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貨幣化指導意見

時間:2022-02-25 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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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貨幣化指導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確保我省住房貨幣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穩步推進,根據*精神,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指導思想是:以*精神為指針,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和我省省情

的城鎮住房新制度。通過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啟動住房消費,拉動經濟增長,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

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2、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合理負擔;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新

房新制度,老房老政策;堅持在國家和省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分別決策,分級負擔,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實施時間、條件、對象和范圍

3、實施時間:從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

4、實施條件:房價收入比(本市區、縣城一套建筑面積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

年平均工資之比)大于4倍,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或其他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市、縣

5、實施對象:2000年1月1日之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簡稱“新職工”);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

無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標的職工(簡稱“老職工”)。

無房職工是指夫妻雙方自參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義承租或以標準價、成本價并享受國家優惠

房改政策折扣購買過公有住房(安居房、集資合作建房)的職工。

住房未達標職工是指職工以標準價、成本價購買或以標準租金承租了可購買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積未達

到本《指導意見》規定的各職級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職工。

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住房貨幣補貼面積,執行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在全省開展清理糾正違反規定購房建房租房、裝修住房問題的實施意見和處理辦法》(陜辦

發[1996]7號)中規定的各職級住房面積控制標準。

6、實施范圍:各級政府財政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

三、住房貨幣化分配的主要方式及相關政策

7、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主要方式是:

(1)全面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為在職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住

房公積金繳交率要達到職工工資總額的10%(其中個人繳交5%、單位補貼5%)以上。

(2)發放住房補貼。對“新職工”按月計發住房補貼;對“老職工”中無房戶和住房未達標戶,實行一

次性結算,分期給予貨幣補貼。

住房補貼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補貼年限等因素確定。

補貼比例=(經濟適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價格×60÷2-職工年平均工資×4)÷補貼發放年限÷職工

年平均工資×100%

8、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國發[1998]23號文件規定的7項成本因素加不高于3%的利潤

確定。

9、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同級統計部門確認的本市、縣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10、住房補貼發放年限為國家規定的32年。

11、補貼比例應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變化和國家相關政策的變化定期調整。具體標準由市、縣房改部

門測算,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四、住房補貼額的計算和發放方式

12、“新職工”住房補貼額的計算

“新職工”從到崗的次月起,住房補貼以核定的標準發放,至退休為止。

(1)月住房補貼額=月工資總額×補貼比例

(2)職工月工資總額,參照住房公積金繳交職工工資總額基數逐年核定。

13、“老職工”住房補貼額的計算

(1)“老職工”中已承租了或已按標準價、成本價購買了公有住房,但未達到本《指導意見》第二條第

五款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的,對其面積差額部分可由所在單位按規定一次性計算補貼額,逐年發放。補

貼額計算公式為:

差額貨幣補貼額=(上年度基準補貼額+上年度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前實際工齡)×差額面積

差額面積=住房控制面積-已購(租)房面積

基準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2-職工年工資平均額×4÷60

(2)“老職工”中的無房職工,其住房補貼額的計算公式為:

貨幣補貼額=(上年度基準補貼額+上年度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以前實際工齡)×配房控制標準

面積

(3)凡已以標準價、成本價購買了部分或全產權住房的職工,在晉升職務、職稱及技術等級后的次月,

可給予級差補貼。

級差補貼額=(上年基準補貼額+上年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級差面積。

上年工齡補貼額由市、縣房改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

)規定測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執行。住房補貼額可一次性結算,逐年發放。

14、住房補貼的發放

(1)職工住房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計算匯總,政府房改部門認定,同級財政部門核準。

(2)住房補貼以職工個人為單位計算。雙職工家庭的住房補貼由夫妻雙方各自單位計發。

五、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與供應

15、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普查住房現狀的基礎上,根據轄區內中低收入職工(居民)對住房的實際

需求,逐年專項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認真落實好各項扶持政策,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質量和供

應量。中低收入職工(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

六、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16、住房補貼資金主要立足于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的轉化。住房補貼資金主要來源:

(1)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住房建設和維修資金;

(2)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3)預算外資金;

(4)其它資金。

對財政供給經費的單位,住房資金轉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審核后,按全額或差額比例給予適當

補助。

住房補貼資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七、做好各項政策的銜接工作

17、以標準價購買了部分產權和租住可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在其購買全部產權時可按購買當年的房改

成本價購買現住房。

18、享受住房補貼的“新職工”,不得租住廉租住房,也不能購買享受房改優惠折扣政策的公有住房。

對在本《指導意見》實施之前,已分配并購買了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貨幣補貼政策規定執行。

19、易地調動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購買一地的公有住房。購買現居住公有住房執行住房所

在地的房改政策,購房面積標準執行調動干部新任職務標準。

20、在原工作地無房干部的購房補貼。調動干部在原工作地沒有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規定退

出原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無房職工的有關規定,向調入單位申請領取購房補貼

;在原工作地已經領取購房補貼的,自調動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購房補貼政策執行。

21、地區差額補貼。調動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經領取購房補貼的,如原工作地購房補貼水平低于新工作地

,可以向調入單位申請領取地區差額補貼,補貼額按照兩地補貼水平的差額計算。調動干部在原工作地

已經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購房時,也可以向調入單位申請領取地區差額補貼,但只限于

夫妻一方,補貼額按照原職級住房面積標準和兩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差額計算。調動干部升職的

,按照新工作地規定由調入單位發放級差補貼。

22、面積差額補貼。調動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應職務住房面積標準,原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沒有達標

且未在原工作地領取面積差額補貼的,自調動次月起,可以向調入單位申請領取差額補貼;原住房已經

達標的,調入單位不再發放差額補貼。

23、為方便調動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沒有住房的調動干部,新工作地應當為其提供臨時周轉

住房。

關于易地調動干部住房貨幣補貼,具體辦法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設部、中共中

央組織部、財政部關于易地調動干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廳字[2003]13號)規定執行。

24、適時推進公房租金改革,使公有住房的租售比價逐步趨于合理。2000年全省公房租金水平要達到雙

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的13—15%。

25、職工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

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執行。

八、加強組織領導

26、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一項涉及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要切實做到

政策公開,利益公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根據本《指導意見》

,認真做好調研測算,抓緊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實施方案或操作細則。

27、各市、縣、區住房貨幣化分配實施方案的審批,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全省城鎮住

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陜政發[1998]50號)規定執行。

28、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服從改革大局,按照統一部署,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協調運作,嚴肅房改紀

律,保證住房貨幣化分配工作的順利推進。各市應由紀檢、監察部門牽頭,房改、房管等部門參加,認

真進行一次清理多占住房工作,在清查的基礎上,建立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繼續

進行住房實物分配、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不加價出售,對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單

位和責任人,對多處占房、瞞報住房、公房私租的個人以及其他違規違法行為,都要依照國家有關政策

規定嚴肅查處。具體辦法由省監察廳商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省房改委、建設廳要會同紀檢、監察等有關

部門,監督檢查本《指導意見》的執行情況。

29、搞好宣傳工作。各市、縣、區要充分利用宣傳媒體,廣泛宣傳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意義、目的、原則

和政策,讓群眾了解政策,支持房改,確保全省城鎮住房貨幣化分配的順利實施。

30、我省原有的房改政策規定與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指導意見》為準。