逐步建立和規范勞資共決的企業內部分配機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企業職工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加強對企業履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的監督,促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
(二)加強工資集體協商宣傳。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重大意義,宣傳勞動工資法律法規和政策。深入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活動,增強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的工資集體協商意識,為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加強工資集體協商業務培訓。各地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工資集體協商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雙方代表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制訂工資集體協商年度宣傳和培訓計劃。勞動保障部門要著力抓好企業勞資管理人員的培訓;工會組織要重點加強職工方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要組織企業經營者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引導企業經營者樹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資共決的工資分配機制理念。
(四)加強工資集體協議的監督檢查。工資集體協議生效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企業法人代表人更換的,不影響工資集體協議的履行。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由企業行政、工會組成的工資集體協商監督檢查小組,根據企業實際制定檢查制度,每年對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檢查一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雙方應及時協調解決,檢查結果形成書面會議紀要;要建立企業履行情況通報制度,將工資集體協議履約情況定期(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報履行情況。每年底將執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向本級三方會議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要加強對企業建立和實行集體協議情況監督檢查,要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信息分別列入年度勞動用工、企業工會社團法人執照年檢管理。并對于無正當理由不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在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模范職工之家、優秀企業家和勞動模范、優秀工會工作者等評選中,實行“一票否決”,提高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今年第四季度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將對全省各地工資集體協商推進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組織設區市對流檢查,督促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推進計劃落實。
(五)加強工資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企業在工資集體協商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協商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重大問題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行中止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45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上級工會和企聯組織等介入,協調處理,促進雙方恢復協商,達成一致。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企業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六)加強工資集體協議簽訂情況的統計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工資集體協議簽訂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按照企業集體合同簽訂情況報表(勞社統關系8號)項目要求做好本地區工資集體協商統計填報工作,并對本地區開展區域、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的企業戶數、職工人數等情況作文字說明。10月31日前,各縣(市、區)要對本轄區范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摸底,分析存在問題,并填寫《福建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情況表》(附件3)于11月5日前分別報市勞動保障局、市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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